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山东省最高法等多部门明确,必须从严处理

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8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切实履行义务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通告》(下称《通告》),并通报了十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通告》指出,凡在山东法院已经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到执行法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构成犯罪的,执行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要及时侦查取证,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要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罪犯,羁押部门要依法收押、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履行义务或者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依法从宽处理,在此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抗拒执行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同时,《通告》明确了十三种司法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等。

《通告》强调,被执行人为单位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执行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黑恶势力插手、干扰、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应将相关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认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坚决予以从重处罚。对为拒执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对积极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行踪和规避、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人、控告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在减刑时从严掌握,不予假释。(文 / 裨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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