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時間是否也屬於工作時間?你知道嗎?

【案情介紹】

強某為某保安公司的員工,被派駐到某小區擔任崗亭保安,負責外來人員及車輛的登記工作。公司與強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為:工作是作一休一,日班的工作時間為早上六點到晚上六點,其中一個小時的午餐時間;晚班時間為晚上六點到次日早上六點,其中有一個小時的夜宵時間。

在工作了一年後,強某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在結算工資時,雙方因加班費的計算問題產生了分歧。強某認為公司不應當將一個小時的用餐時間剔除掉。於是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會提起了仲裁申請,要求公司補發加班工資。

用餐時間是否也屬於工作時間?你知道嗎?

【爭議焦點】

在本案中雙方的焦點集中在用餐的一個小時是不是屬於工作時間,是否應當計算加班費?

【裁判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會裁決公司應當將用餐時間計算入加班時間,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根據公司對於保安工作的要求,實際上強某在用餐時仍在工作崗位上且處於時間工作的狀態,公司扣除一個小時作為休息時間顯然不合理。故公司應向強某支付這段時間的加班費。

【無憂精英網分析】

在實踐中,很多企業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約定的就餐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

判斷的關鍵在於該就餐時間是否可以由勞動者自行支配。

如果在企業規定的就餐時間段內,勞動者可以自由支配,比如可以外出就餐、午睡等,這樣的就餐時間原則上就屬於法定工作時間外勞動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時間。但如果由於特定工作崗位的性質,勞動者在就餐時間段的自由支配度較低,比如生產工作不容間段等,此類短暫中斷的就餐時間如被約定或者規定為休息時間,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這樣的就餐時間就應該算作為工作時間。

因此在本案中,從公司對保安工作的要求以及強某的實際工作情況來看,公司雖然有一個小時的用餐時間,但是強某在就餐時間段內並不能完全自由地支配這段時間。因此該就餐時間應算作工作時間。既然是工作時間,公司自然應該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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