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犬撕咬 主人爲護愛犬被咬傷 是否應自擔損失

原告徐女士和被告於先生同屬通州區某小區的業主,在一次遛狗時,二人的愛狗發生衝突,愛狗心切的徐女士竟不顧自己人身安危,撲到愛犬前試圖隔開雙方犬隻,結果被對方的狗咬傷右上臂並倒地擦傷,徐女士將於先生訴至法院,請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000餘元。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法院判決於先生賠償徐女士醫療費、交通費共計2000餘元。

徐女士飼養了一隻鬥牛犬(中型烈性犬),於先生則分別飼養了一隻西伯利亞雪橇犬(中型烈性犬)和一隻阿拉斯加雪橇犬(大型烈性犬)。去年夏天的一個午後,徐女士和其母親攜帶短棍在小群內遛狗,恰遇於先生的朋友小呂正幫於先生遛狗。三隻中大型烈性犬相遇,氣氛立刻變得極度緊張,雖然均牽有狗繩,但無奈三隻狗均體型龐大,在主人喝止無效後,三隻狗撕咬在一起。這時,愛狗心切的徐女士竟不顧自己人身安危,撲到愛犬前試圖隔開雙方犬隻,結果被對方的狗咬傷右上臂並倒地擦傷。後經醫院診斷,徐女士需要注射狂犬疫苗5次,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因雙方未就賠償意見達成一致,徐女士將於先生訴至法院,請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000餘元。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於先生認為原告徐女士不顧自己安全為狗拉架顯然是不理智的行為,徐女士的受傷系其自身不當行為所致,而且雙方都飼養烈性犬,徐女士也要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因此,於先生認為自己不應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明確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明確指出烈性、危險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嚴格的無過錯責任,即飼養人違反禁止性規定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是對管理規定的嚴重違反,具有嚴重的主觀過錯,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如果因此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均應承擔侵權責任。具體到本案中,原被告均在北京市禁止飼養烈性犬的管理區內飼養烈性犬,雖然本次衝突原告存在過錯,但依據嚴格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徐女士因受傷所產生的所有合理損失,於先生均應予以賠償,至於徐女士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因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在判決於先生賠償徐女士醫療費、交通費共計2000餘元的同時,對徐女士及其家人飼養烈性犬並攜帶短棍外出遛狗的行為進行了訓誡。本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飼養動物的人群日益增多,尤以養犬居多。而犬類作為具有生命力和攻擊力但缺乏理智的特殊主體,其飼養人和管理人在享受樂趣的同時,也應承擔較高的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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