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後給朋友借款65萬元投資工程,朋友卻因工程虧損無法支付本金和利息。申請執行人張某將借款人李德、擔保人吳麗告上法庭。通川區法院經開庭審理,判令李、吳二被告償還本息,擔保人吳麗對其中的435257元承擔連帶責任。然而,判決生效後,二被告卻拒不執行,法院遂將2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經通川區法院執行法官不懈追討,通過各種手段終於幫申請執行人討回本息。
投資失敗
被告被債主告上法庭
孫華和吳麗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14年春節,經吳麗牽線搭橋,孫華結識了其妹妹吳玲和妹夫李德,幾人多次在一起聚餐打牌,關係日益密切。2014年5月,因承包工程前期需要大額資金,經吳麗擔保,李德向孫華借款15萬元,寫明月利息3分。2014年8月,李德再次向孫華借款50萬元,口頭約定月利息3.5分,擔保人依然是吳麗,但孫華在向李德支付該筆借款本金的時候自動將當月利息17500元予以扣除,實際到賬金額僅為482500元。
前期,李德每月按時向孫華支付借款利息,直到2015年11月,因投資工程虧損,李德再也無力向其支付高額利息。2017年4月,孫華一紙訴狀將被告李德、吳玲和吳麗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其65萬元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法院判決
借款人、擔保人共同償還債務
法院審理認為,2014年5月的借款,因起訴時間超過保證期間且擔保已過期限,應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2014年8月的借款,雖借條載明借款本金為50萬元,但原告預先扣除當月利息實際到賬金額僅為482500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此筆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482500元,被告吳麗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卻否認知曉借貸雙方口頭約定利息,故只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照相關規定,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以上第二筆借款中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應當作為本金扣除,實際本金應為435257元;且兩筆款項均系被告李德和被告吳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最終判令被告李德和被告吳玲在判決生效後的第10日償還原告孫華借款本金585257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11月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金付清為止;判令被告吳麗對第二筆借款的本金435257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窮盡手段
幫申請人討還本息
判決生效後,孫華多次找李德夫婦和擔保人吳麗要求其履行判決義務,對方卻以各種理由拒不還款甚至拒絕露面。2018年2月,孫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立即履行法律義務,並多次聯繫被執行人到法院協商,被執行人皆聲稱自己在外有事無法回來,遲遲不肯露面。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李德夫婦和吳麗的銀行存款、不動產和車輛等信息進行了查詢,查獲被執行人吳麗名下房產一套並予以查封,查獲李德夫婦名下房產一套,存款10萬,但該套房屋早已另案抵債,存款也被另案凍結。2018年7月底,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吳麗名下房產進行評估拍賣,得知消息的吳麗主動聯繫法官要求履行還款義務,同時還願意幫助該案被執行人李德夫婦履行部分還款義務,共計465892元。即便如此,該案仍有下欠利息未執行到位,承辦法官並沒有放棄,繼續尋找突破口。
2018年8月中旬,執行局法官另案出差重慶,無意間從當事人口中得知幾天前李德在附近出現。於是,執行法官決定守株待兔,功夫不負有心人,終於在當天傍晚尋獲李德,對其作出拘留15日的決定,並於當晚連夜驅車趕回達州將其送到拘留所。第二天,吳玲和孫華一起找到承辦法官,吳玲當場還款7萬元,雙方達成分期還款的和解協議,李德也得以提前解除拘留。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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