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县检察院依法监督首例撤销缓刑案

江城县检察院依法监督首例撤销缓刑案

江城县检察院依法监督首例撤销缓刑案

为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7月5日,江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不服从矫正教管被收监执行案,该案由江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撤销缓刑检察建议,系江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江城县首例撤销缓刑案。

江城县检察院依法监督首例撤销缓刑案

近日,江城县人民检察院在联合江城县司法局对辖区内各乡镇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2017年7月9日起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间,李某某多次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汇报思想动态和参加集体劳动,且三次尿检显示其吸食过冰毒类毒品。

2018年5月20日,李某某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江城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江城县司法局对李某某进行了多次谈话教育,但其仍不知悔改,司法局按照规定对李某某进行了三次警告。

江城县检察院依法监督首例撤销缓刑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规定,江城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对李某某撤销缓刑的检察建议,并派员参加了对李某某撤销缓刑案的庭审,江城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出庭检察官还借助庭审的机会,对旁听庭审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深刻的教育。

江城县检察院依法监督首例撤销缓刑案

此次收监执行,不仅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起到教育警示作用。长期以来,江城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将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作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认真履职尽责,有效防止脱管、漏管现象以及重新犯罪的发生。

江城县检察院新媒体

文图:吴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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