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開政府工作人員任職經濟責任審計信息 法院:不屬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申请公开政府工作人员任职经济责任审计信息 法院: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申请公开政府工作人员任职经济责任审计信息 法院: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

依據行政訴訟和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對於一個恰當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不服的,信息公開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當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工作人員任職經濟責任審計相關信息,系對黨政幹部實施黨內監督管理的範疇,既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的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也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精神和導向,明顯不屬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的有限性,決定了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只能滿足當事人的正當需求。當事人明顯違反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目的,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而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明顯沒有值得保護的與其自身權益相關的實際利益,也即無訴的利益,不應予以鼓勵和支持。

裁判文書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8)魯行終18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潘曉青。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更生。

委託代理人李汝蓮,系李更生之女。

上訴人(原審原告)石春勇。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濟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龍鼎大道1號龍奧大廈。

法定代表人孫述濤,市長。

委託代理人侯霈玥,濟南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司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張華林,濟南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省府前街1號。

法定代表人龔正,省長。

委託代理人張凡,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員。

潘曉青、李更生、石春勇因訴濟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山東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告知及行政複議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7)魯01行初88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侯勇、審判員陳暉、審判員李莉軍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行政爭議形成過程如下:市政府於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第237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以下簡稱237號告知書),主要內容為:“潘曉青等:本機關於2017年5月24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並於當日受理。您申請的信息是‘濟南市人民政府批准對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劉某某同志在職經濟責任審計’。經向濟南市審計局核查,該局未報請對劉某某同志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因此市政府未批准對劉某某同志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您申請的信息不存在。”省政府於2017年8月17日作出魯政複決字[2017]406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以下簡稱406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市政府於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37號告知書。原審原告潘曉青、李更生、石春勇不服,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市政府於2017年5月24日收到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市政府批准對濟南市槐蔭區劉某某同志在職經濟責任審計”的政府信息,市政府就該信息是否存在向市審計局作出了問詢,市審計局於2017年6月2日作出《關於對市政府辦公廳問詢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的回覆》,市政府根據回覆,於2017年6月12日作出237號告知書。原告不服市政府237號告知書,向省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省政府於2017年6月23日收到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於6月26日作出受理決定,並於8月17日作出406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主要內容為:“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2017]第237號)”。原告對該複議決定不服,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審理的焦點問題是,市政府認定原告申請的信息不存在,主要證據是否充足。

原告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為“市政府批准對濟南市槐蔭區劉某某同志在職經濟責任審計”,市政府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向審計主管部門市審計局進行了問詢,該局書面回函稱未報請對劉某某同志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市政府根據上述回函認定其未批准對劉某某同志進行任職經濟責任審計,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並不存在,主要證據充足。市政府作出237號告知書,稱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盡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告知義務。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潘曉青、李更生、石春勇的訴訟請求。

潘曉青、李更生、石春勇不服原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以原審法院沒有查明本案事實就直接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審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撤銷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並重新作出答覆,撤銷省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被上訴人市政府、省政府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原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已隨案卷移送本院,上述證據在原審中已經質證。經審查,當事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程序性事實沒有異議,合議庭同意原審法院查明的相關程序性事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向市政府郵寄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政府劉某某同志任職經濟責任審計相關信息。市政府在問詢濟南市審計局後,以申請信息不存在為由作出告知書。上訴人仍不服,向省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依據行政訴訟和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對於一個恰當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不服的,信息公開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工作人員任職經濟責任審計相關信息,系對黨政幹部實施黨內監督管理的範疇,既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的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也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精神和導向,明顯不屬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的有限性,決定了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只能滿足當事人的正當需求。當事人明顯違反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目的,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而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明顯沒有值得保護的與其自身權益相關的實際利益,也即無訴的利益,不應予以鼓勵和支持。市政府雖然以政府信息不存在為由作出告知書,但該申請信息無論存在與否,均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疇,因此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並無不當,原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亦無不當。

上訴人的上訴意見,系對原審法院判決和相關法律規定的曲解,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潘曉青、李更生、石春勇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侯 勇

審 判 員 陳 暉

審 判 員 李莉軍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楊柳青

(本文僅供研究交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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