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國評論」公職人員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真是「男女朋友」?

「蓬國評論」公職人員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真是“男女朋友”?

6月30日,華商報渭南記者站官方微博發佈了一份題為“關於網絡微博爆料‘陝西華陰一鎮政府公職人員長期脅迫15歲少女發生性關係 警方:不予立案’的情況說明”,該情況說明落款為華陰華西鎮人民政府。通報稱,經過多方核實,雷某與王某屬男女朋友關係,兩人之間發生關係屬實,但不存在所謂的強姦犯罪嫌疑。雖然雷某的行為不構成違法事實,但作為公職人員違反相關黨紀政規,華西鎮紀委對雷某進行審理談話,雷某對錯誤事實予以認同,並自願接受組織處理,6月29日上午,華西鎮紀委提請鎮領導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雷某記過處分。(6月30日澎湃新聞)

公職人員長期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官方卻說雙方是“男女朋友”,只給予涉案人員記過處分,實在令人費解。

首先,受害者年齡存疑。刑法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 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雖然媒體報道說受害少女年齡為15歲,但沒有明確指出是15週歲,也就是說,該少女仍有可能未滿14週歲。而且就算現在已年滿14週歲,她與涉案人員第一次發生關係時是否已滿14週歲?如果未滿的話,毫無疑問屬於強姦。因此,警方必須徹查。

其次,雙方關係存疑。據網絡爆料,這位少女被雷某長期脅迫在賓館過夜。據受害少女母親高女士稱:雷某以公職人員身份長期誘騙、恐嚇她15歲的女兒陪其過夜,已對她女兒造成了嚴重的心理障礙。受害者家裡只有奶奶和母親,屬於弱勢家庭。雷某利用這一點,變本加厲,連續多日開車去陳村王家找她過夜,據說雷某進村就長按喇叭,家屬因懼怕其長期恐嚇威脅等手段,只能任憑雷某繼續傷害自己的女兒,雷某已結婚,還要長期霸佔著王某並逼其不得變心,有一次還用刀威逼王某某與其發生性關係,雷某揚言:“你若找男朋友,找一個殘廢一個,並威脅殺了全家!”

如果上述情況屬實,則雷某屬強姦無疑,根本扯不上“男女關係”,簡直是禽獸行為。但是,受害少女母親到派出所報案,警方瞭解案情後,回覆稱:“此案夠不上立案標準,不予受理”!官方通報對上述情況根本不提及,不回應,便稱“經過多方核實,雷某與王某屬男女朋友關係,兩人之間發生關係屬實,但不存在所謂的強姦犯罪嫌疑”……這樣的結論,實在難以服眾。

總之,全面依法治國要求“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眼下這個案件不能成了例外。(文/李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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