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报道:律师解读健身房疑会员私教事件

前几日,本栏目报道了两女子健身房游泳健身被警告,事后要求退卡退钱成难题的新闻。报道中市民刘女士称,她和朋友在市内某健身房进行游泳健身交流时,朋友被指是占用场地的私教,而当事健身房却认为二人行为已经影响了他们的经营管理,并警告二人今后不能进行此类专业性交流。当事双方各执观点,也引发了电视前观众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上该如何解读呢?我们一起来看。

前情回顾

当事人 刘女士(电话采访)

——以他们专业的角度看,我朋友就是我请来的私教

工作人员

——合同上是写有的,不能私自带私教过来

根据当事会员提供的与该健身中心签订的会员卡办理合同来看,合同中明文规定会员不得自带私教入场,一经发现,当事健身中心有权终止该协议。同时规定会员卡及私教课程一经售出均不可退。那么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呢?

广西玉林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永军

——私教本身这个定义和查明是比较困难的,针对商家所规定的会员卡售出之后不退的规定,我认为这个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会员卡的性质我认为只是一个商家的营销手段,里面的会员所充值的会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预付款的性质,就是消费者提前预付一部分的款项,作为他(她)消费的金额,就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消费的一个消费总额,但是在没有消费之前这些都是属于预付款,消费者在停止消费之后,对之后没有进行消费的消费金额可以要求退,所以商家在合同里面规定一概不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游泳健身俱乐部提出的其中一会员存在私教嫌疑,并且二人行为对健身房的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担忧,律师认为可通过其它合法途径解决。

广西玉林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永军

——我认为服务公司简单地禁止会员之间专业性的交流,本身从公司角度来想,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个私教本身是比较难定义的,在证据的收集上是比较困难的,通常合法处理途径是向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反映,通过国家行政机关部门介入来调查,查实是否存在这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这是一个合法的途径。另外一个服务公司本身有一定的证据可证明的话,也可通过解除双方合同的方式来处理,且要求对方赔偿实际损失,这个在合同里是有明文规定的。

若如刘女士所言,她和同伴两人只是朋友间的义务指导行为,没有对健身房的经营管理造成影响,要求退会无果也有多种途径可维权。

广西玉林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永军

——从会员的角度来讲,如果认为服务公司的服务行为不公平或者不合法,也是有一些维权途径的,第一点就据双方是根这个服务合同,如果认为服务公司是违约了,或者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来处理,第二种途径就是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第三种途径就是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投诉反映,由他们来进行调查,如果对服务公司的一些格式条款认为是类似霸王条款,这种效力问题的话也可以通过法院机关来处理。

对于此类事件,律师也为广大消费者作出了一些建议和提醒。

广西玉林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永军

——从消费者角度来讲,双方消费者和服务公司在签订这个合同之前是要遵循公平原则,在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之下),所以说如果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发现这个合同条款本身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应该及时提出意见,及时进行修改,而不是等到签了合同之后再提意见,这个时机也有问题。第二点就是如果双方确实已经对合同条款都探讨妥当签订以后,应当是尽量遵守这个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当然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服务公司最终我们还是都要遵循这个合法的原则,来遵守公序良俗,不能够任性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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