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丨苏州法院决胜执行难典型案例汇编(二)

发布丨苏州法院决胜执行难典型案例汇编(二)

案例五

华冈公司、华陵公司房屋清场案

【基本案情】

华冈公司、华陵公司(两者为关联企业)因结欠债务到期不能履行,被多个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18年5月15日,两家公司在昆山法院共有相关执行案件51件,涉案标的超过7900万元。

执行过程中,昆山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华冈公司、华陵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昆山市周市镇的工业房地产,该房地产已被出租给30多家租客使用。经审查,昆山法院确认其中两家承租人依法继续享有租赁权,其他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均不能对抗执行。

2018年2月5日10时至2月6日10时,昆山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华冈公司、华陵公司名下的位于周市镇的工业房地产进行司法拍卖,该房地产经多方竞价,历经106次延时,最终以142055388.8元成交,溢价金额近3200万元。为尽快实现该房地产竞得人的权益,顺利交付该房地产,昆山法院多次在该房地产现场张贴公告,向占用人进行法律释明,责令其配合执行自行迁出,否则将强制执行。但部分占用人对迁让公告视而不见,对执行人员的劝说不理不睬,未能在给定期限内自行迁出。

鉴于本案涉及交付的房地产面积较大,部分占用人对立情绪强烈,为了稳妥及时交付涉案房地产,昆山法院积极争取周市镇党委、政府支持,多次集中研讨,联合周市镇政府、党政办、宣传办、263办、资产办、创建办、公安派出所、建管所、安环所、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城管中队、消防中队、交警中队、市场监管分局、周市人民医院、所在村(社区)等多个部门开展强制清场行动,制定了详细的执行预案。

2018年5月16日,在昆山法院和协助部门共计200余人的共同努力下,承租人悉数迁出,案涉房地产顺利交接给买受人。1名全国人大代表以及6名苏州地区人大代表现场参与了整个清场行动,实地体验了执行工作的艰辛不易以及法院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所付出的努力。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对拍卖标的物清场的情形,对于现场情况复杂、体量较大的标的物,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难以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执行法院此时一般都会争取党委、政府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协助,实践证明这种方式的实施效果非常明显。本案可以成为同类清场案件的范本。“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法院必须大力强化与其他部门的协作,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

发布丨苏州法院决胜执行难典型案例汇编(二)

案例六

赵某被纳入失信名单后自动履行案

【基本案情】

1999年,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常熟某经编厂诉被告赵某购销货款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赵某支付原告货款4万余元。因赵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常熟某经编厂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常熟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赵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一直未能获得清偿。

2018年5月初,常熟某经编厂负责人主动向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赵某有宅基地房屋对外出租,有一年数万元的租金收入可供执行,并申请恢复执行。常熟法院立即立案受理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虽然未能找到赵某,但执行人员联系到赵某的家人,并通过他们敦促赵某尽快履行付款义务。随后,常熟法院根据案情依法将赵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时,赵某应履行的逾期债务利息已高达7万余元,远远超过了当初判决确定的货款金额。正在俄罗斯做生意的赵某得知执行人员联系了其家人,自己又进了失信“黑名单”,无法乘坐飞机回国,遂马上委托家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2018年5月28日,赵某的家人来到常熟法院,代表赵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115000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逾期利息。至此,一起十九年前的案件终于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随着执行手段的日益丰富,被执行人所面临的生存环境会进一步压缩,老百姓所感知执行环境会不断优化。以前囿于执行手段的限制,部分被执行人侥幸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一些制度死角会逐渐得到填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正是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大环境下借助信息化手段应运而生的,目前已经彰显出强大的震慑力。本案在当今千千万万个执行案件中只是非常普通的一个,但放到执行工作的历史变革中则显得尤为典型,它告诉“老赖”们一个道理: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发布丨苏州法院决胜执行难典型案例汇编(二)

案例七

危险化学用品腾空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4日,吴中法院在执行苏州某置业公司与苏州某运输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案涉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的一处商业用房进行强制清场。现场勘察过程中偶然发现,案涉商业用房的一个房间内存放有大量的硫酸、甲醇、无水乙醇、石油醚等危险化学品。该房间门窗破损、四面透风,根本不具备存储化学用品的条件。此外,危化品存放地点位于人流密集区,距离苏州轨道交通二号线新家桥站仅100多米,一旦发生燃爆、泄露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面对突发情况,执行法官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首先,对危化品进行控制,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其次,寻找相关管理负责人员,确定危化品来源;第三,联系公安、城管、安监等职能部门联合对危化品进行处置。

相关管理负责人张某到场后表示,这些危化品为某农产品中心的实验试剂,因该中心新的仓库场地尚未进行环评,不能存放化学产品,故委托其暂时保管。其未能联系到其他有资质的仓库,故在侥幸心理作祟下,违规将相关危化品存放在此处。

执行法官对张某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进行了严厉地训诫。后在法院、公安机关的督促协调下,张某安排了具有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车辆将上述化学用品运回到某农产品中心的专用仓库,相关危机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原本是一起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但特别的是强制清场过程中遇到了具有较高危险性的突发情况。执行法官最终冷静果断的采取处理措施,成功化解了危机。实践中,执行法官面临的执法环境是复杂多变的、高风险的,执行法官在处理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同时,时常要应对案件之外突发的矛盾冲突与危机。从某种程度上说,执行案件考验的不仅是执行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与坚守,还包括应对突发事件的智慧与能力。本案就是很好的诠释。

发布丨苏州法院决胜执行难典型案例汇编(二)

案例八

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9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钱某归还原告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3万元并支付律师费26800元及逾期利息等。因钱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程某某向园区法院申请执行。

园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6月14日、9月21日、11月25日三次向钱某邮寄或当面送达了法院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但钱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6年11月25日,钱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园区法院决定拘留15日;2016年12月23日、30日,园区法院再次向钱某送达传票及限期履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生效判决,钱某仍未向法院报告个人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另查明,被执行人钱某名下登记有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但其始终拒绝将该车辆交出。鉴于钱某在执行案件中的蛮横态度和抗拒行为,园区法院慎重研究后将钱某涉嫌构成拒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钱某慑于压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017年11月14日,园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钱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钱某提出上诉,苏州中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钱某在有资产可供执行债务的情况下,怠于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钱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原审判决认定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钱某在二审期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积极全额履行债务,取得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苏州中院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既是申请人实现债权的最后保障,更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该案中,钱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明显具备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义务,被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知悔改,最终未能逃脱刑法的制裁。值得注意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债权人的债权,更是侵害了国家审判权的权威,因此尽管钱某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全部履行了义务,可以对其酌情从宽处理,但仍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丨苏州法院决胜执行难典型案例汇编(二)

案例九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王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占用的位于苏州市西二路的房屋腾空后返还给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并承担相应租金及占用费。因王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2014年7月10日,权利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姑苏法院查明,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不仅没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反而将应交付的房屋扩大对外招租,延长租期至2019年,召集社会闲杂人等,特别控制大量残疾人占据房屋,并公开声称就是要占据房屋以谋取拆迁利益。2014年至2015年,姑苏法院多次传唤王某,调查其资产状况,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王某一方面拒不露面,一方面组织不良势力不断闹事上访,刻意阻挠强制执行,致使判决执行无法顺利推进。

2015年底,姑苏法院在全面评估该案件情况后,以被执行人王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于2016年9月8日进入审判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迫于刑事制裁的威慑,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腾房义务。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履行了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腾房义务,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具有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予以适用缓刑。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未提起上诉。

【案件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就包含了“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负有腾退房屋的义务,在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王某非但没有配合法院工作,反而通过恶意延长租期,召集社会闲杂人等公然对抗执行,严重妨害了执行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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