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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河府〔2018〕44號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監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和《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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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河源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河源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核發。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車輛行政許可與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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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於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併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一)經營範圍:網絡預約出租客運。

(二)經營區域:本市行政區域內。

(三)經營期限:申請網約車經營期限定為6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網約車經營許可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向原許可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第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後10日內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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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除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排氣量不小於1.6L或1.2T,前後軸距不小於2.6m;新能源車輛發動機排氣量不作限制,但前後軸距不小於2.6m;

(二)按規定購買營運車輛承運人責任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三)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牌照和行駛證。

第九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第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保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優勢加強對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服務管理,確保運營安全。

第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車輛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安全檢查制度、維護保養制度、車輛技術檔案制度,確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設備完好,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檔案內容準確、詳實。車輛技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其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行駛里程、交通事故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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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乘客投訴處理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佈服務監督電話,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及時受理投訴,10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車發票。網約車平臺公司應通過本企業網站和客戶端應用程序對收費標準、服務價格進行明示。運價計算方式的確立和調整、變動,應提前5個工作日通過媒體、網站等向社會發布公告,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四網約車平臺公司對於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當先行賠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十五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聯合監管,並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私人小客車合乘由交通運輸、公安、發展改革、網信等部門聯合制訂實施意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未作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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