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業赴港上市熱:風口上的民辦培訓機構

教育行业赴港上市热:风口上的民办培训机构

2018年7月的最後一週,香港聯交所先後有博駿教育、希望教育兩家教育行業公司掛牌上市,前者上市首日股價大漲21.61%,後者募資淨額超過30億港元。僅2018年,已有7家教育行業公司在交易廣場敲鐘。在A股趨嚴、港股開放的當下,教育行業迎來了“颶風級”的風口。

在K12、學前教育、早教等細分賽道的領跑者把握上市窗口期的時候,同在行業風口上的民辦培訓機構[1]的定位卻稍顯尷尬。

囿於法規限制,民辦培訓機構的定位和監管都非常模糊。全國佈局的民辦培訓機構對此感受會非常明顯:A地的培訓中心歸工商部門管理,B地卻推給了教委,C地的教委很可能要求先辦理辦學許可證;好不容易按照各方要求辦妥了一道道手續,最後登記下來的經營範圍裡還不能有“培訓”。從我們接觸過的項目來看,這樣的情況絕非個例。

雖然頗有些“爹不疼、娘不愛”的意味,但在“課後三點半”等政策支持下,民辦培訓機構無疑是教育行業的富礦。而對於這些資質優良的公司,如何理解監管邏輯,合法合規開展業務?怎麼選擇合適的路徑上市?市場上參謀者眾,聲音紛雜,其中也不乏可能把路帶偏了的選手。

廣義的民辦培訓機構中,包括主營文化教育(例如K12課後輔導)、主營職業教育和資格考試和以素質教育為主的培訓機構。根據相關法規精神,我們傾向於認為,以業務內容區分,前兩類的“培訓機構”更類似其相應類別的教育機構,而素質教育類的培訓機構,才是傳統意義上最典型的民辦培訓機構。因此,本文取狹義解釋,民辦培訓機構主要指從事素質教育的培訓機構。

監管

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促法》”)出臺以來,民辦培訓機構長期以來適用的規定都是8個字——“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2003年和2013年的《民促法》中,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劃歸教育部門管理、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劃歸勞動部門管理,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國務院的另行規定持續難產,《民促法》又並沒有明確將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劃歸工商部門管理。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民辦培訓機構只能被動適應各地工商、教育甚至勞保部門的要求。

2016年《民促法》的修訂也並未帶來好消息:新《民促法》刪除了關於民辦培訓機構的內容,同時對於《民促法》適用範圍、民辦學校的範圍等相關表述均未作修改。

《民促法》適用於“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同時:

2003年和2013年《民促法》將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讓其監管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實際上將“教育機構”和“民辦培訓機構”做了區分,“民辦培訓機構”不屬於“教育機構”;

2016年《民促法》刪除“民辦培訓機構”相關表述,卻並未更改“教育機構”的定義,因此2016年《民促法》語境下的民辦學校依然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那麼“其他民辦教育機構”是否包括“民辦培訓機構”?

新《民促法》露面後,不少從業者包括同行認為,民辦培訓機構從此包括在民辦教育機構的範圍內,並以2016年底出臺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作為補強證據:《實施細則》構建了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監督管理機制,並在第四十九條規定“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參照本細則執行”。

但我們理解,不管是從放鬆限制、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趨勢,還是從新舊法律的沿革和表述來看,都無法從2016年《民促法》得出“培訓機構屬於民辦教育機構”的結論。同時,《實施細則》作為《民促法》的部門配套政策,只能在《民促法》的範圍內對操作層面做出具體規定,在沒有上位法作為依據的情況下,要求培訓機構參照民辦學校(即教育機構)執行,事實上增設了行政許可,違反法律規定。

遺憾的是,或許是本著從嚴監管的心態,各省市出臺的配套規定中,對於“參照”多還是理解成“比照執行”。類似重慶市藝術類培訓機構辦理營業執照時,被工商和教委相互推諉的現象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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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層面的法律語焉不詳,地方規定各異但普遍嚴苛,在促進民辦教育的大旗下,現行規定對於民辦培訓機構的發展恐怕並沒有起到促進作用。繼2018年4月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後,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送審稿”),上不了“戶口”的民辦培訓機構終於迎來曙光。

相較於徵求意見稿中“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和“培訓機構”的分類,送審稿“給出了“民辦培訓教育機構”的概念,各類教育機構、培訓機構都能準確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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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在落實國務院“放管服”的指導思想下,各類機構都能清楚自己該去哪兒上什麼樣的“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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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培訓機構如何以正確的姿勢在新《民促法》政策下合規地開展培訓業務?我們認為,送審稿給出了相對理想的參考答案。

雖然送審稿不知何時落地,正式出臺時是否會再做調整尚不可知;且即使送審稿按目前版本順利出臺,自其頒佈到各省市修訂地方規定、配合法規落地仍需不少時日。但對於民辦培訓機構,不僅擺脫了長期被熟視無睹的境地,而且在理順監管關係後,得到了相當大的自由空間,民辦培訓機構的“寒冬”已過,“春天”已然不會太遠。

案例

據不完全統計,除在中國大陸地區無經營實體的公司外,截至2018年8月15日已有12家內地教育行業公司在香港上市,另有10家公司已向香港聯交所遞交A1申請,教育行業港股上市如火如荼。截至目前,並無民辦培訓機構赴港上市,22家公司中有5家公司經營部分培訓業務,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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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教育行業公司上市的重點關注問題,已有不少文章珠玉在前,本文不再贅述。而對於主營培訓業務的教育行業公司香港上市,本文力求通過現有案例回答兩個問題:

一、是否需要採用VIE架構?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又稱“協議控制結構”),指境外上市主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運營實體,以達到將境內實體會計報表併入境外上市主體的目的。根據香港聯交所2018年4月第9次更新的上市決策(HKEX-LD43-3),不難看出香港監管機構在VIE架構的適用範圍方面不斷收緊,原則上要求VIE架構只能在行業有外資准入限制且股權收購無法得到主管機關批准時無法通過股權重組實現控制時適用。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2018年負面清單”)新鮮出爐後,教育行業的外資准入限制並未發生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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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5家有培訓業務的公司中,除直接上市(H股)的華圖教育和滬江教育外,其他3家公司均採用了VIE模式。以2018年7月上市的天立教育為例:

天立教育於2018年2月遞表,公司"從事提供K-12教育服務,輔以專為K-12學生及學前班兒童而設的培訓服務",除早教中心和中小學外,公司旗下運營有幼兒園、高中及培訓中心,培訓業務包括幼兒培訓、課外培訓及音樂、美術及體育培訓服務。招股書披露的前述國內運營實體如下:

教育行业赴港上市热:风口上的民办培训机构

上述運營主體中,學前教育和高中教育明確屬於外商投資限制類,而對於培訓中心是否存在外商投資限制,是否必須放在VIE架構內,天立教育做出如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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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與其他採用VIE架構的教育公司相同,天立教育也披露了對於取得合作辦學外資方的資歷、解除VIE等事項的詳細計劃。

培訓業務是否需要納入VIE架構?因四川省主管機關認為外商投資培訓中心亦屬於中外合作辦學的範圍,天立教育給出了肯定的答案。可供對比參考的是,主營K12課外培訓的卓越教育經諮詢廣東省、北京市、上海市及廣西省的教育部門,也得到相同的答覆。

從法律層面出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2013年修訂)》(“《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作為配套法規,其對於“教育機構”的定義應與《民促法》一致。而從目前案例來看,地方主管機關多數仍將民辦培訓機構等同於教育機構管理,這樣一來,因需適用《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且無法滿足該規定中對於外資方的資質要求,開展培訓業務的教育行業公司也需要採用VIE架構。

送審稿發佈後,情況發生了一些微妙變化。對比徵求意見稿,送審稿未對民辦培訓機構的分類監管進行進一步修訂。如正式頒佈的實施條例保留送審稿第十五條關於民辦培訓機構的規定,那麼主要從事素質教育、成人教育的民辦培訓機構因不屬於外商投資限制行業、又已在監管上明確與民辦學校區分,明確不適用《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原則上不需要再採用VIE架構。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多數公司的培訓業務往往多點開花:經營課後輔導的同時也提供音樂、體育、美術等課程;或是以線下培訓中心為基礎,同時提供線上課程服務。對於這些按照送審稿的規定涉及多個類別的培訓業務,在審批權限的適用上,我們推測需從嚴掌握。例如,A機構同時開展課後輔導和素質培訓,又無法以分支機構為單位進行明確的業務拆分,那麼其在審批權限的適用上,很可能需按照文化教育類的培訓教育機構執行,需要取得辦學許可。

而同時,對於VIE架構的合法合規性,送審稿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

第十二條: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實施集團化辦學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實施集團化辦學的,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加盟連鎖、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第五條:……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參與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

送審稿中首次出現了“協議控制”、“實際控制”這樣的字眼,但由於並未明確集團化辦學的內涵、也無法確認非股權控制是否能明確排除在實際控制之外,按照目前送審稿的相關表述,實施條例對於VIE架構的態度並不明確。港股教育行業上市公司多數主營K12民辦學校,實施條例出臺後是否需要對上市架構進行調整?定位K12民辦學校的公司上市是否還可以採用VIE架構?這些都還有待實施條例正式出臺及通過項目實踐進一步檢驗。

受限於規定尚未落地,K12教育賽道的公司有必要觀望政策,資本運作的佈局和進度會受到較大影響。而民辦培訓機構並不受VIE政策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影響,相較於現行規定下的模糊監管,細分行業全面利好。

二、是否必須辦理辦學許可證?

民辦培訓機構上市的另一個核查重點是業務合規性,其中又以辦學許可證最為突出。正如法規部分所述,民辦培訓機構的定位和監管不明,導致存在培訓業務的公司尋求上市時,必須被動適應地方主管機關的意見。除主營在線業務的滬江教育、新東方在線外,其餘三家公司均在諮詢地方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籌備辦理相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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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民辦培訓機構不應參照民辦學校(教育機構)執行,但理想很豐滿,現實相當骨感:

據初步整理,已有23個省市發佈了民辦教育配套規則,其中14個省市涉及民辦培訓機構需辦理辦學許可的內容,而6個省市涉及要求素質培訓機構辦理辦學許可。

但如果公司尋求上市,由相關案例窺見,經諮詢主管機關意見後需要辦理辦學許可證的比例可能會更高。此外,雖然天津、陝西、上海、廣東等省市已經開始受理辦學許可申請,更多省市的規定尚未落地,辦理辦學許可證不具有可操作性。

與讓人頭疼的辦學許可證相關聯,經營範圍也在民辦培訓機構論證業務合規時造成了不小的麻煩。

現行規定下,工商部門明確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辦學許可系法律明確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且不論其是否妥當,從我們經辦的項目來看,全國各地無法在經營範圍裡登記“培訓”、“教育”的情況不在少數。稍好一些的地方,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登記“其他未列明的教育(不含須經行政許可審批的事項)”、“文化藝術諮詢”、“教育諮詢”等字樣,或是採用“文化藝術交流”這種擦邊球。而擦邊球都打不上,無論哪種培訓都必須註冊民辦學校的地方也不在少數。

如實施條例正式出臺並採納送審稿意見,辦學許可證和經營範圍登記問題將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但按照目前送審稿,民辦培訓機構如何進行法人登記可能成為新困擾。

送審稿發佈後,並未更新民辦培訓機構的審批權限。雖然成人培訓機構、素質培訓機構仍可以“直接申請法人登記”,但送審稿將其明確歸類在“民辦培訓教育機構”的概念下,民辦培訓教育機構需滿足“場地、設施設備、辦學經費、管理能力、課程資源、相應資質的教學人員” 等一系列要求。

那麼,通過什麼樣的程序、提交哪些資料、由哪個部門來確認民辦培訓機構符合要求?——“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讓人擔心的是,按照各省市的民辦教育配套規則,地方政府和主管機關可能很難收回“伸出去的手”。

以上海為例,根據其現行配套規定和我們項目實踐,民辦培訓機構需要在取得教育部門辦學許可後,向工商申請設立登記。按照送審稿,其必須取消主管機關的前置審批,將權限交還給工商部門。

那麼工商部門怎麼辦?我們認為合理合法的做法是,如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公司),除常規程序和資料外,工商部門可以要求提供額外資料,證明民辦培訓機構符合場地、設備、人員等要求;且工商部門對於這些資料僅做程序性審查,不進行實質性判斷,以避免實質上增設審批,違反實施條例規定。

即使“各方勢力”都能管住自己的手,證明民辦培訓機構符合相關要求本身也非常繁瑣,同樣以上海為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需額外提供:

擬聘用的專兼職教師名單和任教內容、身份證明、學歷證明、教師任職資格證書以及職業資格等級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明;

擬聘用的專職管理人員名單、所任崗位、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以及職業資格等級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明;

擬聘用的專兼職財會人員名單、所任崗位、身份證明和從業資格證明;

住所相關證明材料:作為培訓場所的,提交房屋安全證明和消防安全許可證明;提供食宿的或招收外省市人員來滬參加培訓的,還應提交對學員宿舍和學生用餐等設施設備享有合法使用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以及學員宿舍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和餐飲服務衛生許可證明;

培訓設施設備清冊和享有合法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上海市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經營範圍(培訓項目)申請表》並附培訓計劃和教學大綱;

各項管理制度;

與學雜費專用存款賬戶開戶銀行草簽的管理協議。

同時,因送審稿將裁量權下放,上海市雖然在地方規定修訂時需取消前置審批,但對於要求提供的上述資料,有可能是不做實質性更改的。而從我們項目經驗來看,湊足這些文件並非易事。

我們也注意到,國務院日前發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針對K12校外培訓機構進行規範。從政策上,國務院發文切實減輕中小學過重課外負擔,規範語數外、理化生等學科知識培訓,明確支持鼓勵發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這對於民辦培訓機構無疑是重大利好。

但同時,因國務院對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證、分支機構審批和辦學條件等提出了非常細化且相對較高的要求,又未在監管尺度上對K12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分類和區分,可能會對民辦培訓機構下一步的合規成本造成較大影響。

公司要上市,業務合規的重要性不必贅述。除遵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外,“監管慣例”有時更為致命。雖然因送審稿的懸而未決,對擬上市民辦培訓機構的各中介機構論證業務合規增加了不小的工作量,但仍然必須建議培訓機構與業務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密切溝通,堅決服從領導,配合籌辦相關手續,並在上市文件中充分、完整的披露合規風險。

結語

自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改進美育教育,提高學生的審美與人文素養”以來,2015年出臺美育工作相關政策;2017年,圍繞“課後三點半”問題,提出“課後服務工作要有利於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堅決防止變相教學或補課”的新要求;而2018年春節剛過,四部門聯合發文,重拳整治校外培訓市場。政策層層減負,中考改革考核和錄取機制,教育評價體系更為多元化,素質教育在這麼多年“只聽樓梯響”之後,終於“見到了人下來”。

不僅如此,在飽受定位不明監管模糊的“折磨”後,民辦培訓機構終於迎來了送審稿。儘管尚未正式落地新政策明確支持素質教育、職業教育,從監管層面為民辦培訓機構大幅鬆綁。

政策、監管的明確利好,加之香港資本市場投資者對教育行業的持續追捧,將引導社會資本更多投入民辦培訓機構,催生教育行業新藍海,民辦培訓機構香港上市“起風了”。

(本文轉自iEDU投資人俱樂部,作者李磐、孟聰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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