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咋办?我省将出台供热企业准入与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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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咋办?我省将出台供热企业准入与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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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咋办?我省将出台供热企业准入与退出机制

眼瞅着8月即将过去,9月、10月离得还远吗?有一个问题,可能已经有人开始担忧了↓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咋办?

近日,我省发布征求《关于加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修改意见的函,进一步强化供热企业管理,规范城镇供热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划重点↓↓↓其中出台供热企业准入与退出机制。

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咋办?我省将出台供热企业准入与退出机制

加强供热经营许可审批管理

修改意见的函中称,要通过加强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进一步规范城镇供热秩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供热服务;进一步明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中关于供热经营许可审批要件;指导我省各市(县)建立供热企业有序进入、退出供热市场的机制;依法开展供热企业强制退出供热市场后的后续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关于供热经营许可审批条件问题,我省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强供热经营许可审批管理,严格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其中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审批要件要把握:

要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热源厂应符合本市(县)《城镇供热专项规划》要求,现状供热能力满足当期用热需求,规划供热能力满足规划范围内用热需求。热源厂设备应满足国家节能、环保有关规定;从热源厂购热经营的供热企业,应具备与热源厂或热源厂的热经营单位的购热合同。热源厂供热能力和购热合同额均应满足用热项目需求;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应具备经市(县)级以上供热专家组的项目论证通过意见,保障项目可持续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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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供热经营企业应具备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项目可参考《吉林省城镇供热规范化服务考核标准》。鼓励和引导供热企业通过自动化客户服务软件和智能化生产运行调控软件加强服务和安全管理。已经使用上述软件的企业,可作为审批要件使用。

要有具备从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和安全管理人员

技术(安全)副经理不少于1人,暖通工程师不少于1人/100万平方米;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人/200 万平方米;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200万平方米,其他运行、维修、管理人员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

不满足供热经营许可条件的 可依法中止供热经营合同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应提供当地市(县)供热经营许可审批要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应立即进行申请。未申请和申请未通过审批的供热企业,可由各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企业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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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 " 放、管、服 " 工作力度,变上报为下访,将企业年报、年审制度向每年主动到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转变。主动对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供热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满足供热经营许可条件的,可依法中止供热经营合同。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等供热企业应有序退出市场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经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后,在采暖期开始 60 日以前,仍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因规划调整,供热企业没有供热负荷的;因法规、政策调整,在采暖期开始 60 日以前,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无法保证区域内达标、安全、稳定供热,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在采暖期开始 60 日以前,仍未达到标准的;连续两个采暖期供热区域室温合格率低于国家规定的;供热质量不达标。三分之二以上热用户不信任、要求更换供热企业的;因热源厂设备未按环保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因其他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供热市场的供热企业,应移交或委托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供热企业接管,并报告当地供热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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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退出后应当应急接管

辖区内供热企业违反合同约定退出供热市场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供热企业退出应急管理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保障供热区域内热用户安全、稳定用热。应急接管过程中,应首先保障区域内热用户的供热安全。同时,可协调公安、行政执法、属地社区等部门并委托有资质的的中介机构,对供热企业设备、资产进行登记、公正、保全。应急接管供热企业接管时间为一个采暖期,从应急接管开始,至移交给新接收企业期间,应单独设立财务账目,单独进行核算。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应急接管企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咋办?我省将出台供热企业准入与退出机制

各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当地政府授权下,依法组织对供热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由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由另一与各方无关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审核。经资产评估单位评估后,项目资产作为标底,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新的供热企业接收供热区域。扣除因原供热单位拒不配合引发的损失和应急接管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后的中标资金,支付给原供热企业作为资产收购资金。支付收购资金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接管企业与中标企业进行资产移交工作。当地政府已出台强制供热企业退出的工作流程和补偿标准的,可仍按原程序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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