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變造勞動合同,罰款20萬元+雙倍工資!

案情簡介

李某主張

李某於2008年1月入職公司,2008年7月提出辭職,2010年11月重新入職某文化公司,2012年5月以某文化公司拖欠工資為由解除了勞動關係。

李某通過仲裁及訴訟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間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用人單位變造勞動合同,罰款20萬元+雙倍工資!

公司主張

李某自2008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間一直存在勞動關係,雙方於2008年1月17日訂立了5年期勞動合同,李某2008年7月向公司請長假,因此無需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公司提交了雙方於2008年1月17日訂立的5年期勞動合同原件,該合同最後一頁(第7頁)乙方處有李某簽名。李某認可該簽名確為其本人所籤

問題所在

李某主張該勞動合同系雙方於2008年訂立的2年期合同,截止日期應為2010年而非2013年,且公司提交的該份勞動合同的前6頁全是機打字體,只有第7頁為手寫字體,李某認為某文化公司存在對勞動合同進行換頁的偽造證據行為。

司法鑑定

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第7頁與第1—6頁不是同一臺打印機連續打印形成,第7頁系噴墨打印形成,第1—6頁系激光打印形成,存在換頁情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了李某要求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

裁判要旨

經鑑定

經鑑定,某文化公司提交的5年期勞動合同存在換頁情形,法院對該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期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所以李某要求某文化公司支付其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應予支持。此外,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某文化公司偽造本案重要證據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且妨礙了法院審理案件,故依據法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了罰款20萬元的決定。

案號:(2014)二中民終字第01897號

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捍衛

“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法律規則。《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亦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案例一中,李某於2011年2月23日離境前往美國、於2011年6月8日返回中國,但上述期間其仍向某保險公司提交由北京婦產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的行為明顯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案例二中,用人單位變造勞動合同的行為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且妨害了司法活動。案例三中,邢某違反服務期約定後,請求返還已經履行的違約金的行為也與誠實信用原則不符。結合當前勞動爭議案件中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及虛假陳述多發的問題,法院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應當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本要求,以實現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弘揚良好社會風氣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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