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長偉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宣判

吳長偉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宣判

2018年8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掛牌督辦的由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吳長偉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開設賭場罪、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10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吳長偉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劉磊、康新城、李亞輝、喬海濤、徐飛等26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18年6個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24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被告人吳長偉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犯罪工具等,依法被收繳、沒收。

當事人親屬、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代表等100餘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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