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代广寒


笔者经常发布有关于金融借款以及民间借贷等领域的法律文章,也包括其他法律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关注头条号“司法判例研究”。欢迎有疑问的同学多多提问,互动交流。

首先,笔者亮明自己的观点: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均有可能承担还款责任,具体要看债权人的选择。

该行为为隐名代理行为

首先从法理上讲,笔者用来分析一下,用他人名义借款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定性的。该行为从法理上讲,严格来说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即是实际使用人委托名义人以其名义为实际使用人办理借贷。但是这种委托代理方式呢,和我们平常的委托代理方式不一样,因为代理分为两种,一种是显名代理;一种是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与相对人办理其所代理的事务时,相对人是明知被代理人是谁的。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于相对人办理其所代理的事务时,相对人是不知道被代理人是谁的,甚至都不知道存在代理这种情况。因此,上述法律行为,是典型的隐名代理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实际分析:

具体结合到上述问题来讲,鉴于这种情况,名义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之间不管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肯定是有约定的,约定实际使用人到期还款。现在由于实际使用人的原因,名义借款人不能对第三人即债权人履行义务,此时名义借款人可以向债权人披露实际使用人。而对于债权人来说,此时他可以任意选择名义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中的任何一位履行债务,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第一,不能同时选择,只能选择一个;第二,只能选择一次,确定下来后就不能在换了。

法律后果:

因此,对于您所提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向债权人及时地披露实际使用人,然后等待债权人的选择,此时无论是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使用人都只有等待选择的份,没有任何权利行使。故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中,到底有谁来履行债务,是不能确定的。如果债权人选择的是实际使用人,那么实际使用人可以用名义借款人的抗辩事由继续对抗债权人。如果选择的名义借款人,那么名义借款人在履行完债务后,可以向实际使用人追偿。


司法判例研究


法海一粟认为,本案应当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实际使用人如果构成担保或者债务加入的,则应当承担担保或者还款责任。

1、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只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就本案而言,名义借款人是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他应当承担借贷合同中所约定的还款责任。至于,涉案借款到底是谁实际使用,与出借人没有关系。同样,实际使用人也不用向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即便出借人知道涉案借款系实际使用人使用时也是一样。


之所以出现名义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的问题,往往是出借人不认识实际使用人,或者对实际使用人不放心,因此,转而由名义借款人出面借款,所借款项交由实际使用人使用。而实际承担还款义务的是实际使用人。

2、发生纠纷时,出借人应当以名义借款人为被告主张权利。这是因为,涉案借款是以名义借款人借出,实际使用人并非涉案借贷关系的相对方,因此,在法律上,他不用向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尽管实际上是由他还款时也不例外。

3、实际使用人如果是涉案借款担保人,或者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则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担保或者还款责任。这是因为,实际使用人的担保行为,在与出借人之间产生担保合同关系,因此,实际使用人是基于担保合同关系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实际使用人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那么,表明其与出借人之间构成债务加入法律关系,因此,实际使用人基于法律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不管怎样,实际使用人于此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是基于借贷关系,而是基本其他法律关系。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分两种情况

1. 出借人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名义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并不因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而产生权利义务上的变化。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名义借款人和出借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之间,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解决。名义借款人应当履行向出借人还款的义务,再依据另一个法律关系,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在合同有效的借款合同中,名义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为第三人)借款,出借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名义借款人就应当偿还借款。



2. 出借人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

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出借人明确知道名义借款人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实际借款人借款,实际借款人参与了该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实际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责任;但名义借款人并不是毫无责任,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中,名义借款人也应当与实际借款人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之后名义借款人可以再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谭谈法律圈


对于该问题,我们从

(1)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2)“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是借款,还是代理?)进行分析:

1.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借款人是签字的人(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使用资金的实际使用人,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1)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债权人)完全知道实际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因某些原因不方便直接出面,故委托名义借款人以自己名义去签定借款合同,名义借款人在这里实际是代理行为,代理的结果归属被代理人即借款实际使用人。

小结:实际使用人是借款人并与出借人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际借款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还款责任。

(2)出借人(债权人)不知情,有名义借款人和资金实际使用人之分,也没有证据出借人知情,则,无论“名义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之间有什么约定,均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债权人),合同具有相对性,出借人与实际使用人没有关系。

小结: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法律认定为借款人)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受借款合同约束,承担还款责任。

2.“名义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1)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名义借款人”是一种代理行为,以自己名义去完成“实际使用人”委托事项,代理结果归“实际使用人”,并且实际使用人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偿还本息。

小结:“名义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名义借款人”是代理人,“实际使用人”是委托人。

(2)如果“资金实际使用人”钱款从“名义借款人”处拿到的,并且,偿还借款本息,也是先支付给“名义借款人”,再由“名义借款人”支付给出借人,此种情况,“名义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小结:“名义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际使用人”与出借人是完全切割的,没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结论:

1.如果“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并有证据与出借人建立关系,则实际使用人与出借人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际使用人”是借款合同当事人,承担偿还借款义务。

2.如果“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则“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是借款合同当事人,承担偿还借款义务。


大树说法



一、出借人出借资金时,并不知晓有实际使用人的情形

简单来讲,就是出借人仅是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任而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也并未对出借人言明该笔资金系代他人进行借款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构成隐名代理法律关系,则在实际使用人不承担还款义务时,名义借款人可以选择向出借人披露实际使用人。此时,出借人享有选择权,选择由名义使用人抑或是实际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但选择权一旦行使,将不能变更。参见《合同法》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二、出借人明知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仍出借资金的情形

此种情况下,虽然 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载明了名义借款人,但由于出借人对于资金由实际使用人使用、相关利益由其享有等情形是明知,因此,我们可以据此探究其内心真实意思是将相关资金借于实际使用人,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实际使用人不便于在合同签字,因此,由名义借款人签字而已。这种情况下,名义借款人主张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还款责任在法律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存在一个证明的问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借人对于此情况是明知的。


司法实践中,由于名义借款人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高,相关工作留痕做得并不健全,因此,很多判例都是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所以,除非是特别信任且靠谱的朋友,不建议充当名义借款人。


阮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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