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正常行驶的男子被追砍后反杀宝马男,他最后结果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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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这件事情,我也是今天下午的时候。听办公室的同事讲的才知道,当然传播会变质,这是理所当然的,每个人的想法和大脑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思维不同,同事的原话是这样讲的:


一个很壮有纹身的而且是经常健身的人,开着朋友的车当然其朋友也在车上,然后行驶到一个交叉路口,经过一个骑电动车的男子身边应该是不小心刮到或者是说是蹭到,然后彪形大汉的朋友下车交涉,虽然经过很长的时间,但是最后还是很圆满的解决了事情。但是在驾驶位的彪形大汉带纹身的,在其朋友交涉完毕之后,自己下车从后备箱里面抽出砍刀,而且对骑电动车男子又一次出言不逊,但是刀在手机失手掉在地上。最后骑车电动车男子,捡起砍刀直追猛砍,最后致其死亡。



当然最后我自己的也看了新闻,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事情是发生8月27日昆山, 事情的经过是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发生纠纷。



其实从结果来讲,彪形大汉带纹身的人是自取灭亡。其朋友已经不管是解释还是对其电动车车主赔礼道歉,事情已经结束,自己再出来然后再次对电动车男子的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毕竟我们是得饶人处且饶人,既然已经解决了问题,为什么还要再次挑起事端。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其实,彪形大汉带纹身男子把砍刀拿出来之后。是首先像电动车主示威,然后自己的刀不小心掉在地上啦!然后随后的结果是电动车车主,捡起砍刀,然后直追猛打。

其实我们都知道的一个结果就是,如果电动车男子没有这样的行为的话,可能受伤的就是自己啦!如果自己没有砍死彪形大汉纹身男的话,那么自己的结果。将是在事情发生后,人家找上门来也许事情的结果会翻转,但是我还是支持电动车主的做法,毕竟他是先挑事的。不管是什么样的行为,你首先私藏管制刀具,以及首先拿起刀恐吓我,那我就进行正当防卫。这一点是绝对没有错的,所以不要觉得自己有纹身或者是自己有刀或者是自己长得壮就可以为所欲为。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支持电动车男的做法,支持电动车男的做法,支持电动车男的做法


但是通过这件事情,我们知道,每个人的心里承受能力不同,也许电动车主只是一个老实的男人,最后只是被激怒,才会造成这样的情况。其实我们身边也有这样的朋友,平常看着很老实,很少讲话,但是真正生气的时候或者是发飙的时候,做出来的事情可能也是我们想不到的,所以以和为贵,冲动是魔鬼。既然彼此都有交流,而且事情也得到解决就不要再生事端。


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最后电动车车主,却一直追着彪形大汉纹身男,然后一直砍,自毕竟他不砍的话,倒下的就是自己啦!虽然我们知道是正当防卫,但是显然这样的举动是我们谁都没有想到的结果,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我们都可以理解,当然换做是我们的话,我们也会这样做,也许电动车车主已经想好了要承担的后果,虽然支持电动车主的做法,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的话,还是要负法律责任。


虽然这样的举动是一时解决人头只恨,但是最后的结果是导致两个家庭的悲剧。所以在这里也提醒每个人,人不犯我,我必犯人。虽然这句话很正确,但是宽容是你我沟通和信任的桥梁。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毕竟从这件事情来看,对方已经沟通过,所以不管是彪形大汉纹身男还是电动车主,都应该理智对待。


其实不管是最后的结果会怎么样,已经见怪不怪啦!确定电动车主的做法是正确的,如果他不捡刀,那么死的就是自己。至少对这样的人,电动车主的做法是属于正当防伪,没有一点错,对方以为自己很壮,以为自己很厉害,就会欺负老实人,骑电动车就要被人欺负吗?没有道理

你先拿砍刀来砍我,然后砍不过我,反手让我用砍刀砍死。我横竖都是死,我不砍你被你砍死,这样也算是为民除害---来自电动车主自白


以上就是我的个人意见和建议,我写出来的只是我的真实感受,如果你的想法和我不同,可以留言互相交流,如果是一样的话,不妨让我看到你,证明你曾经来过

科技数码随时答


从情理上讲,我希望骑电动车的男子能够获得从轻的判决,并希望通过该案再一次提起对正当防卫的立法研究。

虽然我们在法律上总在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每个人在内心里对于他人的评价都有一个不同的认定标准,比如说在本案中,同样是一个人,一方面有着“丰富”的犯罪史,另一方面有曾荣获过“见义勇为”的证书,那么这个人该如何认定,就只能交由众人评说了,当然就我个人而言——功不抵过,其对社会造成的不安和动荡的影响,要远大于其获得“见义勇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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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萌Goal


看了完整视频,我的心得体会就是“不作死,就不会死”!

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此事发生在江苏昆山。8月27日晚,华灯初上,一男子骑电动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车道上,一辆宝马5系轿车变道想要驶入非机动车道,差点撞倒骑电动车的男子,双方发生了口角。可能知道自己理亏,车上下来一个女子对男子进行安抚,本来这件事也就结束了。

谁曾想,一个人称龙哥的纹身男从车内冲了出来,看言语上占不到什么便宜,于是重回车内拿了一把80厘米长的砍刀出来,以为这下子可以占了上风。看着这个龙哥每天锻炼的视频,还有一身壮实的“鸡肉”,原本还为骑电动车的男子捏了一把冷汗,谁知道这个龙哥如此不堪一击,本想砍人的,却“不小心”的连刀都拿不稳,反而被骑电动车的男子捡去了。

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人无杀虎意,虎有伤人心”,所以考虑到生命的可贵,考虑还有一家老小等着养活,骑电动车的男子被逼无奈之下,只有行使法律赋予的无限正当防卫权了,那就是在此过程中,即便造成人员伤亡,也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有人说,龙哥已经往车上逃跑,已经失去了抵抗能力,对骑车男子已构不成威胁了,但是大家没有考虑到这样的情况,花臂男既然能拿出80厘米的砍刀,谁知道车里还有没有更凶悍的利器了,所以只有“先下手为强”,否则就会“后下手遭殃”了。

我相信不管他人怎么说,骑车男子肯定就是这么想的!干得绝对漂亮!


打虎拍蝇


和几位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朋友交流此案情况,大部分持悲观态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防卫者,未免过于严苛。

相关法律规定,很多答主都提到了,无非就是《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对于本案当事人“电动车男子”来说,最不利的,就是这“正在”二字 -- 如果法院认为,当电动车男子刺出足以致命的一刀时,“宝马男”对其侵害行为已经结束,那么就不构成正当防卫,甚至连主张防卫过当的机会都没有。

这正是我认为法律最为“无情”,也最容易引发争议的一点:现实世界中的每一件事,都是一个连续进行的过程,是一系列彼此联系的完整经历。如果孤立地看待视频中的经过,那么法院可能认为,“宝马男”倒地或者奔逃时,已经不再构成安全威胁,没有继续侵害的能力,此时在对其进行攻击已经超越了防卫的限度。而在大众,包括我本人,朴素的正义观念中,结合了前因后果,更有可能认为先拔刀的一方“活该”。

两者发生了矛盾,如何进行调和?这个问题对我国的法律工作者,特别是立法者来说,非常紧迫。各位还记得的当年“辱母杀人案”吧?其实和本事件提出了相似的问题:法律上认为当事人已经不再受到侵害,而大众则普遍认为侵害仍在继续。法律上对侵害的认定,更多地是对每个具体行为的切分,而大众则更加着眼于事件的全貌。

要调和这种矛盾,个人认为应当赋予法律更多的人性。英美法律中有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而非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陪审团来自于普通民众,秉承着自己的正义观和生活常识,而且控辩双方有机会剔除可能具有偏见的陪审团,尽可能实现对一般民众的“抽样调查”效果。这就是为法律赋予人性的一个例子。

另外,美国法律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或许能给我们带来启发。在美国,部分州的法律中有所谓的“不退让规则”(stand your groud rule),受侵害的一方有权利就地展开反击,哪怕当时条件允许采取退避这种危害更小的方式,也没有义务逃避。另外,大部分州还采取了“城堡法则”(castle doctrine),一个人在自己家中或者通常的工作场所中遭受达到重罪程度(而不一定致命)的侵害,都可以使用致命性的武力进行防卫。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此并无区分优劣高下之意,不过是提供另一个角度罢了。


王瑞恩


我在想,如果电动车男子不反抗,会不会被花臂男子砍伤或者砍伤?

事件回顾:8月27日晚,江苏昆山一十字路口,一辆宝马5系轿车占用自行车道与正常行驶的一辆电动车发生轻微事故,双发发生争执,之后没过多久,从宝马车上下来一位花臂男子,加入争执中。

眼看争执不下,花臂男子转身从宝马车里拿出一把80cm的砍刀对电动车男子进行攻击,没想到砍刀掉在地上,被电动车男子捡起反抗,最终花臂男子被砍身亡。

诗词公寓观点:我个人认为电动车男子属于正当防卫,毕竟在面对花臂男子持刀砍自己时,如果不反抗,不是伤就是死。当然最终的裁决还是需要法律来定。

而我想说的宝马车明显违反交通规则,在自己有错的情况下还这么嚣张跋扈,殴打正常行驶的电动车主,虽然有宝马车同行的女士拉拽,宝马车下来的花臂男显然面对电动车男子的口头反抗毫不解气,回身去车里取出砍刀对电动车主攻击。



在砍刀掉落地上的刹那间,电动车主捡起刀反抗,如果不反抗呢?不反抗的后果是不是电动车主会被花臂男砍死?这是未知数,但至少伤残是肯定的。

此外,轿车里不允许放置管制刀具这是车主都知道的,那宝马车违反交通规则,殴打电动车主,放置管制刀具等等,可见平时生活中是多么的嚣张跋扈,无人敢惹。

其实对于花臂男子来说,这次事件看起来是个意外,其实冥冥之中早已注定的就是这个结局,因此我还是想奉劝一些嚣张跋扈专横的那些个自以为纹个身就是黑社会老大的那些人,做人需要低调。


诗词公寓


装逼不成反被砍的经典案例,不要欺负老实人。

昨天发生的事,宝马纹身男欺负骑车男,拿刀砍骑车男,反被骑车男夺刀砍死,这个剧情足以写进水浒传了。在古代这个骑车男被逼上梁山了,在现在他会被怎么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也有人呼吁为骑车男请愿,伸张正义。宝马男做的实在太过份了,事实上对他人生命形成威胁,应属于生性凶恶之人,死有余辜,法律不应该保护宝马男这种行为,不管是坐奔驰还是其他什么档次车的,言语冲突之后就主动动刀威胁他人生命这种行为就必须严惩,不能保护。骑车男在宝马车上其他乘客和其他旁人没有大力劝阻宝马男的情况下,处于被攻击情况下,防卫过程是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由于处于人单力薄的情况下,难以控制场面出现防卫过当也情有可原,不应重判,应该认同其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感谢这个自行车大哥,为社会减少一个人渣。《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后面追砍花臂脑残,可能会判轻刑,三年后好汉一条。



珠宝圈里的一粒尘埃


看了视频的人,但凡有点良知都会支持电车男无罪释放,但是结果肯定不会是这样的。因为关于正当防卫这一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在法院那里。

你们想想看,交通规则明明有红灯停,绿灯行,但是行人红灯穿越人行道,机动车不停车礼让,被监控设备拍到还是要记机动车违章!如此矛盾的规则,最终还是以交警队说了算。机动车驾驶员能有什么脾气?

在本起案件中,电车男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宝马车自己想跨越实线借道非机动车道转弯。可能嫌电车男没有及时让道,就有火气了。谁对谁错一目了然,但是宝马车上的人不会觉得自己有错,这是矛盾的根源!宝马车上的白衣男率先下来跟电车男理论,想必电车男也是以交通规则来回击。白衣男也只能强做姿态,道理上自己理亏。车上纹身男出于所谓的义气,对于自己一方存在过错是无视的。他的概念就是见不得自己人理亏,所以才想靠武力压制电车男。这一过程中,电车男也是艰难的防守着。纹身男原本以为自己一出手就会让电车男彻底妥协。结果几个来回没有占到任何上风,在自己人面前没有耍出帅来,气急败坏的回车上操起刀来,意图镇住电车男。可能之前纹身男习惯了这样的手段让他人低头。偏偏这回遇到一个不认怂的人!进而疯狂的用刀砍向电车男,只是自己技艺不精,都让电车男躲过了。这一细节将来在法庭上又是争论的焦点。因为电车男躲过了这几刀,没有受到实质伤害,到时候认定他的防卫过当就是这样的理由。按法院的要求,应该要挨上几刀,不要躲,最好是被对方砍的奄奄一息,那个时候再来反击,那么就算正当防卫了。必须是受到实质生命威胁的反击才算正当防卫!你靠本事躲过了几刀,就会对你的正当防卫打折扣。没办法,解释权在法院那里。

最终的结果电车男不会被无罪释放,死者一方肯定要求电车男偿命,绝不会正视自己的有错在先。假如电车男被砍死,纹身男一方也不会觉得自己有错在先,他们根本就没有对错的观念,只有斗气的概念。但是法院也不会叛电车男死刑,敢这么判,势必要引发舆情。看看网络上的观点,大部分人都是同情电车男的。因为谁都不愿意被他人任意欺凌!


朕的心疼


看完整个事发经过的视频,我突然想起《无间道》中的一句经典台词: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8月27日的晚上21时37时,一位电瓶车车主行驶至在昆山当地的震川路路口时在非机动车道上等待红灯转绿。这事在他左侧后方位于机动车道上的一辆宝马轿车突然实线变道,对方准备强行穿插到右侧的电瓶车车主所在的非机动车道上。

事实上,电瓶车车主此时的行为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因而其自然不愿将道路让开以供强行变道的宝马车驶离,恼羞成怒的宝马车主于是乎下了车并且似乎准备“收拾”一下对方。

起初宝马司机下车后只是与电瓶车车主发生了一些言语之争,在这个过程中从宝马车副驾驶位置上下来了一位年轻的女子,女子出面劝阻并且将电瓶车推到了一旁。事情本该就此结束,可未曾想司机又继续与电瓶车主发生口角。这时坐在宝马车后排的一位花臂“大哥”可能是因为等得不耐烦了亦或是因为小弟办事不利落,结果他从车上下来后一下子冲到了电瓶车车主的面前准备殴打对方。宝马司机或许是知道自己“大哥”的脾气不太好,怕惹出麻烦,于是出面进行了拖劝。然而气急败坏的大哥对此根本视而不见,对着电瓶车主就是一顿拳打脚踢,电瓶车主还算是比较冷静和克制,几乎没有还手。

(网传的花臂“大哥”本尊照片)

从法律上来说,花臂“大哥”殴打电瓶车主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以说,如果没有之后发生的事情花臂“大哥”多半会被昆山警方予以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然而咄咄逼人的“花臂”大哥似乎越打越过瘾,拳脚已经无法满足他打人的需求了,所以他跑回了宝马车上抄起了一把砍刀。正是这把致命的大杀器,最终要了他的命!

从视频中我们不难发现,花臂“大哥”当时所持的砍刀实际上属于一种管制刀具。

所谓的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这类刀具由于具有较强的杀伤力是被国家所管制的,与之相关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活动均有着严格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俗话说“大哥一出手,便知有没有”,花臂“大哥”一出手就接连出现了两项违法行为,看来法律在他的眼里根本算不得什么。这种人其实并不是普通的社会公民,虽然他们也是这个社会的一员,但其实他们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起到的作用估计是有负面的而没有正面的。

前面我提到了: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花臂“大哥”拿了砍刀对着无辜的电瓶车车主就是几刀乱砍,我们可以想象电瓶车车主当时是得有多么的无助于恐惧。

或许是“冥冥之中,自有定数”,花臂“大哥”在追砍对方的过程中刀居然脱手掉在了地上,电瓶车车主身手敏捷地抓住了这唯一的机会抢先一步将刀捡起,然后用这把刀进行了成功的反击,几刀下去花臂“大哥”吓得落荒而逃,实在是狼狈不堪!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花臂“大哥”在殴打了电瓶车车主后,又持刀追砍对方,其行为已经威胁到了电瓶车车主的个人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电瓶车车主利用对方的失误捡到刀后砍伤“大哥”的行为本质上是出于一种自保,因而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

不过,当花臂“大哥”已经连中几刀负伤逃离的情况下,原本电瓶车车主所面临的人身安全威胁实际上已经消失了,这个时候所谓防卫的正当性恐怕已经并不存在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结合本案的前因后果来看,花臂“大哥”最终被电瓶车车主给追砍致死,电瓶车车主的行为的实际上很有可能已经构成了防卫过当。不过,我还是希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对电瓶车车主从轻减轻处罚,否则就是在纵容、鼓励花臂“大哥”这样的社会人作恶。

像花臂“大哥”这样的人实际上完全是咎由自取,我们可以想象他在平时混社会的时候很有可能已经把欺负弱小当成了一种习惯,而这种习惯却最终要了他的命!不得不说,这实在是一种莫名的讽刺。

他的死固然会让一些人伤心落泪,但是对于大部分来说他的死其实未尝不失为一件好事,毕竟在这个社会上从此又彻底少了一个祸害!多了一分安宁!



通城丹妹


属于无限正当防卫,应该无罪释放!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大家都希望电动车男不会被判刑,我认为不会。

发生在昆山市顺帆路震川路囗:宝马强行变道碰到电瓶车了,宝马司机下来争吵到纹身壮汉男怒揍电动车男,电动车主一直忍让。纹身男把电瓶车打了一顿不解气,这个死掉的大花膀子还跑回车上拿刀砍人。结果一刀二刀三刀,第四刀被电动车男神奇的躲掉了,原来他才是真正隐藏的世外高手。然后逆转出现了,第五刀,刀竟然飞了出去,是传说的小李飞刀吗。电瓶车男快人一步凌波微步加上蒙古摔跤抢到神器,反身就是给纹身壮汉实实在在的一刀,然后追着一顿反杀,大花膀子逃也逃不过,自己反而被砍死了。看得大快人心,十分解气!

我认为电动车男不反抗估计现在躺在地上就是自己了,纹身男构成了行凶杀人,反杀毫无问题!(可以看图2)

看了这么多评论,我深深感到了这个社会正义的力量!我觉得好安心、好踏实、好舒坦!不是什么事都要用利益去计较的,只是因为它是对的。希望我写这篇文章能帮到他,希望大家的关注能帮助电车男无罪释放!🙏

当然支持的觉得还行的能不能慷慨加个关注,捧个人场,谢谢各位看官了😄



鲜衣怒马云飞扬


今天在一个读书群里,我们几个警察、法官、大学教授、律师等法律人讨论了一下午,最终得出如下结论:

一、从个人情感、内心意愿和朴素的正义观出发,几乎所有人不约而同地愤怒于被杀宝马男的霸道、蛮横和嚣张,谴责其寻衅滋事,恶意殴打砍杀单车男的恶行;我们同情骑单车男子的遭遇,理解并支持他反杀宝马男的作法,希望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并穷尽法律和法理,企图将其行为往正当防卫上靠,为其不被追究刑责或获得最轻判罚寻找法律依据和路径。

二、但严格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大家较为一致地认为,单车男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不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因为在宝马男身负重伤,转身逃走,已丧失犯罪能力和意图后,单车男没有及时收手,而是继续砍杀。

三、对于单车男最终面临的刑罚,目前还不好断定。要等法医鉴定,看致命伤形成于何时。若形成于宝马男放弃打斗转身逃走前,即致死行为出现在正当防卫阶段,那么单身男的防卫过当仅仅构成故意伤害,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减轻或从轻处罚后,刑期应该在五年以下,甚至三年以下。若致命伤形成于宝马男放弃打斗转身逃走后,即致死行为发生在防卫过当阶段,那么单身男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期应在5到15年之间。

四、虽然我们嫉恶如仇,见不得以强凌弱、黑恶横行;我们渴望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希望通过受害人本人实施的及时的加倍的反击和报复来惩治犯罪,洗涮仇恨,彰显正义;但我们更深知:将惩罚犯罪的权利让渡给国家,限制自行反击和复仇,对防卫行为进行必要限制,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我们每个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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