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補平衡,可跨省域補充

耕地佔補平衡,可跨省域補充

2018年3月10日,國務院印發了《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兩份文件中均明確提出,耕地後備資源嚴重匱乏的省、直轄市,經國務院批准,可在耕地後備資源豐富省份落實補充耕地的任務。

其中對於直轄市而言,由於城市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佔用耕地、新開墾耕地不足以補充所佔耕地的,可申請國家統籌補充;至於資源環境條件嚴重約束、補充耕地能力嚴重不足的省,由於實施重大建設項目造成補充耕地缺口的,也可申請國家統籌補充。重大建設項目原則上限於交通、能源、水利、軍事國防等領域。自治區大多地廣人稀,故《辦法》未將其列入,並且可以看出,該政策更傾向於幫助解決直轄市的用地問題。

當然,跨省域補充不是無償的,越發達的省或直轄市要付的錢越多。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以佔用的耕地類型確定基準價,以損失的耕地糧食產能確定產能價,以基準價和產能價之和乘以省份調節係數確定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收取標準。省份調解係數多寡不一,如北京、上海的調解係數為2,而四川、雲南等地只有0.5。

《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的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也就是說只准備施行不到五年的時間。坦率而言,這種做法有利有弊,的確不宜長久。近日,為確保該政策不被濫用,自然資源部又印發了《關於實施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增加了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的申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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