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惊心!套路贷“套”走了奥迪Q3,而这只是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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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头紧寻思抵押贷款

签近5万元的借条

到手却只有2万5

车子抵押过一次

还能做“二次抵押”

……

更离奇的套路, 还在等你入坑

近期,秀洲警方成功铲除了一个以江苏徐州人许某为首的敲诈勒索团伙。通过近5个月的努力,警方抓获许某、杨某、贺某、丁某、肖某、陈某、余某等犯罪嫌疑人共7名。目前已查证全市范围内套路车贷案件18起,涉案金额达到近七十万

早餐店老板签下“霸王条约”

安徽安庆人唐某在秀洲洪合镇上开了一家早餐店,去年年底的时候,他想把店铺翻新一下,但是手头一下子拿不出钱来,就萌生了把自己的轿车拿去抵押贷款的念头。可是唐某的这辆棕黄色奥迪Q3轿车,已经在银行做过一次抵押贷款了。当时贷到了

14万元,目前还在还贷状态中,理论上唐某是不可能利用这辆车进行二次抵押贷款了。

那怎么办呢?一次偶然的机会,唐某认识了一个专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余某,余某称他们公司可以给他贷款,而且“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这让资金周转困难的唐某尤为心动。去年12月27日,唐某再次联系了余某,欲签订贷款合同。两天后,合同正式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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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想要贷款3万元,按照2分头的利息借款1年时间计算,再加上1万元的保证金,唐某实际和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4.72万元的合同。

之后又根据“行规”,贷款公司要求必须给车辆安装GPS设备,并要收取“平台管理费”“上门费”“服务费”“GPS安装费”“利息费”等各种名义的费用2.22万元。所以当公司放款4.72万元给唐某后,许某就立即要求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转出2.22万元,打还给公司。

一番周折下来,唐某实际到手金额才2.5万元!

“虽然合同上写的是4.72万元,但你只要每个月按时间还款,实际只要还清3万元就可以了。”许某口头上承诺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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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

由于急需资金,唐某便接受了这个“霸王条约”,也就是所谓的“套路贷”。

单方制造违约处处“下套”

殊不知,签订这份“霸王条约”,唐某就等于落入了对方的陷阱。

“合同签好后,对方就会找到种种理由,肆意制造贷款人单方违约行为,向贷款人索要高额违约金、虚构的拖车费等费用,索要不成的话,就会将贷款人的车辆变卖来偿债。

车辆开出嘉兴之前未提前报备、逾期还款、GPS信号受到干扰、车辆再次进行抵押,这4项规则是犯罪嫌疑人常用的敲诈伎俩。”秀洲公安刑侦大队扫黑除恶专业队探长谢鑫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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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内部聊天截图

犯罪嫌疑人是非常狡猾的,他们故意规定原本的月息,在借款第一个月时,需要每周都进行一次还款,而且必须在规定的还款日当天14时之前还,这就无形中给借款人增加了3次逾期的风险。“如果超过14时忘记还款,比如15时电话联系对方说还款,对方又会要求你再交

2000元。”谢鑫华说。

另外,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嫌疑人除了给抵押车辆安装4个GPS外,还要求车主再配一把汽车钥匙交给他们,这就给之后的进一步“漫天要价”埋下了伏笔。

在唐某被敲诈案中,嫌疑人以汽车GPS信号受到干扰为由,在1月3日凌晨,由杨某、贺某、丁某三人偷偷将那辆奥迪Q3开走了,等到汽车快要开到江苏无锡时,再给唐某发一条短信,称唐某违约了,为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要将抵押车辆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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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之间商议如何分赃

之后,他们将汽车进行藏匿,并根据借条对唐某再次开价,如果唐某还想要回汽车的,就要还款4.72万元,再加上1万元拖车费。否则,车辆会被转卖给他人用于偿债。“由于签订合同时,的确有4.72万元的资金流水可查,被害人就算是去打官司也是输的,所以很多被害人会自认理亏,支付高额借款后赎回自己的汽车。”谢鑫华说。

1月8日,犯罪嫌疑人还冒充购车车主联系唐某,称奥迪Q3已经在他手里了,如果唐某还想要车,就要给他9万元。但是本案中的唐某实在拿不出钱,最后选择向秀洲警方报警,当警方查破此案时,这辆车已经被山东一名KTV老板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

今年6月8日,通过近5个月的侦查工作,秀洲警方摸清了这个犯罪团伙的成员构成、犯罪手段及落脚点后,在江苏无锡、南京和嘉兴三地同时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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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以许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分工明确,并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敲诈勒索,已决定对这一恶势力犯罪团伙中的5人批准批捕,2人变更取保候审。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套路贷”套路深危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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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

是指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条款,进而认定被害人违约,侵吞被害人财产的行为,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人民日报》评论称,“套路贷”经过精心伪装,一方面使其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而未被深究其中蹊跷;另一方面,则更是利用难以调查背后黑幕的限制,造成只能根据表面证据处理。

新华网评论称,“套路贷”属于知法犯法,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严惩“套路贷”等新型犯罪活动。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法〔2018〕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

“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四、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要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加强联动效应,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良好风气,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日

重拳出击

严打“套路贷”诈骗!

记者:陈玮 陈晓青

制作:微小航

审核: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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