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父子都是郊区农民,平日里种田打短工为生。2018年3月,因为周父想捕鱼改善伙食,便打电话给儿子小周,两人相约在宜兴万达广场东面水域电鱼。小周带着自网上买来的整套电鱼设备实施电鱼,周父拎着水桶装鱼,两人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氿水域“忙活”到凌晨一点多,一共电到鲫鱼、白鲢、乌鱼等水产品11.6千克。正当他们准备满载而归时,被在该水域巡逻的派出所民警发现,当场扣押电瓶、电流逆变器等电鱼设备,并将周某父子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
据了解,周某父子电鱼的东氿水域位于宜兴市团氿东氿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该保护区总面积900多公顷,实验区特别保护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11月31日,其中核心区全年禁捕。
经过审理,宜兴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自制电捕鱼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鉴于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的表现,法院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依法没收电捕鱼工具一套。
法院还开出禁止令,禁止两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团氿东氿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在法官的教育下,周某父子认识到自己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自愿各给付三千元委托渔场购买鱼苗在规定水域放流,并主动参与鱼苗的放流。
“这种方式既有利于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也促使被告人认识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宜兴法院行政庭庭长蒋毅斌表示,让被告人参与后期的生态恢复是一种针对性教育,体现了现代环境司法的修复性理念。
法官说法
禁止令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内容,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若违反禁止令的,则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本案中,两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发出禁止令可以让被告人更加清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有效预防再犯的可能,具有较强的教育警示意义。
供稿单位: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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