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和证监会到底说的有什么不同?

银保监和证监会到底说的有什么不同?

2018年7月20日晚,央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先后分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资管新规细则”)、《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理财办法”或“理财新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运作规定”,两份文件合称“证监新规”),一时间成为热议焦点,为广大金融从业人员送上了几份重磅的周末厚礼。

几份文件都是在4月27日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史称“资管新规”)基础上出台的配套文件,旨在落实资管新规的有关要求和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类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规范,其中理财新规针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证监新规适用于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包括私募基金)。除资管新规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外,理财办法、管理办法和运作规定均为公开征求意见,虽未正式发布生效,但也充分反映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和监管导向。

虽然理财新规与证监新规的颁布都是旨在落实资管新规的要求,但是结合银行理财业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和区别,理财新规和证监新规在具体的规定上体现了较明显的差异,下面就一些核心问题对两个新规做以比对,让大家一眼看出理财新规和证监新规存在哪些不同之处。

产品类型:

公募+私募 VS 私募

三部门的资管新规细则出台后,公募理财因为客户群体最为广泛、门槛最低而成为各方关注焦点。《理财办法》明确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其中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而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即银行理财既可公募也可私募。

证监新规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即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产管理计划。证监会体系下目前唯一的公募类产品(即公募基金)不在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规范范围内。

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两边保持一致,都遵循了资管新规中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并且明确私募类产品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简而言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证监会体系下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私募产品,对于私募产品两者关于合格投资者的判断标准一致,均不得超过200人。

产品投资范围:

公募理财投非标 VS 资管非标特定化

资管新规的另一热议问题是产品的投资范围,这也是此前不同机构产品之间嵌套投资的症结之一。关于产品投资范围,《理财办法》和证监新规都规定可以投资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并且列举了“负面清单”。但是值得关注以下几个细节:

① 央行《资管新规细则》明确规定公募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符合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即备受热议的公募投非标得到监管明确认可。私募理财可以投资非标,一样需遵守上述要求,但目前《理财办法》未对两者投非标有更具体的分别限制。

② 证监会《管理办法》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

③ 关于非标投资,证监会《管理规定》要求所投资的资产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原则上应当由有权机关进行确权登记。关于收(受)益权,不得投资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投资于不动产、特许收费权、经营权等基础资产的收(受)益权的,应当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独立、持续、可预测的现金流实现收(受)益权。

对比银保监会《理财办法》和证监新规,两者在投资范围方面虽然均规定可以投资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但是不难看出证监新规对于非标准化资产投资进行了更加明确的限定,此前因委贷、信托贷款受限而大行其道的“收益权”模式被专门限定,证监新规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标准化产品的监管导向体现在字里行间。

开放式产品:

合同约定开放日 VS 三个月开放一次

开放式产品因其流动性方面的优势一直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关于开放频率的规定理财和资管计划略有不同,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至多每三个月开放一次参与退出,全部资产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多次开放,其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如果约定每个交易日开放,则视为“类公募产品”,投资运作等均需比照适用公募基金的有关要求。

对比银保监会《理财办法》和证监新规,关于开放式产品的开放频率不同之处主要在于银行理财的开放安排更灵活,不受每三个月至多开放一次的限制,不过对于投资非标资产的,无论理财还是资管计划,都需遵守期限匹配等要求,而如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不得开放。

机构和人员配置:

银行资管子公司 VS 券商基金子公司

01

子公司设立方面

资管新规发布后已经有12家商业银行公布计划成立资管业务子公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子公司被视为未来资产管理行业的主力军。《理财办法》落实了资管新规的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监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相应的,证监新规鼓励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法人隔离;鼓励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非标准化资产投资相关的资产管理业务;同时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开展非标准化投资相关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通过设立专门的子公司进行。

02

人员配置方面

《理财办法》对于从事理财业务的人员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高管要懂业务,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同时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证监新规则明确提出了人员方面的具体要求,作为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前提条件:有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五名以上投资经理,具有独立的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五人。

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均要求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需配置相应的专业人员,证监会对人员的人数等都提出了明确规定,配备独立投研部门和专职投研人员的要求也再次看出证监新规的标准化导向。

认购起点:

1万的理财 VS 30万的资管

资管新规出台后部分人高呼“理财已死”,《资管新规细则》和《理财办法》发布后理财宣布“满血复活”。按照2012年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风险评级为1级和2级的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为5万元,风险评级为3级和4级的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为10万元,风险评级为5级的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为20万元。《理财办法》实施后,上述理财销售管理办法将同时被废止,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从原先的最少5万起直接降低到1万,不再区分风险评级设置不同起点,且无合格投资者的资产、收入、净资产等要求,几乎0门槛。

私募理财因视作资管产品,与新规保持一致:固定收益类30万起,混合类40万,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100万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除公募基金外)一直属于私募产品,此前的认购起点一直是100万起,证监新规亦按照资管新规标准调整至上述起点。但是,《运作规定》要求资管计划投资非标资产的,应为100万起。

非标投资限制:

理财非标 VS 资管非标

银行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① 比照自营贷款要求实施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管理,纳入全行统一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② 全部理财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资本净额的10%;

③ 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其中,第①点和第③点早在13年8号文即《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已提出。第②点虽然是新增要求,但是因为银行资本净额基数较大,所以对于理财非标投资的影响有限。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管产品投非标债权资产的,应当遵守如下要求: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虽然看上去与理财非标限制差别不大,但是证监新规还有两个核心限制,即“双20%”:

① 一个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20%(即每个集合资管计划至少要投5个及以上的资产,标准化产品相对容易,非标投资将面临很大难题);

② 同一机构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0%(即一个资产一个机构最多投五分之一)。

当然,上述规定也存在豁免情形,条件是集合计划是封闭式、所有投资人都是专业投资者且每个投资人认购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但难度可想而知。

结构化产品:

理财产品不得分级 VS 资管计划结构化

此前银行理财是否可以做结构化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资管新规出台后一度认为私募理财也可以做结构化,但理财新规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无论公募私募。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做结构化,但应为封闭式产品,且符合资管新规的杠杆比要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2016年底“新八条底线”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备案规范3号》等文件中,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结构化产品要求是“约定比例、同亏同盈”,不再是传统的按顺序分配(目前信托、私募基金仍可作此安排),这也导致结构化资管产品几乎消失。此次证监新规中未再明确提及比例要求,因而是否可以回归传统结构化模式,有待进一步观察。

自有资金投资:

不得购买本行理财 VS 多项细化要求

《理财新规》明确禁止商业银行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但购买非本行的理财产品没有限制。对于银行员工(包括董、监、高)认购自己银行的理财没有限制性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管计划的,需遵守如下要求:

① 持有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② 参与、退出时,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③ 参与单个集合资管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总份额的20%;

④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下设机构(含员工)参与单个集合资管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总份额的50%;

⑤ 因客观因素导致比例被动超标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整;

⑥ 自有资金所持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应当与投资者所持的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运作规定》的原文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限定是“自己设立管理的集合资管计划”,不限于投资自己设立管理的集合资管计划,投其他机购的集合资管产品也是同样要求。

同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参与本公司管理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通道业务:

不得作为募资通道 VS 不得开展通道业务

此前大量理财产品都是通过投资其他产品最终实现投资运作,理财新规对该类业务要求商业银行“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募资通道”,而投资管理职责的界定尚待进一步明确。

证监新规则正式明确提出管理人要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从事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的通道业务,不得让渡管理职责,如委托人或指定第三方自主尽调、出具投资指令或建议、根据委托人或第三方意见行使证券权利等。自此,传统的通道类资管计划将退出历史的舞台。

不过在这个问题上理财产品还有一些尴尬,资管新规在禁止通道业务的同时也提出要对各类资管产品实行平等准入、在开户等方面给予平等地位。然而目前理财产品在证券户等开立上仍然受限,所以此前经常嵌套一层资管或信托产品来实施投资运作。证监新规实施后理财如果嵌套资管产品的,银行或其指定第三方又不得再出具投资建议,将面临此类业务模式的合规性问题。

过渡期规定:

柔性安排避免冲击

资管新规在生效和过渡期上的规定如何执行对于存量业务影响重大,此次资管新规细则、理财新规、证监新规都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做了柔性安排:新规实施后新发产品原则上要符合新规要求,存量产品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对于存量产品资产未到期的,可以发老产品对接或展期,避免了一刀切的做法给资管业务市场造成的巨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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