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乃宣還活著中國的晚輩也慘了

1902年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編纂了《大清新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刑事民事訴訟法》、《法院編制法》等。這些新律的修訂,遭到了以張之洞、勞乃宣為首的禮教派的強烈攻擊。

涉及晚輩罪名的主要有“幹名犯義”、 “子孫違反教令”以及子孫卑幼能否對尊長行使正當防衛權三點。

“幹名犯義”作為傳統法律中的重要罪名,專指子孫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為。法理派從西方國家通行的法理出發,提出“幹名犯義”屬“告訴之事,應於編纂判決錄時,於誣告罪中詳敘辦法,不必另立專條”。而禮教派則認為“中國素重綱常,故於幹名犯義之條,立法特為嚴重”,絕不能在新刑律中沒有反映。

關於“子孫違反教令”問題。法理派認為“此全是教育上事,應別設感化院之類,以宏教育之方。此無關於刑事,不必規定於刑律中也。”但勞乃宣堅持認為,“子孫違犯教令”舊律規定處以杖刑,屢次觸犯,尊長呈請發遣者,將其發遣。發遣後,祖父母父母呈請將其釋放回來亦有成案。這樣“子孫治罪之權,全在祖父母父母,實為教孝之盛軌”。《大清新刑律草案》不列上述條款不合民情。

關於子孫能否對尊長行使正當防衛權的問題

法理派則認為:“國家刑法,是君主對於全國人民的一種限制。父殺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殺其父,則治以不孝之罪”,惟有如此“方為平允”。禮教派認為,“天下無不是之父母”,子孫對父母祖父母的教訓、懲治,最多像舜帝那樣“大杖則走,小杖則受”,絕無“正當防衛”之說。

在資政院議決《大清新刑律》時,雙方就有關三綱五常的諸條款又展開了激烈的爭論。禮教派堅決維護三綱五常,到最後,雙方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子孫對尊長的侵害是否適用正當防衛和無夫和姦是否定罪兩條上,兩派各持己見,爭論不休,最後只好採取投票法來表決。

結果是對尊親屬有犯適用正當防衛條款通過。

但禮教派們並不善罷甘休,他們對法理派提出了彈劾,迫使沈家本在宣統三年二月年月辭去修訂法律大臣和資政院副總裁之職。

清廷在新刑律後附加五條《暫行章程》,規定了無夫婦女通姦罪;對尊親屬有犯不得適用正當防衛;加重卑幼對尊長、妻對夫殺傷害等罪的刑罰;減輕尊長對卑幼、夫對妻殺傷等罪的刑罰等。

張勳復辟時,討逆軍即將攻入京城,張勳任命的那些偽官個個如驚弓之鳥,四處逃散,唯獨法部尚書勞乃宣誓死不去,別人勸他趕緊跑路,勞乃宣說:“我在前清時,不過是個提學使司,今蒙聖恩高厚,薦升執掌全國司法機關,雖到任數日,關於各省民刑訴訟案件,一件不曾辦過,已有尸位素餐之誚,如果要是再擅離職守,越發對不住皇上了。如今之計,唯有抱定一個主義,生是法部的官,死是法部的鬼。我現在就在大堂之上,懸掛一條巨大索,若是叛軍入城,我就在這裡懸樑自盡,效忠皇上。”當然他沒有真的以死殉清。

勞乃宣儘管為法部尚書,但對現代法律一無所知。為防止別人譏笑他不知法律為何物,勞乃宣從琉璃廠買了一部《大清律例》,從早到晚,每日捧讀。友人見他一把年紀了還這麼用功,便勸他說:“公臨時抱佛腳,就算竭盡腦力,也記不得那麼多。何況新政以後,舊律例已不適用,你應該多看新法律,這才是解決辦法。”勞乃宣聽後很不高興:“大清帝國當然該用大清律例,什麼新法律,我不要看!”

中國的現代化為什麼特別艱難?不僅是因為中國超大國情,而且是因為中國的勞乃宣們太多。像勞乃宣這樣的人,似乎很有學問,但其實昧於時勢,可以說是不通。在數千年未有之變局之際,仍然抱著僵死的教條,以之為絕對真理,真是可笑而可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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