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將質量保證金和服務費納入到招標評分標準裡,並明確比例和加分項,令人咋舌!”近日,衡陽市第一人民醫院在藥品集中配送項目招標文件中,提出分包金額的40%作為質量保證金,被指“天價”並引發質疑。
質保金能不能收?該收多少?近日,三湘都市報記者對此展開了調查。
事件:天價質保金受質疑
7月27日,衡陽市第一人民醫院在其官網發佈藥品集中配送項目招標公告。公告顯示,該院全年藥品集中配送金額約為9000萬,根據綜合評分分數入圍9家為中標候選配送企業。分為9個包,每包配送金額約1000萬,合同期3年。
在招標文件的評分標準中寫明,同意提供藥品質量保證金,保證金為分包金額(按3年計算)的40%(如分包金額為1000萬,則保證金為1200萬),計10分,每增加1%加1分,滿分12分。待合同到期且與醫院藥品配送無遺留問題後,一次性退回付清,不計利息。文件中還提出,按年度藥品配送總額10%的比例提供藥事服務費用,同意得13分,不同意得0分。
消息一出,醫藥圈業內人士反響強烈。
湖南省藥品流通行業協會有關人士介紹說,公立醫療機構在遴選藥品配送企業時,對招標入圍的企業收取高額質保金,一些企業囿於自有資金不足,通過融資方式湊齊質保金,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的資金壓力與財務成本。
採訪中,部分醫藥配送企業直言質保金比例過高,並對質保金的使用提出質疑,“質保金萬一挪作他用了,誰又能監督?”同時還指出,醫院在招標文件中明目張膽地提出收取藥事服務費,違背了相關政策。
也有醫藥配送企業指出,收取質保金有一定積極作用,可提高投標企業的准入門檻,確保藥品的安全性,“但我們希望能出臺一個統一標準。”
那麼,質量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有何依據?
8月16日,三湘都市報記者來到衡陽市第一人民醫院。由於當天正值該醫院藥品集中配送項目的開標時間,相關負責人均未在醫院。記者致電該院副院長陳君,其婉拒了記者的採訪。
面對採訪,醫院一名黃姓負責人提供了一份情況說明。記者在情況說明上看到,醫院是根據國家招投標法的規定,要求中標人提交質量保證金,除基建等特殊行業明文規定收取比例外,其他行業無明確規定收取比例。同時還指出,質保金能杜絕配送公司供應假冒偽劣藥品、過期藥品等問題,為醫院解決流動資金問題,從而保障臨床用藥,讓醫院採購到更優質的藥品,提高臨床治療水平,更好服務患者。
說明中,還就藥事服務費進行解釋,稱此次招標採取投標方自願形式收取,投標企業中標後集中配送業務量增大,企業自願從自己的利潤中讓出一部分支持醫院藥事建設及扶貧等資金,並非藥品的違規“二次議價”,“也是參照了長沙、株洲等兄弟醫院的做法。”
“質量保證金在招標文件中都有體現,但不是准入條件。”黃姓負責人表示,開標結果中有兩家投標公司還主動提高質量保證金2%,一家公司還主動將讓利提高1%,“可見,並非有人所說的‘天價’質保金,企業無法接受。”
部門:在衡陽屬首次,系醫改項目
對此,衡陽市衛計委藥政科工作人員表示,衡陽市第一人民醫院藥品集中配送項目招標在衡陽屬首次,作為先行先試的醫改項目,已得到衡陽市政府及市衛計委的批覆。當記者提出質保金該收多少時,該工作人員說,“由醫院具體承辦,我們沒有插手,具體情況不清楚。”
負責此次招投標監督工作的衡陽市衛生計生委紀檢組一位負責人介紹,因人員有限,未派人參與開標現場的監督,“有醫院的紀檢監察部門在場監督是一樣的。”
律師說法
質保金不得超過
中標合同金額的10%
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子青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鄧子青表示,“質量保證金即為履約保證金,可以收,但應在規定範圍內,否則就構成了違規,應糾正。”■記者 楊潔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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