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降低贷款风险、安全发放贷款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而遵义市某金融机构的支行行长、信贷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手段发放贷款4200万元。与此同时,通过行贿等不法手段获取贷款之人更是难逃法网。8月9日,仁怀市人民法院由院长冯发顶担任审判长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遵义市某金融机构支行行长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该行信贷员肖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处罚金五万元,贷款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处罚金十万元。市多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及社会群众共200余人参加了旁听。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2016至2017年,被告人吴某某在遵义市某金融机构担任支行行长期间,明知抵押物和贷款公司存在严重问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贷款人行贿现金共计20余万元,为贷款人苟某以多个新成立公司违法发放贷款3250万元;为苟某某以个人名义违法放放贷款160万元;为肖某某违法发放贷款790万元;以上共违法发放贷款4200万元。

2016年,被告人肖某在遵义市某金融机构支行担任信贷员期间,在进行对贷款核查时,明知申请对象在贷款用途、贷款资质、抵押资产、营业情况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盲目听从行长吴某某(被告人)的安排,导致贷款人编造虚假用途、虚假营业材料,骗取该行多笔贷款。在办理贷款期间,肖某收受贷款人现金共计118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得贷款,替他人向信贷员肖某行贿较大数额。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肖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抵押物和贷款公司存在严重问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将本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发放给他人,且在工作中收取贷款人贿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得贷款,替他人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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