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涉「小豬佩奇」侵權案在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宣判

8月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原告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ASTLEY BAKER DAVIES LIMITED)、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 ONE UK LIMITED)與被告汕頭市聚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凡公司)、被告汕頭市嘉樂玩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樂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進行網上公開宣判,認定嘉樂公司、聚凡公司侵犯了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判令嘉樂公司、聚凡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貝戴公司)、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娛樂壹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 15萬元。

全國首例涉“小豬佩奇”侵權案在杭州互聯網法院宣判

艾貝戴公司、娛樂壹公司於2005年8月19日向美利堅合眾國申請《Peppa Pig》(“小豬佩奇”)著作權登記並獲得登記證書,後向中國國家版權局申請《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佩奇、喬治、豬爸爸、豬媽媽”)著作權登記並獲得作品登記證書,艾貝戴公司、娛樂壹公司生產、製作《小豬佩奇》動畫片及其他衍生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配套書籍、小豬布偶、玩具、APP應用程序等),並在全球範圍推廣。後艾貝戴公司、娛樂壹公司發現聚凡公司在其淘寶網“聚凡優品1” 店鋪中大量銷售印製有涉案作品人物形象的“小豬佩奇廚房小天地”玩具,且顯示生產商為嘉樂公司。艾貝戴公司、娛樂壹公司認為,聚凡公司未經許可銷售涉案被控侵權產品並展示相關圖片,嘉樂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涉案被控侵權產品,均已嚴重侵害其所享有的美術作品著作權。淘寶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並未對商家上架的產品是否涉嫌侵權進行主動審查,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佩奇、喬治、豬爸爸、豬媽媽”以線條、色彩或者組合呈現出富有美感的人物形象和藝術效果,具有獨創性,屬於著作權法上保護的美術作品。嘉樂公司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其生產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獲得合法授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故嘉樂公司未經合法授權生產侵犯“佩奇、喬治、豬爸爸、豬媽媽”美術作品著作權的玩具,同時將涉案被控侵權產品銷售給聚凡公司,分別侵犯涉案美術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聚凡公司銷售侵犯“佩奇、喬治、豬爸爸、豬媽媽”美術作品著作權的玩具並在網絡上展示涉案被控侵權產品圖片一張,侵犯了作品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據此,該院作出如下判決:聚凡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犯艾貝戴公司、娛樂壹公司“佩奇、喬治、豬爸爸、豬媽媽”美術作品著作權的“小豬佩奇廚房小天地”玩具;嘉樂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艾貝戴公司、娛樂壹公司“佩奇、喬治、豬爸爸、豬媽媽”美術作品著作權美術作品著作權的“小豬佩奇廚房小天地”玩具;聚凡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艾貝戴公司、娛樂壹公司經濟損失(含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30000元;嘉樂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艾貝戴公司、娛樂壹公司經濟損失(含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120000元;駁回艾貝戴公司、娛樂壹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悉,“Peppa Pig”(“小豬佩奇”)進入中國市場後,艾貝戴公司、娛樂壹公司一直在積極維權,打擊盜版。此前,艾貝戴公司、娛樂壹公司針對被授權商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均已調解結案,本案系艾貝戴公司、娛樂壹公司針對被授權商提起的著作權侵權首例判決案件。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嘉樂公司曾經與“佩奇、喬治、豬爸爸、豬媽媽”國內代理商深圳山成豐盈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磋商過授權事宜,並簽訂了書面授權書,但是嘉樂公司超過授權期限、授權範圍、授權渠道生產、銷售“佩奇、喬治、豬爸爸、豬媽媽”玩具,故至侵權取證之日其實際未獲得合法授權,而聚凡公司從未和代理商洽談過“佩奇、喬治、豬爸爸、豬媽媽”授權事宜,僅是從嘉樂公司進貨,更加沒有獲得合法授權。

近年來,由於國際經濟、文化交往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衝擊,知識產權法律關係也日益國際化,涉外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國際貿易的核心問題。本案中艾貝戴公司、娛樂壹公司均系在英國登記註冊的公司法人,由於英國和中國同為《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成員國,因此艾貝戴公司、娛樂壹公司對《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所享有的相關著作權(含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杭州互聯網法院在涉外互聯網著作權糾紛中致力於平等保護,努力在世界知識產權糾紛解決領域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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