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那些關鍵「用語」

今天上午10點半,在省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上,省檢察院檢察長蔡寧作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數據紮實、案例突出,總結經驗、正視不足,令人鼓舞、催人振奮!其間,引用了一些提煉檢察工作的用語,下面,請隨小編一起來看看這些“用語”的涵義吧!

解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那些关键“用语”

三個堅決避免:

2017年8月全省市分院檢察長座談會上提出:堅決避免因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冤錯案件,堅決避免因司法行為不當釀成重大輿情事件,堅決避免因案件處理不妥引發重大信訪案件。

雙十條意見:

指省檢察院出臺的《河南省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十條意見》和《河南省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十項規定》。“雙十條意見”旨在加強對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雙向司法保護,規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提升全省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水平。

捕訴監防一體化工作機制:

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年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明確“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獨立機構的檢察院,一般應實行捕、訴、監(法律監督)、防(犯罪預防)一體化工作模式,由同一承辦人負責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訴、訴訟監督和預防幫教等工作”。

一站式詢問:

即在辦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時,由檢察機關與偵查機關聯合,在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力求一次性完成對未成年被害人的詢問、檢查等取證工作,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採取儘可能和緩的方式進行。

“一單式”工作法:

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信訪案件,由信訪群眾填寫《轄內信訪案件辦理單》,由首辦檢察機關依法導入法律程序辦理。通過明確辦理部門、時限和要求,壓實辦理及指導監督責任,提高辦理質效,減輕群眾訴累,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侯朝軍案件:

2012年,省檢察院在辦理濮陽市張丁華等4人故意殺人上訴一案時,通過承辦人員細緻審查和深入調查,監督追訴了一名重大漏犯,該漏犯侯朝軍被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七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限制減刑,同時,在省市兩級檢察機關合力監督下,從其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牽出的其他33名犯罪分子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至16年,徹底打掉了南樂當地的這一涉黑團伙。

周農場案件:

罪犯周農場因犯行賄罪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2264964萬元,追繳違法所得895855萬元。在沒有履行財產刑的情況下,該犯服刑的信陽監獄分別兩次對其提出減刑建議。信陽市檢察院審查後發現該犯財產刑沒有履行到位,於是依法兩次提出不同意減刑的監督意見,對罪犯周農場產生了很大震動,促使其積極配合法院拍賣其財產,足額執行了罰金和違法所得共11億元。

虛假訴訟:

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以虛構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違法利用法院的審判權、執行權,非法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

兩不三寬、六個區分、六個慎重:

這是省檢察院2016年出臺《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保障和促進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的意見》中對司法辦案提出的原則和要求。

兩不三寬,即沒有徇私舞弊、沒有中飽私囊,後果不很嚴重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對科技創新崗位的人員輕刑犯罪,不輕易採取強制措施。在科研項目實施中雖有突破現有制度規定的失當做法,但有利於實現創新預期成果的,應當予以寬容;在創新過程中發生輕刑犯罪、過失犯罪但完成重大科研創新任務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對於共同犯罪案件,重點追究主犯的刑事責任,對於從犯和犯罪情節較輕的,依法從寬處理。

六個區分,即區分科研人員合法兼職取酬行為與利用審批、管理等行政權力索賄受賄的界限;區分科研人員合法股權分紅、知識產權收益、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與貪汙、受賄之間的界限;區分科技創新探索失敗、合理損耗與騙取科研立項、虛增科研經費投入的界限;區分突破現有規章制度,依據賦予示範區的優惠政策、制度規定,支持示範區建設的行為與為徇私情私利濫權、瀆職的界限;區分依據賦予示範區的優惠政策,按照科技創新需求靈活使用科研經費與貪汙、挪用、私分科研經費的界限;區分風險投資、創新創業等造成的正常虧損與失職瀆職的界限。

六個慎重,即慎重傳喚企業負責人;慎重查封企業帳冊;慎重扣押企業款物;慎重凍結企業銀行帳戶;慎重動用警車進企業辦案;慎重發表可能對企業形象和聲譽有不利影響的輿論報道。

規範司法行為專項整治:

即檢察機關2015、2016連續兩年開展的眼睛向內、查擺問題、自我規範提升的一項重要工作。這次專項整治重點圍繞職務犯罪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民行檢察、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控告申訴檢察、職務犯罪預防等檢察機關八項主要業務,集中整治八個方面司法不規範的突出問題,較好地改進了工作,完善了制度,提升了水平。

反向審視:

檢察機關通過辦理控告申訴案件,對發現原案辦理環節存在的問題和瑕疵進行總結反思,通過個案講評、類案分析、檢察建議等形式向有關部門和機關提出糾正錯誤、補正瑕疵、規範司法的意見建議,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提升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

案件管理機制改革:

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推行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主要是依託研發的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在網上對檢察機關辦理的所有案件集中管理,建立統一受案、全程管理、動態監督、案後評查、綜合考評的執法辦案管理監督機制,實現對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的科學化、規範化、全程化、精細化、信息化管理,促進嚴格、公正、廉潔執法,促進檢察工作科學發展。

統一業務應用系統:

即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設計、統一實施”的總體要求組織開發,適用於全國檢察業務工作,融業務辦理、管理、統計於一體,在各級人民檢察院互聯互通,及時、全面、實時、動態地交換數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2016年7月20日,“兩高三部”聯合出臺了《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法發〔2016〕18號),從偵查、起訴、審判、訴訟權利保障等方面作出了細化規定。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為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審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1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鄭州等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決定規定,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自願認罪,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的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詐騙、搶奪、傷害、尋釁滋事等情節較輕,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進一步簡化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關訴訟程序。試點期限為二年。鄭州市檢察院積極推進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辦案數量和質量位居全國試點單位前列,在全國檢察機關刑事速裁工作會上作典型發言。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11月出臺了《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該辦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從簡、從快處理。

五集中一專門一同步:

這是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中的一項辦案方法創新。“五集中”即“集中受理、集中告知、集中訊問、集中起訴、集中開庭”;“一專門”即一名專門人員或一個專門小組;“一同步”即社會調查同步。

檢察干警面臨的四種風險:

省檢察院黨組明確提出,當前檢察干警時刻面臨著接觸消極因素帶來的工作風險、檢察職責帶來的權力風險、公開透明信息化社會環境帶來的執法風險、檢察官身份帶來的職業風險,必須始終保持清醒憂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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