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間古玩藝術品將何去何從?

古玩收藏是一個人興趣的使然,精神的寄託,蘊含著人們對古典藝術執著的愛;是生活的充實,物質的積累,亦是一場汲古鑑今的跨越時空的交流。我們有幸領略漢唐之風采、知遇宋元之奇葩、結緣明清之華麗,得前人之精藏,傳前人之愛物,就有義務飽今人之眼福,承華夏之文明。古玩收藏並不是遙不可及的,沒有嚴格的年齡、階層、錢財以及學識的限制,是普通老百姓都可以參與進來的。

中國民間古玩藝術品將何去何從?

民間藝術品

在我國,文物和古藝術品的收藏曆來有國家收藏和民間私人收藏之分。談及民間收藏,其藏品來源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一直是社會各界爭論不休的問題。

按照之前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在這種背景下,2017年2月24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部署加強文物保護和合理利用,傳承文化根脈凝聚民族精神。

會議提到的“鼓勵民間文物合法收藏,支持非國有博物館發展”一項引發關注。許多業內人士一致認為,這是對民間文物保護工作的鼓勵和支持。2017年3月初,國家文物局印發了《國家文物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提出要切實加大文物保護力度、多措並舉讓文物活起來。 6月15日,繼2016年第一場座談會後,國家文物局在京召開第二場鼓勵民間合法收藏文物座談會,邀請11位文物、法律界人士進行座談,廣泛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7月,國家工商總局、國家文物局聯合開展文物流通市場專項整頓行動,進一步規範文物流通市場。7月28日,國家文物局在京召開第三場鼓勵民間合法收藏文物座談會,邀請11位收藏界人士進行座談。在第三次座談會上,國家文物局負責人指出,民間收藏文物對於承載中華文化、傳承中華文明、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社會廣泛關注,國家文物局高度重視。這位負責人表示:近期連續召開座談會,就是要傾聽各方聲音,瞭解各方訴求,從現實出發,研究制訂具有操作性和針對性的政策措施,推動解決制約文物合法收藏、流通的瓶頸問題。

《文物保護法》,終於在千呼萬喚中出臺了修訂草案(送審稿),其中的不少變化,被認為是新時代文物保護的形勢所趨。那麼,民間收藏、文物拍賣相關條款究竟有哪些變化?

2018年1月28日,經過為期一個月的公示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結束。《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終於在千呼萬喚中出臺了修訂草案(送審稿),其中的不少變化,被認為是新時代文物保護的形勢所趨。接下來,小編將對比《文物保護法》修訂前後的內容,來說一說備受業內人士關注的民間收藏相關條款究竟有哪些變化?

中國民間古玩藝術品將何去何從?

【民間收藏交易】

修訂前:《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修訂後:《文物保護法》第六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下列文物:(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二)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文物;(三)盜竊、盜掘、走私的文物。

中國民間古玩藝術品將何去何從?

民間文物捐贈

【民間捐贈文物】

修訂前:《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有下列事蹟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修訂後:《文物保護法》第十五條:有下列事蹟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四)將私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贈或者無償用於公益事業的。

《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對捐贈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與展示。需要對捐贈的文物進行處置的,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文物收藏單位不得將收藏的文物贈與、出售、抵押、質押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中國民間古玩藝術品將何去何從?

藝術品拍賣

【拍賣經營方式】

修訂前:《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三條:文物商店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設立,依法進行管理。文物商店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不得設立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第五十四條: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不得設立文物商店。

修訂後:《文物保護法》第六十一條:文物購銷企業應當取得文物購銷資質。文物拍賣企業應當取得文物拍賣資質。文物購銷企業不得從事文物拍賣活動,不得設立文物拍賣企業。文物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文物購銷活動,不得設立文物購銷企業。

在這些條款的變化中,小編認為最重要的是,國家給了各類古玩市場、古董店的經營留出了一線餘地。修訂前的《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除經批准的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這一條限制了民間文物交易的渠道。而在實際中,民間的古玩市場、古玩店、私下交易如今已遍地都是,這一條款無法落實,已經名存實亡。《送審稿》則在第六十條中嚴格規定了禁止行為,言外之意,有些國家允許交易的普通文物是可以買賣的,但根據《送審稿》六十一條規定:“文物購銷企業應當取得文物購銷資質。”這就給民間辦古玩市場、開古玩店留出了相當大的餘地。

從國家的系列會議和行動中可以看出:首先,國家是鼓勵民間合法收藏的;其次,國家要解決文物合法流通的瓶頸問題;再次,國家將逐步規範文物鑑定標準性的問題。接下來,國家文物局將針對民間文物收藏存在的瓶頸問題,在加強保護管理、支持合理利用、活躍市場流通、保障合法權益等方面採取積極舉措,引導、鼓勵民間收藏文物更好發揮作用。

鼓勵支持民間合法收藏,這是國家未來方向。所以,正如國家文物局負責人所言:民間收藏即將迎來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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