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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車卡、健身卡、餐飲卡、美容美髮卡、教育培訓卡……如今市民的錢包裡總能找出幾張預付卡,預付式消費越發普遍。 可與之對應的商家隨意漲價、“關門甩客”、人去樓空、虛假欺詐等有關預付式消費的糾紛事件近年來也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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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寶靜訴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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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提供服務的公司未遵循公平的原則來確定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消費者之間的此類約定條款應屬無效。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從消費者的預付款中扣除已享受的服務費用及消費者預付式消費中的違約費用後,判商家將剩餘預付款歸還消費者。

案件事實

2010年7月,原告與被告一定得公司簽訂了修身堂健康纖服務協議一份,服務期限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嗣後原告向被告預付了服務費人民幣100 000元。原告在被告處進行了幾次纖體服務後,非但體重未減輕,且多次感到身體不適,為此原告與被告進行多次交涉未果,原告在糾紛發生後亦未再去被告處進行消費,現因原告已對被告服務失去信心,且雙方服務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業已過期,被告收取原告服務費後未提供有效服務,理應退還服務費用。原告故起訴,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間於2010年7月18日簽訂的服務協議;2.被告返還原告人民幣9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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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因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明確約定本協議的期限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現該協議已經期滿失效,無需再予解除。鑑於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於2010年7月19日至同年7月31日在被告處實際只接受了不到一個月的服務,而能否達到瘦身效果需要原、被告雙方配合,也有個時間過程,原告以不到一個月的療程效果不理想而對被告療效喪失信心為由,不願再繼續接受被告服務,法院難以認可。且原告放棄繼續接受被告服務的行為本身亦違反了雙方服務協議中原告所作的承諾,被告亦在聲明書中明確告知了原告如因其個人原因,不配合療程服務的相應後果,由原告自己承擔。

故原告作為違約方要求退還服務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難以支持。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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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孫寶靜要求解除與一定得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因原告與被告約定的服務期限已滿,所以該服務協議已經失效,再主張解除該服務協議已無必要。

雖然孫寶靜與一定得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已經失效,但是孫寶靜就該服務協議在有效期內是否完全履行、協議雙方在服務協議的履行過程中是否存有違約行為而需承擔違約責任等,仍有權提起訴訟。

孫寶靜在接受服務期間因為沒有配合一定得公司的安排而沒有達到瘦身效果,且孫寶靜不能證明對方有違約行為或有過錯,卻單方面放棄服務導致服務協議未能繼續履行,對此孫寶靜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孫寶靜與一定得公司在服務協議中約定服務費用100 000元為預付款,孫寶靜由此可享受服務項目85折優惠,現因孫寶靜在只接受了小部分服務的情形下即放棄履約,故其對已接受的服務項目不能享受優惠折扣,其在一定得公司已接受的服務項目相對應的原價價款應從其預付的100 000元中予以扣除。

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包含有上述內容的,該內容無效。在服務協議中雖已寫明孫寶靜放棄或者不按照一定得公司的安排接受服務,則不退回任何費用,

但這些“餘款不退”的約定需有該公司打印擬定的格式化條款。此外,綜觀服務協議及聲明書的內容,服務協議、聲明書僅對孫寶靜的權利進行了約束,而絲毫沒有對一定得公司的權利進行相應約束的約定。顯然,提供格式條款的一定得公司並未遵循公平的原則來確定其與孫寶靜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協議及聲明書中關於孫寶靜放棄服務不退回任何費用的約定明顯加重了孫寶靜的責任,這些約定條款應屬無效。

上訴人在本案中雖應承擔單方停止履約的違約責任,但該違約責任不能按照服務協議中有關“單方放棄服務餘款不退”的格式條款來追究,而應由法院綜合考量服務協議的履行程度、被上訴人一定得公司提供服務的情況、孫寶靜單方放棄服務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確定,法院據此酌定孫寶靜需向一定得公司支付20 000元的違約金。在孫寶靜向一定得公司支付的 100 000元預付款中扣除服務費用31 800元、違約金20 000元后,一定得公司還需返還孫寶靜48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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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評析

二審法院在對該案件進行審判時,以公平原則與誠實守信原則為依據。那麼,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在司法中是如何運用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6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是:民事主體應當本著公平的觀念進行民事活動,正當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司法機關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在依法的同時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無明確規定時應按公正、合理的精神處理民事糾紛。因此,若商家與消費者簽訂的服務協議顯失公平,則會導致服務協議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要求人們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善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在民事活動中,若雙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存在欺騙對方的行為,也會導致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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