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江苏新法为你撑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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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记者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痛经假”“保胎假”来了,“已婚待孕期、更年期保护”走起,获得感满满的有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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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保胎假”,带薪的

据介绍,《特别规定》共有24条内容,主要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落实劳动禁忌规定、细化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自全面放开两孩政策以来,35岁以上有生两孩意愿的女同胞越来越多,保胎大军日益庞大。因此,新规明确对加强孕期保护,增加“保胎假”的规定并明确相关工资待遇。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休息。休息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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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痛经假”,可休两天

说好的“痛经假”一直休不了,不敢休?有苦说不出的女青年们、女中年们看过来。对经期女职工,《特别规定》要求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延长终止妊娠女职工的产假,规定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与正常生育同等的98天产假。

职场女性,这些你必须懂

为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明确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增加对年满35周岁女职工的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特别规定》增加了对女职工已婚待孕期和更年期的保护,对已婚待孕期女职工参照孕期女职工进行保护,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为了减少女职工职场性骚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制定规章制度、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和畅通投诉渠道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具体措施。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的职责,规定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

权益受到侵害,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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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收到的女职工举报投诉和调解仲裁申请,人社部门将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为进一步方便维权,专门打造了全省联动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平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女职工在全省任何地方,均可以通过拨打12333电话、登录人社门户网站或手机终端、前往任一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接待窗口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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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社全媒体经济新闻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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