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的誤區

誤區1

擁有哪國國籍就代表自己是哪國稅收居民

國籍、住所、實際居住或停留的時間、特殊測試標準等都有可能作為判定個人居民及稅收居民身份的標準。

在中國,居民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但並未在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同胞。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停留達到特定天數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也會被視同為中國稅收居民。

誤區2

金融賬戶即存款賬戶

在CRS下,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核心是“賬戶”,也就是說跨國之間共享的信息是金融賬戶信息,金融資產包括證券、合夥權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險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資產的權益,前述權益包括期貨、遠期合約或者期權。

中國版CRS《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指出,金融賬戶涵蓋了存款賬戶、託管賬戶和其他賬戶,如私募投資基金的合夥權益和信託的收益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因此,對於形式相對複雜的資產及賬戶(如信託或有可能形成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離岸公司擁有的資產等),個人應當對其作出詳細分析,瞭解其是否屬於《管理辦法》要求披露的金融賬戶範圍。

誤區3

CRS實施以後,設立離岸信託沒有任何意義

離岸信託在資產分離和保全、稅收優化以及信息隱秘性上具有其他投資架構不可比擬的優勢,因此在資產配置方面受到世界上很多高淨值個人和家庭的青睞。在CRS下,信託也有可能被判定為是金融機構,而需要對其賬戶持有人(例如委託人和受益人等)進行盡職調查;或者被判定為是消極非金融機構,如果其在金融機構持有賬戶,則會被要求提供信託實際控制人(例如委託人和受益人)的信息。

但是信託被納入到CRS下的申報體系,並不會導致信託喪失其本身具有的資產分離和保全、稅收優化以及信息隱秘等優勢。從中國的角度,儘管CRS實施後,理論上中國稅收居民在海外所設立信託的相關金融賬戶信息會被申報和交換到中國稅務機關,但是這並不代表信託就失去了隱秘性。因為,CRS下的所謂“資產曝光”只是相對稅務機關來說,而且CRS下跨國之間交換的信息具有十分嚴格的保密性要求,信託本身的隱秘性仍然存在,並不會公之於眾。

誤區4

既然CRS是申報“非居民”的信息,那麼錢在境內最“安全”

根據中國版CRS規定,金融機構只需要申報非居民(非中國稅收居民)所持有賬戶的信息,但不妨試想一下,非居民的信息都需要申報了,居民的信息申報還會遠嗎?

金融資產的賬戶信息與稅務機關納稅徵管信息的互聯互通機制在西方發達國家早已開始實施。如今在CRS下,國外金融機構與國內稅務機關的信息互動機制已在建立之中,筆者有理由相信,國內金融機構與國內稅務機關也會很快建立互聯網絡。世界上沒有所謂的“安全”之地,唯有合法、合規才是最大的“安全”。

誤區5

所有CRS參與國都會進行CRS信息交換

各國之間進行CRS下的賬戶信息自動交換,在具備了多邊國際法律條約以及相關數據安全制度等的基礎上,還需要一個額外的“激活”程序,即各國在提交給經合組織秘書處的“願意交換國家名單”中列明夥伴國。只有那些相互交換關係被“激活”成功的國家之間,才會切實進行CRS下的賬戶信息交換。

根據經合組織在其官方網站公佈的信息,截至2017年8月7日,全球已經有超過2000個CRS下的交換關係被“激活”,其中中國已經與包括加拿大、根西島、澤西島、列支敦士登和馬耳他在內的47個國家和地區“激活”了CRS下的交換關係。預計到2018年5月31日中國金融機構的第一次CRS信息申報截止日期之前,還會有更多國家與中國之間的交換關係被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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