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拴绳该不该入刑?|刑法就是一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

遛狗不拴绳该不该入刑?|刑法就是一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

撰文/戎静

近期网络上对于不按规范养狗的狗主人的声讨是一浪高过一浪,生活中,我也是频频遇到那些不规范的养狗行为。

遛狗不拴绳该不该入刑?|刑法就是一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

比如近一个星期,我家单元门口出现了两次疑似宠物狗粪便的物体;

我先生晨跑时受到宠物狗的袭击,与狗和狗主人发生过多次战役;

我五岁的女儿在小区里多次被没有栓绳的小狗追逐而边跑边哭喊,以至于这一个假期我女儿都因为怕狗而基本没有过户外活动……

可以说我们全家也深受不规范、不道德养狗行为的骚扰和困扰,对这样的行为也是深恶痛绝,也支持对此严格管理、尽快治理。

遛狗不拴绳该不该入刑?|刑法就是一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

但最近我看到网络上存在将“遛狗不拴绳”的行为比照醉驾入刑的观点,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法实务并且研究刑法的人来说,我认为对这种观点应该理性审视,对于遛狗不拴绳的行为,有没有必要让刑法来出手,值得深思。

刑法的地位是什么?刑法与民法、行政法一样,都是在宪法之下的部门法,但是刑法有其特殊之处在:

刑法是强制力最强的法律,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触犯刑律并接受刑罚处罚的人,失去的是自由、金钱乃至生命。

很多人都了解刑法是用来打击犯罪的,其实刑法另一重要的作用在于规范国家这种强制力的行使范围,保障公民的财产、自由和生命不被任意剥夺,因此,德国刑法学家冯·李斯特指出,“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由于刑法这种严厉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决定了刑法应该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保障法而出现,而不应该成为社会治理的“急先锋”。

也就是说,能够通过民事手段或者行政处罚手段解决的问题,其行为危害性程度没有上升到犯罪程度的,不宜让刑法轻易出手,否则无异于“杀鸡用了牛刀”,国家强制力的滥用,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为严重的是,具有不当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之虞,故面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刑法应保持谦抑。

可由于种种原因,“刑法万能”的思想在我国目前还是有着坚实的“群众基础”,对于刑法威慑力的过度依赖体现在很多方面,对于“遛狗不栓绳”的行为大呼入刑,就是典型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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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一种社会问题,我们首先想到的不是民事途径,也不是行政执法的途径,而是直接把刑法搬出来,要求刑法来管,总是认为刑法一管就没人敢犯了。可却没看到这种倾向会带来的种种更为严重的问题。既然“遛狗不拴绳”是被呼吁比照醉驾入刑,下面我们也联系醉驾分析一下遛狗不栓绳入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风险社会学界也有刑法行政化的思潮。

首先,“入刑就没人敢犯“是伪命题。

醉驾入刑以来,虽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确实喝酒开车的现象大幅度减少,很多人就此认为这就是刑罚带来的威慑力产生的良好的效果,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个认识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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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理醉驾最重要的不是是否入刑,而是处罚的必然性,虽然是入刑了,但是如果确定知道今晚不查车,一路都遇不到警察,相信还是很多人喝酒后会选择开车。

即便是没有入刑,但查到会吊销驾照再也无法开车,如果确定知道会有查车,相信也不会有人选择喝酒开车。

所以在这个层面上,刑罚的威慑作用并没有明显大于行政处罚,反而是处罚的必然性在其中起决定性的作用。

我们只看到了醉驾入刑了,却没有看到各地的交警如何加大警力的投入,严厉查处醉驾的行为,事实上,是处罚的必然性程度的增加,这才是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

回到遛狗这件事上,小区内各个狗主人是否每天遛狗、每天遛狗的时间、路线可能都不相同,而一个大城市,小区千千万,所以即便遛狗不拴绳入刑了,狗主人出门遇到警察查处的几率也可想而知。

如此一来,因为处罚的必然性较低,对于狗主人来说,威慑力大大下降,可预见会收效甚微。可能有的人会说,入刑了就要加大警力的投入啊,像醉驾一样进行定期的集中查处。

提出这种观点的人恐怕对我们国家警力短缺的现状还是没有客观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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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达到处罚的必然性大大提高的效果,我们需要在各个小区、公园、街心花园起早贪晚安插多少警力定期查处才能震慑住狗主人呢?这其中将要增加的警力粗略估计一下,就会令人震惊,这现实吗?当然不现实。

不能保证查处的必然性增加,入刑就会震慑住狗主人只是呼吁者的一厢情愿。

其次,轻微违法行为入刑会导致罪刑体系失衡。

对于不规范的遛狗行为我本人也深受其害,但不能仅凭激愤的情绪就丧失对于法律适用的理性思考。

我们国家与西方国家的刑法犯罪体系有所区别,我国的犯罪是“定性+定量”的模式。简单来说,在我国,行为需要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才构成犯罪,否则就是一般的治安处罚案件或者行政违法案件。

而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会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许多轻微的违法行为(如在我国仅仅是治安处罚案件)也纳入了犯罪圈内,犯罪的门槛要大大低于我国。

此“犯罪”非彼“犯罪”,西方国家将某些行为入罪,我国就该入罪的逻辑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当初醉驾入刑,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就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的是是非非暂且不论,但醉驾入刑导致个案间罪刑不均衡的情况是不能否认的。

醉驾入刑后的一段时间,为了加大打击力度,醉驾构成犯罪的必须一律起诉判刑,不允许不起诉和免刑,大量的喝酒开车的人基于此被判处了刑罚,留下了案底。

可相对比来看,很多交通肇事导致一人死亡的案件,由于是过失犯罪,在存在主动报案、积极救助、赔偿到位、刑事和解等情节的情况下,实践中大量都做了不起诉或者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大部分的醉驾被判处拘役,其严厉程度并不明显高于行政处罚中的拘留。入刑较为明显的不同,就是刑罚适用之后,行为人就从此留了案底,有了前科,被贴上了犯罪人的标签。

在交通肇事行为有上文提到的情节下都可以不起诉不留案底的情况下,给所有的醉驾行为人都必须要贴上犯罪人的标签,既不符合情理,更加与法律公平适用的基本精神相违背,显然是为了加大惩罚的必然性,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法律适用的协调性。正是因为存在上述问题,近两年司法机关终于放开了对于醉驾不起诉和免刑的“口子”,而这自然又会导致一定程度上处罚必然性的下降。

可见,以醉驾入刑为代表的“刑法行政化”倾向已经带来了诸多的问题的情况下,其并不是一个好的“榜样”,并不能为遛狗不拴绳入刑提供一个充分的入罪理由,事实上,遛狗不拴绳入刑带来的问题将会只多不少。在目前宠物狗咬伤人还仅仅是民事侵权案件的情况下,遛狗不拴绳入刑的呼吁怎么看也是带有浓厚情绪色彩而欠缺理性思考的观点。

再次,行政处罚比刑事处罚效率更高更灵活。

可能有人按捺不住了,是不是这种不规范遛狗的行为就不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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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是,该管,并且该严管,但是不该刑法管,应该由行政法来管。行政处罚手段包括警告、罚款、吊销养狗证、行政拘留等,更为多样化,并且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和执行,其较刑罚更经济也更有效率。

加大行政的监管和治理,可以动用社区、街道的力量,动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是个“治本”之策。而刑事案件有特定的侦查主体,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判决三个阶段,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轮流承办一遍,最后刑罚对此的处罚手段也只有拘役和罚金,不仅程序繁琐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而且处罚手段单一,因此刑法对这种轻微违法行为整治的灵活性和有效性显然不及行政法。

比如山东的养狗扣分制就很值得借鉴和推广, 遛狗不牵绳扣3分、处以200-500元罚款。 狗狗扰民1次扣3分、2次扣6分、3次吊销狗证。规则很好,关键看执行,只要能够动用居民、物业、街道、有关监管机关等各方的力量齐抓共管,增强处罚的必然性,比如可在小区内显著位置贴上举报电话,邻居、物业发现不道德养狗行为可及时拍照、录视频留下证据并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及时了解情况,属实就扣除相应的分数,几次遛狗不拴绳就要把积分扣光吊销狗证,强迫狗主人与宠物狗分开的话,相信已经足够规范这种不道德的养狗行为。

刑法是保护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不是一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而是最后的“杀手锏”,从不轻易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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