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交通律师」论事故中费用应否由涉案当事人自行承担

「专业交通律师」论事故中费用应否由涉案当事人自行承担

刘高卓律师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民事侵权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 婚姻

案情简介

贾先生于2016年7月份在周口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驾驶的货车受损,公安交管部门因查明事故需要,依法对贾先生的涉事车辆进行了扣押以便进行勘验、评估。交管部门在扣押车辆后,将贾先生的车辆停放于某停车场,之后便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贾先生在领取车损评估报告时被要求支付评估费8000元,在停车场提车时被索要停车费高达万元。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接受贾先生的委托后前往交警部门交涉,成功的帮贾先生省去了巨额评估费及停车费。

案情分析及法律解读

「专业交通律师」论事故中费用应否由涉案当事人自行承担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对于当事人来讲本就属于倒霉的事情,若车损评估费及停车费让当事人负担更是雪上加霜,而当事人为了确定车损、顺利将车辆取回往往会迫不得已向评估机构及停车场交纳巨额费用。那么,因交管部门处理案件的需要所产生的评估费、停车费用是否就需要当事人自己买单呢?光法的律师对此说NO!

公安交管部门的扣车、评估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说穿了,是交管部门的公务行为,而交管部门执行公务的费用是有财政预算的,理当承担执法费用。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检验、鉴定费用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上述规定无疑对于纠正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乱收费现象指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结束语

所以,在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勘验检查费、停车费都应当属于财政负担的范畴,万一可爱的你涉入交通事故之中,请不要忘记还有我们光法律师为您免去买单之忧。

「专业交通律师」论事故中费用应否由涉案当事人自行承担

「专业交通律师」论事故中费用应否由涉案当事人自行承担

扫描二维码关注

投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