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事件中电瓶车主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刑罚?有何依据?

徐大大明


很多人问我:如果你是那个电动车男子的话,你会怎么做?我的回答是 :我也会反抗,甚至是继续砍杀宝马男子,但这并不代表这一行为不违法!

前天晚上发生的宝马男和电动车男子因为交通事故纠纷而引发的恶性伤人事件已经人尽皆知,网友们的讨论或者是声讨也甚嚣尘上,很多人都认为电动车男子是正当防卫,不应受到任何的处罚...

笔者认为电动车男子(以下称“于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甚至是故意杀人,这也是现在业内的多数意见。但无奈的是,这一意见与大众的意见相左,很多业内人不敢再发表一些意见,笔者本也不想再说什么,但是看见网友们这朴素的正义,觉得大众已经给本案定了一个合法、合理的性了!让笔者不禁想起来了于欢案,刚开始爆料出来的时候,大众也是认为于欢构成正当防卫,死者死有余辜,但是结果呢?结果是于欢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判了五年!判决之后,怎么没有见到网友们再吵了呢?你们要是认为是正当防卫的话,那就申请再审啊,怎么一个个都哑了?

有人说,本案中的本案中的宝马男子(以下称“刘某”)在当时并不是要逃跑,而是去车里拿更加厉害的武器,如果于某不杀他的话,那么可能被杀的就是于某了...敢问,这个你们是怎么知道的,在车里面放了一把刀就一定会放枪暴力犯罪的武器?这是什么逻辑?

如果刘某真的是想要杀于某的话,那么刀掉了之后就应该继续去捡起来或者是抢过来,可是视频中看到的只是刘某一路仓皇出逃的狼狈样子,怎么就是还有继续杀人的故意了?

此时刘某的放罪行为已经中止,于某却穷追不舍的砍杀,最终导致了刘某的死亡,这不是防卫过当?

有人说,本案中的刘某是黑社会,于某杀了他是正义的,是打黑除恶,大快人心!但是,刘某的身份到底是什么,我们不知道,不能仅仅以人家有纹身就认定为黑社会,一切的一切需要公安机关调查了解之后才能知道。其次,即便刘某是黑社会,就是要被打黑除恶,那也应该是公安机关的事情,普通民众没有执法权,凭什么决定别人的生死?

所以最终,笔者还是认为于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构成犯罪,不过应该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网络确实是个好东西,让我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天下大事,让我们可以随时监督,比如昨天的四川德阳的安医生自杀事件,笔者也认为这些逼死医生的人确实是应该受到处罚,因为安医生确实是没有犯法;但是也同时可能会带来负面的作用,比如这件事情!

总之,人言可畏!

(有关这件事情的,笔者也只能言尽于此,剩下的就交给司法机关吧!)


罗召均律师


我看了多个角度的视频,有车头方向的,也有车尾方向的。先说客观事实,再发表主观议论。

第一阶段:宝马纹身社会男,违章拐入非机动车道,剐蹭正常行驶的电瓶车(电瓶男)。宝马车上四个人,看样子是仗着人多,与电瓶男理论。社会男从车内冲出,上来就对电瓶男拳打脚踢。(不同意有些新闻表述,发生争执和冲突,是社会男一直在殴打电瓶男)。

第二阶段:突然,社会男跑回宝马车,拿出一把三尺多长的砍刀(管制凶器),飞奔过来挥砍电瓶男。这个电瓶男真是条汉子,不躲不跑,与社会男搏斗(符合孤胆英雄的形象)。

第三阶段:在搏斗中(是自卫反击的英勇搏斗。不同意有些新闻说的争执的用词),电瓶男从地上抢到了刀子,砍杀社会男。社会男跑回宝马车,电瓶男追上砍中社会男的头部,继续追砍社会男致死。

前面的视频已经非常清楚了。客观事实如下:

第一阶段:宝马车违章,无理找茬。社会男无理欺负人在先。这是事实。社会男,下车后,一直殴打电瓶男。电瓶男只做防御性抵抗。打人的责任,完全在社会男。

第二阶段:社会男跑回宝马车,取出管制刀具(携带管制刀具已经违法)。违法携带管制刀具,用管制刀具行凶。完全是黑社会的典型形态。前不久,公安系统已经说明:纹身、大金链子,这是黑社会的第一种表现形式。这个社会男,典型的黑社会当街行凶的行为。从社会男砍人的行为来看,故意杀人的动机和行为都存在。电瓶男不跑不躲,奋起搏斗。典型的防卫和英勇行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电瓶男值得表彰。

第三阶段:电瓶男在英勇防卫搏斗中,白手夺刃,连砍社会男两刀,倒地又砍一刀。典型正当防卫。争议在下面:

如果社会男倒地不动,不再动作。电瓶男,应该不会再砍他。电瓶男也停顿了。但是,注意客观事实。社会男起来了,向宝马车跑去。电瓶男追砍几刀。社会男确实跑回宝马车,这时,电瓶男砍中社会男头部。继续追砍社会男,倒地致死。

争议:在社会男手无凶器之下,追砍致死。有的认为是防卫过当,有的律师居然认为是故意杀人。也有的律师认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无限防卫情形)。

我的看法:从头到尾,都属于正当防卫。从视频中可以看出,社会男并没有倒地不动,没有表示出其失去继续伤人的行为能力。这一点很重要。社会男跑向宝马车。这一点非常关键。电瓶男有理由相信,社会男回车里拿刀或者拿枪(肯定是拿行凶的武器)。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继续砍杀社会男,完全属于无限正当防卫。因为社会男并没有跪地求饶、保持不动,也没有失去行凶的能力。如果社会男回车拿出更加厉害的凶器,死的就是电瓶男。所以,电瓶男继续防卫,没有问题。换作你,你也会这么做。

结论:电瓶男,上演美国大片,孤胆英雄,个人英雄主义,从头到尾属于正当防卫,应该颁发见义勇为勋章。至于社会男,本身就属于黑社会性质,从头到尾,违章违法,故意杀人。他的死是罪有应得,倒霉遇到了一个英雄男,倒霉遇到了一个英勇男。正应了那句古话,千万不要欺负老实人,惹急了老实人,你连求饶的机会都没有。


职场火锅


对于这个案件,本来是思路比较清晰的,但是在看了这么多回答,我是有些蒙逼的。

以下提出我的观点:

1.该事件发生了两个事实,是十二。事实一,属于正当防卫,且不过当。事实二,属于故意杀人。

2.事实一。驾驶汽车男子持刀故意伤害,电动车男子采取正当防卫行为夺取汽车男子凶刀具,进行防卫行为。

3.事实二。电动车男子持刀追砍,最终致一人死亡。

许多网友都认为该事件发生了一个事实行为,从而应当认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但我认为,防卫行为在汽车男子丢失刀具,切逃离过程中,就已经结束。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需要发生在危险行为发生时。而在汽车男子丢失刀具后且逃离时,已经放弃了对电动车男子的危害行为,此时应当认定防卫行为结束。

追砍行为也因此需要另行认定,从电动车男子追砍时的伤害部位来看,均砍在头部,应当遇见该行为有可能导致汽车男子死亡,但依然采取伤害行为。因此,应当认定电动车男子追砍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再分析一下网友观点

1.即使汽车男子逃离,但是可能去车上取枪支等其他凶器,从而继续对电动车男子进行伤害。本人认为该观点具有极高的推断性,从视频中看不出,即使发生了类似威胁性对话,也只属于量刑时考虑的情形,不能因此认定该行为同样属于正当防卫。因此,本人否定该观点。

2.不成立防卫过当。本人认为这一观点的持有人认为该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存在过当情形。但是,在分解该事件后,事实二当然不构成防卫行为。因此,本人同样否定该观点。

3.从道德的角度分析,应当认定改行为合法。本人对于这一观点不完全反对,但持怀疑态度。因为该事件中,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身份发生转变较快。而且道德观点不固定,难以进行判断。

本人认为,即使汽车男子曾经试图杀人,且持有凶器,按照社会观点,属于社会垃圾,存在社会危险性。但其生命同样是宝贵的,不能单纯通过一个事件就对一个人进行好人和坏人的界定,任何人都没有权力私自剥夺其生命。我们看到的是电动车男子因被砍,决定砍死汽车男子,看似“为民除害”。但他是否会因为一些其他微小的摩擦,而同样选择砍死别人呢?这些都无法知晓,但均有可能发生。

但从该案的过程中可以看出,追砍行为属于临时起意,但充分表现了其对生命和法律的不尊重。因此,我只能希望以后和自己发生摩擦的,同样属于守法公民,即使发生摩擦,也会在合法的程度内维护自身权益,不会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来对我进行攻击,更不会因为我可能的任何冲动之举而砍死我。

综上所述,本人不认为电动车男子完全属于正当防卫。应当按照故意杀人从轻处罚,或者按照故意伤害判处。



唉1507232


一次次看视频,一次次有感慨。

这是当下中国社会的一个象征性的缩影。

昨晚,看电影回来,看见马路上竖着一个牌子,上写:

有黑打黑,无黑除恶,无恶除霸,无霸除痞。

看看眼下的这个案子,宝马纹身男,前三样都占,后一样就不用说了。

本来事情就怨宝马车,本来车上下来人,矛盾已经解决。

宝马花身男气冲冲、盛气凌人地又从车里刨出来,对白衣男推搡,踢踹。

白衣男基本上没有还手,处于躲避、退让状态。

是宝马纹身男反而不依不饶,起了杀心,返回车上,取出长刀,返回现场。

再看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数次犯罪,屡次坐监,累计服刑9年半。

这样的人,做得典当行一样的生意,能开上宝马,说明他生意发财不少。

这样的人,这样的生意,这样的现状,白衣男比起来,

用现在庸常的标准来看,他应该算是“成功者”。

为什么上面要提出“打黑除恶”,针对的是什么现象?针对的是什么人?

大概,宝马纹身男应该在这个范围之内。

这是其一。

再来看,白衣男。

从一开始,几个人下来和他理论,都没有看见他有什么过激的举动。

即使是宝马纹身男第一次下车来到他面前,对他又踢又踹,他一直都在闪躲。

说明他还是很克制的。第一不是经常打架之人,第二不是头脑轻易就会发热,

应该算是非常冷静、理性的一个人。

最让人佩服的是,面对宝马纹身男手持一把明晃晃的长砍刀冲到他面前,

挥刀乱砍之际,他也仍然冷静、有节制的躲闪着。

仔细想想,这还是一个有着非凡勇气的人,面对意外,面对不测,面对邪恶,

甚至,面对危险时,让然能够处乱不惊,可见不是一个普通人。

他做出了许多人做不到的事情。孔子讲:君子应该是泰山崩于前而不变色。

可见,白衣男基本符合孔夫子所言之理想人格——“君子”之称。

也就是这样一个人,在宝马纹身男反复的谩骂、推搡、攻击、踢踹之后,

甚至,最后在宝马纹身南手持那把砍刀砍伤了他的胳膊、腿部、肩颈部之后,

流血与疼痛,危险与惊吓,伤害与刺激——

凡此种种,他已经达到了一个生命所能承受的上限。

即便在这个时候,他也没有变得疯狂。

然而,意外与机会出现了。那把刀奇迹般地掉在了好几米开外的地上。

就在他把刀抢在手里的时候,宝马纹身男也到了跟前,只是晚了一步。

后面的事情,就不用叙说了。

在法律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过失杀人,

是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几个判定,量刑结果也会有明显的不同。

现在看,白衣男的行为基本上属于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之间。大家的争论也多在此。

仔细分析案情,认真思考细节,反复琢磨道理,我认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理由如下:

一、他是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开始反击的。刀子是对方的,

反击在对方反复严重侵犯之后,属于正当防卫没有任何争议。

按照西方正当防卫中的“墙壁反击”理论,也是完全符合的。

二、争议点在于,到底宝马纹身男的直接死因,是刀捅腹部那几刀造成的,

还是后来他追砍的那几刀造成的。

三、我认为极有可能是前两刀造成的。从视频中刀捅的动作和部位分析,

刀伤应该很深,有可能达及肺部和心脏。

四、即便是死者的死因是后几刀造成的,我认为也照样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在宝马纹身南被捅伤腹部从地上站起后,仍然有对峙白衣男的动作和企图。

然后,停顿了一下,他才转身跑向宝马车的方向。他的那把砍刀就是从那辆车里

取出来的,在他失去了凶器之后,再次跑向宝马车,有第二次去车上取出凶器,

对白衣男进行再次侵害的可能和危险。所以,白衣男后面对他追砍,

就应该仍然属于正当防卫。

五、从两个当事人的为人做人经历来看,宝马纹身男有多重案底,

而白衣男子只是一安分守己的成年人,两相对比,高下立判。

而且,这种高下,从视频中两个人的对决过程也能清晰地看出差别。

尽管法律是以法律条文为准绳,有时候会和道德、感情的判断产生一定的偏差,

但是,总的来所,还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时候多,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的时候相对少。

从这个角度,也会有利于对白衣男的定性和量刑。

六、从目前看,几乎一边倒的舆论,毫无争议地说明了人心所向。

如果恶人得逞,好人遭殃,对眼下的社会风气有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

七、如果从目前“有黑打黑,无黑除恶”的形势来看,正是说明现实生活中,

某些领域,某些情况下,“黑”和“恶”的势力还很强大,有时表现会很猖獗。

事实上,在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道路纠纷上,也是如此。

从这样的角度看,有网民说白衣男不但无罪,而且是为民除害,说法虽然有点过,

但也并不是完全没有一点道理。

好的法律,好的判决,都是要本着惩恶扬善的原则往前走的。

让我们拭目以待,和广大网民一起,进行一次深入的、生动的、认真的法律学习。


手机摄影艺术


电动车主,防卫过当是肯定的了!这点毋庸置疑!

首先,我们从正当防卫的两大要件来看。第一,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点够了,宝马男拿刀,对电动车主进行了三次以上的挥砍,且不说砍到哪了,但肯定不是简单的举刀恐吓,而是挥砍。然后我们看,刀掉了,如果不掉,后面宝马男继续挥砍,电动车主伤成什么样,无法判断,所以当刀掉了的时候,电动车主去捡刀,完全出于自我保护,这时候!宝马男来抢刀,出于自卫,电动车主的一次挥砍,是属于正当防卫的,然后宝马男不躲不避,过去抢刀,这时候被抢走,后果不堪设想,电动车主这时候大概砍了两刀到三刀,这一段的行为,都在正当防卫范畴内。

然后!本案的节点到了!我们看刑法对于正当防卫规定的另一个要件,正当防卫的界限应该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制止!这两个字就尤其重要,抢刀过程中电动车主的三次挥刀,都可以理解为制止对方对自己的不法侵害,因为一旦刀被对方捡起或者抢走,势必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这也是法律赋予公民个人自保的权力。而这之后,宝马男跑了,也就是说,这个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候电动车男完全可以选择报警,躲避,而他选择了继续追砍,也就是后面这几刀,必然超出了自卫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无疑。

然后说量刑,我个人觉得即使后面有追砍,也不能划入故意伤害的范围里,因为这个追砍是连续性的,从心理学来讲,一些高度恐惧,高度紧张的情况下,一些动作是很难立马停止的!这种连续性的追砍,中间没有停止,没有思考的时间。也就没有伤害对方或者杀死对方的故意。至于说量刑轻重,我觉得要看致命伤在哪个阶段,如果在捡刀、抢刀阶段,砍的那四刀造成一处致命伤,那么后面的追砍并非致命的关键,量刑应该较轻,但如果致命伤是在追砍阶段造成的,这个阶段属于正当防卫之外,量刑就较重了。


骜爷


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换做其他人,只要是正常人,都会这样做。如果像某些法律界人士讲的停止追砍宝马纹身男,在法律上才是正当防卫,那么后果恐怕会对电瓶车主更不利。

例如,纹身男会不会回车里拿出其他武器?会不会开车撞电瓶车主?或者此后伺机报复?

这件事太火了,律师朋友们为此事也是争论不休。不过,他们大部分人都达成了一个共识,在现行法律之下,电瓶车主最少是防卫过当,很有可能是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来判罚,但鉴于情况特殊,应该会从轻处罚。相较于欢案,这次电瓶车主的处境更危险,也确实有实施无限防卫权的条件。

绝大部分普通人都认为电瓶车主此举无罪,甚至应该属于“为民除害”。而我们的法律界人士却纠结于法条,照此来看,电瓶车主无罪的可能性很小。

那么我们就需要反思了,有关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否太苛责了?当一个守法公民遭受不法侵害时,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我有律师朋友也说了,换做是他站在那个位置,也不可能保持冷静,做出最合适的选择。难不成我们普通人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还要背法条吗?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然后被对方砍死。

还有,一般人不会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应该查一查这个纹身男是否有案底,是不是涉黑人员。

不知道这条爆料是否属实,如果属实,电瓶车主真的是在为民除害了。


夜雨如书


不得不说今年的社会热点真是层出不穷,前有范冰冰被曝光阴阳合同偷税漏税,后有黄晓明证券账户卷入股票操纵案,再后来又有了高铁霸座男,现在又出现了宝马男杀人被反杀的事件,一句话:社会不太平啊。好了,下面切入正题。


既然问到了面临的刑罚和依据,我肯定要把相关的法律规定贴出来,脱离法律谈问题是纸上谈兵。首先,肯定不会有人说这属于故意杀人,不然你再回去看一遍视频,分歧在于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不管是哪一个我先把规定搬出来给大家看看。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上,构成正当防卫的,则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要负刑事责任,但也要减轻或从轻处罚。那么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我们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看

视频中,在一路口,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先是从车里出来直接挥拳扭打,之后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几番之后,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

“宝马男气冲冲挥拳就开打,打完不爽就持刀去砍”符合《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骑车男持刀回砍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有争议的地方在有人认为骑车男在砍伤宝马男之后还继续追砍致其死亡构成防卫过当,但我认为这种说法站不住脚,理由如下

  • 1.我们不能要求骑车男是一个冷静理性的旁观者,而是要还原到他所处的境遇之下,换位思考问问自己“假如我是防卫人我会如何处理”,设身处地想想“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如果你是骑行男,对方抢占非机动车道,不仅不道歉还下车给你一顿狂揍,气愤之下又持刀砍你,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你的反应是什么?在此情境下,要求防卫人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

  • 2.大家想一想:骑车男是否可以不追杀宝马男。首先,宝马男如果不是刀掉,是否会继续砍杀骑车男。其次,骑车男持刀骑车飞奔而去的话,是否能安全离开。注意,骑车男骑的是电动车,而对方开的是宝马车,这个细节一定不能忽略,骑车男有没有能力安全离开。最后,在高度紧张、激烈的环境之下,是否可期待骑车男作出非常理智的行为。此外,如果没有掉刀的行为,骑车男在打斗中夺刀将宝马男砍死,是不是也是构成正当防卫?
  • 3.我们要认真思考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意图。法律对不法侵害行为规定了包括刑罚在内的各种处罚措施,但均属事后处罚,侵害事实已经发生,“远水救不了近火”。当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公力救济难以及时、有效制止时,可以说,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法律允许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不法侵害人。这对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无疑是有效的震慑,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有效减少犯罪的发生。
  • 4.司法裁判不仅是对个案是非曲直的法律评价,也是对社会的规范指引和政策宣示。针对当前存在的见死不救、遇难不助等突出问题,通过司法裁判大力倡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高尚行为,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对于公民通过正当防卫自觉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支持和保护,这也是最高司法机关的一贯立场。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通过正当防卫及时制止不法侵害,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彰显“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

因此,我认为昆山事件中电瓶车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这就走了?喜欢我的回答就高抬贵手点个赞或者关注我吧。


普法小助手


最可能是有一个人法律问题变成了全国人民的法律盛宴。

一、死者“昆山花臂男”究竟是什么人? 现在公开资料显示:该名死者真名叫刘海龙。他在那天如何能够做出那样的举动呢?原来他早有前科,请看下图

你以为他仅仅是这样吗?这是网上他以往的犯罪经历。

(1)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3)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4)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从中我们能得到的信息一是从2001年一直到2016年刘海龙一直不停的给公检法司打交道。

二是在他众多的记录中,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占了重头。

但在案发后昆山市公安局表示,“花臂男”刘海龙,曾经在2018年3月荣获过“见义勇为”证书:


我们目前从视频上看,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砍刀系“花臂男违法携带并主动首先使用于暴力行为中;

(2)在“花臂男”的殴打,包括劈砍过程中,骑电动车的男子并未实施激烈的反抗,更多在进行躲避;

(3)砍刀脱手后,“花臂男”依然有迅速上前抢夺砍刀的行为;

(4)骑电动车的男子抢到砍刀后,向同样试图夺刀的“花臂男”实施劈砍;

(5)“花臂男”被砍伤试图逃遁后,骑电动车的男子继续上前对“花臂男”实施砍击。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案件将对我国的司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正当防卫的界定。整个案件在录像过程中一目了然,将来双方辩护的主要论点在于在防卫限度上,即当骑电动车的男子前两刀砍伤“花臂男”以后,在“花臂男”逃遁后对其实施的追砍,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也就是说,在骑车人最后追砍花臂男的过程中致命的几刀怎么算?如果是认为骑车人当时还有危险情节则无罪,如果认为骑车人已经超过了限度,则属于防卫过当则有罪。

二、对犯罪嫌疑人功过是否能够相抵,如何相抵? 立功表现,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是,这方面的界定也将因此事件引起公众的注意。

三、 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在某种程度上,这个案件将是标志性的,将会对今后正当防卫以及类似案件的判决起到一个范例作用。

由于互联网的作用,本案已经迅速传递到了全国,可以说,一丝一毫都被全国人民监督着,我们丝毫不用担心的是在这个执法过程中,会有什么不公平的事情,也用不着众筹来帮其打官司,不知有多少律师想凭此一战成名。

相比之下,昆山方面的相关方面不太好过了,因为这将是中国法治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而创造历史的所背负责任和压力确实太大了。

而我预测最有可能的是无罪释放,或者防卫过当判缓刑。

我希望这个案子还有点副作用,就是能够促进全国的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活动。但这仅仅是我的想法。


渔灯抚浪满河星


从网上得到的信息是宝马男劣迹斑斑,属于号子里面几进几出的人物。

这样就很好解释宝马男为何占非机动车道右转剐蹭电瓶车后,发生争执拿刀砍人的暴力事件。

此案中,宝马男不可一世,嚣张跋扈,一言不合刀刃相见,完全是一副黑社会混混的做派。仗着人多,恃强凌弱。可这次因沟里翻船,想取别人性命却被别人所杀,这完全是咎由自取,怪不得电瓶车男。

我和网上大多数网友一样,认为电瓶车男此举是正当防卫。在自己生命受到威胁时该出手时就出手。如果怂着,恐怕死的就是自己了。

我很期待电瓶车主能无罪释放。要说有过的话,最多是防卫过当,判个三年缓刑吧。因为在此案中,电瓶车主是被逼无奈。


一生几度心凉


开宗明义,希望电瓶车主无罪释放。

网上关于“龙哥”的视频及其生平应该有比较多的分析了,这被砍死的”龙哥“就是一个混混而已,一生中除了幼儿时光,大部分时间要么在监狱,要么等待进监狱。

因为一起小小的刮擦事故,引起了一宗人命案。对于交通事故双方而言,从视频上看,这宝马车完全违反交通规则越线、变道、占用非机动车道,可是强势的宝马车主一方占着人多势众,“装备”齐全,没理却不饶人,最后自取其果。

关于该事件是正常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网上众说纷芸。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本案来说,电动车主采取击杀宝马车主的行为,符合上述的“正在进行行凶”这一前提,所以强烈希望在判断该案时能考虑这一前提。

防卫过当往往用在侵害人已经尚失了危害能力,但被侵害人仍然继续采取防卫措施的情况。比如说两人打架,公安或者其它人员已经控制了侵害人,但被侵害人仍然不依不饶,导至侵害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

但本案中,宝马车一方人多势众,如果电动车主抢到刀后,砍一刀就跑,宝马车主一方会不会尚罢甘休?

从前面一群人仗着自己人多,围攻电动车主情况看,是有可能存在这问题的,如果电动车主主动罢手,当天倒下的可能就是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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