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动态」私设暗管随意排放 首例环境污染违法案件

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战略布局,2018年8月16日,梁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合法制大队、遮岛派出所成功查处首例环境污染违法案件,处理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违法嫌疑人一名。

「县市动态」私设暗管随意排放 首例环境污染违法案件

经查,自2018年5月15日,梁河县某塑料废品回收加工店法人尹某未严格落实项目环评文件关于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的要求,私设暗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外排到大盈江内,对水源造成污染,其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鉴于此案为梁河县公安机关查处的首例环境污染违法案件,梁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法制大队、遮岛派出所对案件认真进行梳理研究,确保把首案办成铁案。

经查处,梁河县某塑料废品回收加工店法人尹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梁河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于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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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案的办理,为下一步梁河县公安局打击处理环境污染案件奠定基础,下步工作中,梁河县公安机关将加强沟通协作,对以身试法,触碰法律法规底线的行为,我局将严查严办,绝不姑息。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款)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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