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傾心調解 停運損失當場給付

近日,經銅陵市郊區法院法官調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的原、被告握手言和,被告當場給付原告交通事故車輛停運損失費2800元。

2018年2月17日9時10分,郎某某駕駛小型汽車在銅陵市長江大橋,與韓某某駕駛的汽車、李某某駕駛的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郎某某在同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韓某某及李某某無責任。因李某某的出租車損壞嚴重,在修理廠維修10天。李某某以該事故造成停運損失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郎某某賠償停運損失費。

郊區法院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首先要求對李某某停運損失進行評估,經評估機構評估,李某某停運損失費為3800元。對該評估結果,李某某及郎某某均無異議。承辦法官立即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有了客觀公平的評估依據,雙方很快達成一致意見,郎某某將停運損失即時清結,該案順利調解並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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