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被“天價”罰款並不冤

“創辦一年、成交量就已遙遙領先”這句宣傳語曾頻繁出現在各大網絡平臺、電視臺發佈的廣告中,打響了瓜子二手車的名氣。如今,瓜子二手車要為這句“自吹自擂”的虛假宣傳承擔法律責任。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11月15日,瓜子二手車在廣告宣傳中使用“創辦一年、成交量就已遙遙領先”的宣傳語缺乏事實依據,與實際情況不符,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海淀工商分局責令金瓜子公司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處罰款1250萬元。(12月1日《北京日報》)

應該說,1250萬元罰款,絕對算得上天價處罰了,目前,還沒有多少商家因虛假宣傳被處以高額罰款的。雖然瓜子二手車方面回應稱,“成交量遙遙領先”廣告用語是基於事實的客觀表述,已根據法律程序申請行政複議。但這一天價罰款案例已足以產生倒逼效應,倒逼商家多些對事實和消費者權益的尊重,少些“自吹自擂”的虛假宣傳。

執法部門因“創辦一年、成交量就已遙遙領先”這句宣傳語而對涉事商家作出天價罰款,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根據廣告法,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語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極致用語。違規者,可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甚至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

而一般來說,除了“國家級”、“最佳”等廣告法明確禁止的用語外,其他表示極致或極限的詞彙也屬於禁用詞彙。如“第一”、“最好”、“史無前例”、“全網首個”等,這些宣傳用語無疑是變相的抬高自我,對其他經營者進行變相的貶低,並對消費者形成誘導。

同時,如果廣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認定為虛假廣告,其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其二,商品或服務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成分、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其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創辦一年、成交量就已遙遙領先”這一廣告語,意在傳遞其銷售狀況遠高於其他二手車平臺的信號。但據調查,在這一年間,北京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的成交量為442878輛,北京人人車舊機動車經紀有限公司的成交量為92375輛,均超過瓜子二手車的成交數量。也就是說,瓜子二手車除了使用禁用的極致詞彙外,還虛構了與實際情況不符的銷售狀況。

由此可見,雖然涉事公司已經提起行政複議,這一“天價罰單”能否落實尚無定論。但涉事公司“遙遙領先”的廣告語構成違法已是不爭的事實。但願這一“天價罰單”能夠起到警示和倒逼作用,相關商家還是應本著誠實信用、尊重規則的理念從事經營活動。不要虛張聲勢、無中生有地像街邊小廣告那樣為自己“貼金”,否則,一旦被揭穿,不僅將承擔法律責任,還將失去消費者信任,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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