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職業打假」被列「掃黑除惡」對象,6人被批准逮捕!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掃黑除 惡專項鬥爭有關工作要求,主動聚焦行業監管亂象,在市掃黑除惡辦的具體指導下,2018年3月1日,該委市場稽查局與市公安局羅湖分局聯合執法,一舉搗毀以李某等6人為主的“職業索償人”團伙。

羅湖區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對6名 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重磅!“職業打假”被列“掃黑除惡”對象,6人被批准逮捕!

1、案件辦理情況

2018年2月20日,羅湖公安分局接到被害人章某報案:

2017年10月,章某在羅湖區文錦大廈潮府上品酒樓上班時, 一名顧客委託其代買汕頭市南澳鎮生產的自制海馬酒,同年 11月13日,顧客到店裡取貨並刷卡支付。後再次委託章某代買20瓶海馬酒,並在酒到貨後刷卡支付(兩次購買酒貨款合計17280元人民幣)。

11月27日,顧客向章某發送一張通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舉報的圖片給被害人,向該酒樓負責人索賠10萬元人民幣,並稱給錢就取消舉報,否則就利用 舉報方式讓酒樓被查處不能再正常經營。由於不堪侵擾,章某向羅湖公安分局報案。接到報案後,警方經過初步調查確認有犯罪事實發生,決定立案偵查。

同時,市場稽查局通過對全市數萬宗舉報投訴分析排查,運用大數據挖掘分析等手段,初步排查出10條有高度敲詐勒 索嫌疑的線索,並據此鎖定了一個長期盤踞在深圳多個區域結群作案的“職業索償人”團伙。為確保案件成功偵破,市場稽查局與羅湖公安分局緊密配合,組成聯合專案組偵辦此案。經過半個月的偵查取證,基本掌握了這個“職業索償人”團伙在深圳各區進行敲詐勒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實。

2月28日,專案組決定進行收網,在寶安區官田老村438 號抓獲犯罪嫌疑人李某兄弟二人;3月2日,抓獲主要犯罪嫌 疑人劉某國;3月14日,抓獲犯罪嫌疑人黃某崗、石某昭;3月15日,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劉某良。至此,該起案件中已 掌握身份的六名犯罪嫌疑人已悉數歸案。6月22日,羅湖區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某等6人批准逮捕。

2、案情分析

重磅!“職業打假”被列“掃黑除惡”對象,6人被批准逮捕!

該團伙從深圳各區的菸酒商行、酒樓、超市大批量購買無中文標識的洋酒、紅酒、奶粉、巧克力等商品,其目的不是為了自己消費,而是購買後通過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舉報,利用商家害怕市場監管部門處罰的心理,對商家進行敲詐, 一旦勒索成功,他們便會以無法提供證據材料為名撤銷投訴舉報。

(一)犯罪構成

客觀方面,李某等人向商戶索要錢財,其威脅商戶的籌碼就是食藥監部門對商戶的處罰。李某等人是否提交購買憑證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食藥監部門是否有處罰商戶的依據,李某等人深諳此道。其向受害人保證收到錢就會向食藥監局撤訴,否則李某等人將不惜使用投訴食藥監部門不作為的方式來威逼食藥監部門對商戶進行處理,或者會針對商戶進行無依據的消防、安全等投訴,其敲詐勒索動機非常明確。一些受害商戶在被李某等人勒索後,不得已倒閉停業,原商戶負責人為了躲避敲詐均無法聯繫上。李某等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其利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公權力來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以此達到自己非法索取錢財的目的,其犯罪事實無疑對深圳市一些底層小商戶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了嚴重的傷害。

主觀方面,李某等人購買商品的目的很明確,即為後期的投訴和勒索做準備。李某等人利用一些商戶會盡可能滿足消費者請求的心理,這些商戶全然不知其熱心行為反而成為了李某等人勒索的把柄。李某等人不僅誘導商戶售賣,而且刻意誘騙商家的員工幫其代購這些無中文標識的商品,然後將代購的行為虛構成商戶售賣行為向食藥監部門舉報。在多起案件中,李某等人手段惡劣,在第一次成功購得無中文標識商品後,仍不就此罷手,其他團伙成員會連續到該商戶去購買,等到第二次、第三次購買得手後,再依次向商戶索要“賠償”。

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無正當職業,以索償牟利為生,牟 利打假的對象主要是正規超市、酒樓、連鎖企業(如錢大媽、大潤發、華潤萬家),索償主要集中在產品標識、說明等微小瑕疵方面,並非傳統意義上的假冒偽劣產品,對消費者不具備人身傷害,且對市場經營秩序的危害性不大。

按照《消費 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在普通消費產品領域,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而李某等人每次均指明要購買無中文標識的商品,不存在其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再者,李某等人所購商品是以日後實施敲詐勒索為目的,並非用於正常的消費,應與正常的消費者區別對待。

(二)案件特點

一是團伙成員文化不高,專研法規。從對各個犯罪嫌疑 人的調查結果發現,該團伙6人以李某為主,夥同其他幾人 一起進行敲詐勒索,且文化程度均不高,如主犯李某隻有小學文化,該團伙在食品舉報投訴領域浸淫多年,對相關法律政策法規研究深入,如對商家的敲詐勒索金額從不超越法規 規定的十倍賠償金額,對行政機關舉報投訴程序也瞭如指掌,因此該團伙也一直得意地認為自身行為不違法,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屬於靈活應用法律。

二是團伙分開踩點,集體行動。該團伙並不在深圳固定一個區域進行敲詐活動,團伙成員平時會以撒網的形式到深圳各區踩點,發現有好下手的商家目標則通知同夥過來一起進行敲詐勒索,對敲詐成功願意私了的商家還會重複替換團伙其他成員過來敲詐,且不像其他“職業索償人”主要以商店超市等日常銷售的酒水食品作為索償商品,該團伙經常對酒樓甚至茶餐廳等商戶下手,要求無酒水售賣的茶餐廳為他們購買水貨洋酒,之後再來敲詐索賠。

三是濫用法律,行為惡劣。《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本是維護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和消費權益的正義武器,而該團伙不用來維護權益而以敲詐營利為目的,將法律法規視作開展敲詐勒索的作惡工具,大肆知假買假索要高額賠款,且還設計套路讓商家入局轉而進行敲詐勒索,因該團伙未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打擊,更使他們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地進行敲詐勒索。

3、“職業索償”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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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國家相關法律條款支持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 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商品或服務價款3倍的損失。《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給予消費者10倍賠償。2014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相關指導案例中,將“知假買假”“尋假買假”視為普通消費者,並對其請求賠償行為予以支持。在有關法律的支持及利益的驅使下,“職業索償”群體通過故意買假,甚至不惜採取敲詐勒索等犯罪手段向經營者索償逐漸興起,實際上偏離了立法的初衷。

二是、國家食品標準體系不健全、標籤類標準極為嚴格。

目前,“職業索償”群體投訴舉報主要集中在無關食品安全風險的諸如“標籤瑕疵”“標準作廢”等領域,這與我國食品標準體系不健全、標籤類標準極為嚴格有一定的關係。一方面,我國食用農產品與預包裝食品界定不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地方性標準、推薦標準交織,混亂不清。另一方面,標籤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等規定又極為細緻嚴格,如對字體大小、圖片標識等都做了嚴格具體的規定,一經違反,即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些都給“職業索償”群體通過大量投訴舉報甚至敲詐勒索提供了尋租的空間。

四、“職業索償”的危害

一是破壞了營商環境。

由於有利可圖,近年來,深圳市的“職業索償”投訴舉報量長期居高不下,呈逐年增長的態勢。華為、星巴克、沃爾瑪、麥當勞等大型企業都是職業打假人常年攻擊的目標,某些企業長期不堪其擾,每年預留經營資金來應對,甚至有些企業因此而倒閉。由於不滿足現有的非法所得,“職業索償”團伙開始把觸角伸向城中村的小便利店、小網吧等目標,甚至不惜採用欺詐、脅迫等手段,利用經營者的懼怕心理,索取高額賠償。可見,“職業索償”群體常年干擾全市企業的正常經營,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導致大量商戶經營活動無法正常進行,嚴重影響全市良好的營商秩序。

二是影響社會穩定。

2012年至今,相繼有星巴克、必勝客、麥當勞等外商協會及洋酒協會、醫藥協會等行業協會,以各種方式向市委市政府反映“職業索償”群體敲詐勒索,干擾企業正常經營。龍華、龍崗、寶安等區的個體經營戶也聯合起來,不惜採用遊行、示威、集體上訪的形式來表達訴求,要求政府嚴懲“職業索償”群體,淨化營商環境。部分經營者為發洩心中憤怒,甚至不惜採用違法手段對“職業索償”群體進行報復,最終演變為刑事案件,嚴重影響全市安定和諧的社會秩序。

三是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被不正當擠佔。

市場監管部門大部分的執法資源被用於處理“職業索償”舉報及其後續的信 息公開、行政複議和訴訟、紀檢監察等,甚至有“職業索償”人聲稱,“別看你們有幾千號人,我隨時都可以調動”。其投訴舉報所涉及的問題主要集中在食品標籤標識上,對食品內在質量安全卻少有問津,執法人員疲於應對,而對無證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等關係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隱患問題,所能投入的執法力量捉襟見肘。“職業索償人”大都一買二談三投訴舉報四複議五訴訟,先民事後行政,多方面施壓,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也因此超負荷運轉。

五、下一步工作建議

一是加大線索排查力度,對重點領域、重點對象進行重點排查。

加強對掉包過期食品、標籤標識、廣告宣傳用語等 “職業索償”高發領域的線索排查力度,並進行分析、歸類,提高線索排查效率。同時將關注的重點集中在工單量排名靠前的投訴舉報人身上,並對其投訴舉報及撤訴的工單進行重點跟蹤,掌握“職業索償”行為特徵;對長期被“職業索償”群體敲詐騷擾的經營者進行重點回訪,這些經營者都曾經對“職業索償”人妥協賠款,從其入手更易收集所需證據。

二是加強政府部門間的合作力度,統一認定標準。

“職業索償人”是市場監管部門直面的群體,但其採用打假之名行敲詐勒索之實,單靠市場監管部門的力量難以進行規制,亟需公安機關或其他相關部門協作。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形成合力,相互分工、互通有無,在排查出案件線索後,即行移交公安部門,並在調查取證階段共同協作,利用公安部門的刑偵技術手段固定證據,夯實案件偵破的基礎。同時,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對“職業索償”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行為定性、批捕、量刑方面應統一認定標準,從而更加有效的規制“職業索償”行為。

三是加大宣傳教育力度。

“職業索償”已超出一般的“打 假”範疇而演變為犯罪行為,具有典型的惡勢力行為特徵,因此,應加大對職業索賠刑事犯罪案件典型案例的宣傳力度,對“職業索償”的本質進行剖析,使群眾正確認識其已演化為涉黑涉惡勢力,在全社會形成對“職業索償”行為人人抵制的氛圍。同時,也應組織開展對企業經營者的法律法規、風險防控方面的培訓,提升其法律素養和業務能力,使其能夠在面對“職業索償”群體敲詐勒索時能夠正確面對,而不是“息事寧人”。

四是建立健全國家食品標準體系,形成統一標準。

應當看到在市場中,客觀上確實存在著許多商品標識不統一,標準不統一的現象,以及個別商家利用這種不統一而生產、銷售相關產品。這給“職業索償人”提供了一定的滋生土壤,從而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市場環境的日趨完善,建立健全國家食品標準體系顯得尤為重要。只有規範國家食品標準體系,才能從從源頭上徹底解決此類索償人的念頭,同時也規範各商家的生產、銷售行為,進而促進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繁榮,確保國家經濟發展向又好又快的方向健康發展。

來源 |綜合 零售圈 中國消費報、食藥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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