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凌晨被撞身亡!酒驾嫌疑人肇事逃逸

今天凌晨3时许,深圳交警接到报警称:在光明区光侨路跨线桥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接报后,深圳交警立即赶到现场。

现场只见一辆蓝色小车停在路中

车内空无一人

而不远处,躺着一名男子

和一辆破烂不堪的电动车

不幸的是,男子已身亡

2018年8月18日3时6分许,未知名驾驶粤B2YT08号小型轿车在松白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光明区玉塘街道光侨路跨线桥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张某辉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辉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未知名弃车逃逸。

肇事逃逸

是因为害怕?还是另有隐情?

难道他不知道逃逸的后果吗

经调查,事故发生前,肇事嫌疑人在光明区一酒店喝酒,随后驾车离开。约1小时后,其驾车返回酒店途中发生了此次事故。事故发生后,其弃车翻越路中护栏至对向车道后沿松白路往石岩方向逃逸。

而死者张某辉,其与父亲一同从事代驾工作。事发时,张某辉刚接单将顾客送至长圳后,在微信告知其父亲“现在回家”并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驶入松白路往松岗方向行驶,在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发生此次事故。

目前,深圳交警正全力缉拿肇事司机

涉嫌酒驾+肇事逃逸

那么,他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

酒驾致人死亡

会比逃逸的罪责更严重吗?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涉及饮酒后、醉酒或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

酒后驾驶致人死亡

属于交通肇事罪的从重情节

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交通事故逃逸的

也属于交通肇事罪

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后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

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若他当时不逃

面临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现在他逃了,将面临的是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

这么一比,孰轻孰重相信大家心里都有谱了。酒驾+逃逸有多恶劣?或许,撞上的那一刻你是失误,而逃跑的那一刻你就变成故意了。

交通事故谁都不愿意发生

一旦发生要勇于承担责任

千万不可一错再错,选择逃逸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做为驾驶员,在行车之前

就应该“三省吾身”,遵守交通法

蜀黍一再强调:酒后不开车

为什么总有人不听劝?

转自深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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