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離婚後又撤訴,法院可以不通知被告也不出具裁定書嗎?

原告起訴離婚後又撤訴,法院可以不通知被告也不出具裁定書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可以查看一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做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至少法官在做出准予撤訴的裁定時是可以不出具裁定書而採用口頭裁定方式的。同時,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法官需把准予離婚撤訴的口頭裁定通知被告,所以上述法官的做法並不違法。但從情理上講卻有些瑕疵。這是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在離婚案件中都是由法院將原告的離婚起訴書等文件送達給被告,原、被告之間並不進行有法律意義的審判程序上的直接交流。由此被告當然習慣於從法院處獲得案件進展消息,比如何時開庭?對方是否接受調解方案?對方是否委託離婚律師?當然也包括期待著最終從法院獲得離婚判決書等。反觀上面的離婚案件,我的當事人從法院得到原告的離婚起訴書後便委託本律師一直積極做應訴的準備工作,同時等待法院的開庭通知。然而原告卻在半個月前撤回了起訴,案件早已結束,我方卻不知情,無疑浪費了被告和律師的很多時間和精力。所以說法官的做法從情理上講的確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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