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昆山宝马男持刀砍人反被砍身亡这件事?电动车主会定什么罪?

给你吃石灰


这起事件本来是一个普通的小事。由于死者长期混迹社会,而且其朋友圈视频显示经常健身,打沙包。所以在他自己看来是很会打的,有点盲目自信。一个普普通通的骑电瓶车的也敢挡道实在是有失面子。在醉酒的情况下,一时冲动,打了人家还不够,还要拿出刀来威胁人家。也许是真的喝多了,刀没拿稳掉了。被电瓶车男子拾起后实施反杀。



下面我们来看看整起事件的经过:

曝光的监控视频显示,27日21时36分,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辆黑色轿车突然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车道内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后轿车后座一位白衣男子与自行车主发生争执。

58秒后,轿车驾驶位下来一位黑衣男子,快步走向自行车车主,并对其进行推搡和踢打。随后黑衣男子又返回轿车边,从车内取出一把长刀,持刀冲向自行车车主,并作出挥刀动作。自行车主不停躲避,过程中黑衣男子不慎倒地,长刀被自行车主夺走,随后自行车主对黑衣男子进行连续追砍。另有现场图片显示,黑衣男子浑身是血,侧身躺在在路边的草地上。

很多朋友觉得这是正当防卫,最多也就是防卫过当。但视频显示纹身男在刀被夺去之后已经在逃跑了。电瓶车男提刀追砍,这一点对他很不利。法律上,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致对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何种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一般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的具体目的、过当的程度、罪过形式以及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的性质等个方面的因素。《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视频中所见有限,所以无法判断防卫过当这个度。纹身男拿刀是威胁电瓶车男还是真的砍电瓶车男在先。这两点的确定比较重要。这就需要当事的目击者的供词来进行判断。所以在警方未公布案件进展的时候,我们也不能妄自猜测。

这个人作为纹身男的朋友,发这种朋友圈带有明显的误导倾向。什么叫仇富?开个宝马车就叫富了?大马路上这么多开奔驰宝马的怎么没见他们被人砍?明明是纹身男自己先动手,电瓶车男已经认了,被打就认了。这种事情每天都在发生。你被欺负了,想想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己退一步,海阔天空。但纹身男还要拿出砍刀进行进一步的侵害行为。殊不知电瓶车男也是个练家子。是可忍孰不可忍,当老实人爆发的那一刻是很可怕的。纹身男就这么白白葬送了自己的性命。害了自己的同时也把一个老实人送进了班房。不过我们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严明的。法律是肯定是鼓励普通人在受侵害时特别是在受到生命危险时奋力反抗的。当今社会,物欲横流,道德败坏。之前的空姐被害案,到前几天的乐清女孩被害案和德阳女医生自杀案,再到这起反抗杀人案。我们要好好反思这个社会怎么了。我们的安防监控到处都是,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健全,但为什么侵害事件越来越多,越来越暴力,越开越不可思议。我们觉得很不安全,我们觉得人横一点不吃亏。这起事件就深刻的告诉我们,做人留一线,有命好想见。


做为芸芸大众中的普通一员,我们是希望电瓶车男被判防卫过当的。刑法是免不了了,毕竟砍死人了。但能从轻判罚。给社会一个安定,给民众一个安慰,给暴徒一个警告,还世间一个清静。


迷路的胖哥哥


这是一场本可以避免的悲剧,因为纹身男的一时逞强,结果自己反被电动车男追杀至死,我个人是支持电动车男构成正当防卫的,但是司法认定是存在难度....

事件回顾

1、2018年8月27日,在昆山市一十字路口,一宝马车因一电动车阻挡了其变道,车上一男子下车找电动车男争论,接着一个女子下车把电动车男的电动车搬到了路的一边,此时双方都相安无事。

2、正当宝马车男准备回到车上时,此时一个纹身男突然下车冲向电动车男,动手追打电动车男,双方开始打起来,期间宝马车有试图阻止,但是没有效果。

3、更令人意向不到的一幕出现了,纹身男突然跑回宝马车,从宝马车上拿出了一把砍刀,追着电动车男砍了起来,电动车男不断躲避,双方扭打到路中央。

4、随后,电动车男把纹身男手上的砍刀夺了过来,完成了一起“反杀”,追着电动车男开始砍杀,据闻现场状况惨烈,纹身男的肠子都被砍出来了....

电动车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的规定,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行为,受害人是有无限防卫权的。何为“无限防卫权”,意思就是即使你在防卫过程中杀人了侵害者,你也是不构成犯罪的,而一般的防卫权则是会构成防卫过当。

在本案中,如果在纹身男追砍电动车男的过程中,电动车男直接夺下刀来,一刀致命,把纹身男杀了,那自然就不存在争议了,电动车男的行为必定是构成正当防卫的,因为纹身男拿砍刀追杀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了电动车男的生命安全,电动车男有权行使无限防卫权,而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在看过视频之后,我发现现在本案的问题在于,电动车男一共是有两次追砍的,第一次追砍毫无疑问是没问题的,问题是第一次追砍后,电动车男手上的刀掉落了,这个时候纹身男已经转身脱离,此时电动车男继续捡起刀追砍纹身男,这个时候还能否构成正当防卫,我想到时候必将成为检察院和辩护人争论的重点

大家对于电动车男第二次砍杀行为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李钦宇




这就是正当防卫认定的无奈之处,被害人被砍时,手上没自卫的武器,被害人却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

当有了防卫能力时,却可能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最佳时机, 稍不注意,自己又从被害人成了被告人。

可是这个事反过来想,该案中,电车男如果没有反杀宝马纹身男,仅仅是砍了他一刀后就中途放弃,这个事的结局如何?

结局就是,视频不会被公布到网上,即便公布,也没有这么多关注。如果内这么多关注,事情可能就完全不一样了。如果只砍一刀,电车男真的会被百分百认定正当防卫吗?如果只砍一刀,即便被认定正当防卫,电车男日后的生活会是什么样?宝马男会报复他吗?电车男日后的生活能安生吗?

回来谈谈这个案子本身

电车男算不算正当防卫?

本案发生在8月27日,昆山, 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发生纠纷。



宝马车上的一名纹身男下车与骑车男子发生肢体冲突,随后纹身从车内拿出刀砍人。

冲突中,刀掉到地上被骑车男子捡起,纹身男反被追砍致死。

电动车男是否可以自动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面对宝马男人的持刀攻击,电动车男可以说面对他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甚至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所谓无限防卫权,就是采取防卫行为,造成宝马男伤亡的,也不用负责任。

但是我国对正当防卫的要求非常严格,必须是在不法侵害进行时!

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电车男反击宝马男时,是不是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正当防卫的争议,往往就出现在此处。

从视频里可以看出,电车男在被砍时,很明显是出于严重的危险情境中,可以正当防卫,甚至行使无限防卫权,你就是在面临被刀砍时,采取措施阻止,对方的不法侵害。

刀掉在地上之后,两个人有抢刀的行为

在宝马男刀掉地上,两人抢夺刀时,可以认为当时的危险状态还在继续,并未消失或停止,此时,依然可以正当防卫。

电动车男抢到刀后,宝马男有夺刀行为

电动车男在抢到之后,宝马男依然意图夺刀,此时可以看作危险状态,仍在继续,此时电动车男拿刀砍宝马男第一下,笔者认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当然,此种状态因为颇为敏感,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支持。

但是,在宝马男在失去进攻能力后逃跑,电车男继续的砍杀行为,可能就很难算作正当防卫,电动车可能要为此付出代价。

这就是正当防卫认定的无奈之处,被砍时,手上没武器,被害人却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

当有了防卫能力时,却可能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最佳时机,只能祈祷之前不被人砍死或砍残。

电动车男要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电动车男之后的砍人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是本案中,宝马车来自身存在过错在先,同时其携带、使用管制刀具,电车男出于激愤夺刀砍人,其目的是出于自卫,但超出了必要限度,同时,其在作案后,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等待警方到来,如果其如实供述,或可以认定为自首,则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这个酒驾的宝马男在网上被称为宝马花臂男“装逼反被怼”,貌似没有人同情他。

事件回顾:2018年8月27号晚上,在江苏昆山某一个十字路口,一辆宝马车车主到了非机动车道,直接给一辆小电动车撞了上去,不仅仅撞上去了还踩油门顶了几下,接下来车主就下车了,并不是下车道歉的,这个车主喝酒了!酒驾了,车主使劲的推着电动车的老实人。随后从车上又下来2个人,准备劝架,但是喝了酒的宝马车车主,哪能善罢甘休!转身从车里拿出一把刀要砍人。没想到刀掉在地上,在逃跑的时候反而被电动自行车车主给砍死了。


这个事件本身自然是宝马男的错,酒驾在先,已是违法。在非机动车道撞了人不道歉也就罢了,还去推搡别人,最后竟然拿刀要砍别人。把人欺负到这份上,但凡有点血性的,都会跟他拼一场。有点no zuo,no die的意思。所以虽然他被砍死了,但是同情他的应该不多。

对于电动车车主,看起来就是老实人被欺负,然后奋起反抗。虽然看起来宝马男行凶在前,电动车主是在正当防卫。可是注意一个细节,刀掉后,宝马男转身想跑,被电动车主砍倒。这里宝马男已经放弃侵害,电动车主砍人的行为,即使不构成故意杀人,防卫过当肯定是跑不了的。

所以说人活在世上,不能太嚣张。要不装逼被雷劈。像这种白白丢了性命的,以后被人说起来就是一个笑话。


律师独角兽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做人还是低调点比较好。

事件回顾:8月24日晚,江苏昆山一辆宝马轿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

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想抢电动车道行驶,并压白线逼停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双方争执不下,宝马车内花臂男子拿出一把刀,与电动车主冲突过程中,刀被电动车主拿走,反过来持刀追赶宝马花臂男子,最后花臂男子被砍死倒在草丛中。



诗词公寓观点:很明显,宝马花臂男违反交通规则,下车争执中拿刀威胁电动车主挑衅在先,电动车主在为了自保的情况下奋起反抗,夺刀杀人,我个人认为电动车主是正当防卫,有个细节值得推敲,那就是刀被夺走之后,花臂男逃跑时被砍杀,因此,电动车主有防卫过当之嫌疑,当然最终结果如何,还是需要法律做出最后的裁决。


撇开法律不说,我还是觉得花臂男最终被人砍死,有点咎由自取的感觉,本来自己违反交通规则就不对,就算出了交通事故,也应该有事说事,再说也只是轻微事故,用得着大动干戈?而且还拿出一把刀具,建议民警查看一下,这是不是严厉禁止的管制刀具,要知道在车内放置管制刀具是违法的,绝对不允许的。

真是装逼不成被逼装啊,以为自己纹个身就是黑社会老大了?你做什么别人都应该让着你?还是平时嚣张惯了,动不动就拿出刀解决问题,你哪里来的底气和勇气?梁静茹吗?做人要低调。


诗词公寓


宝马男简直是作死,装逼过头被反杀。

看了视频,本是个很小的事情,却因为宝马男咄咄逼人而演变成一场悲剧,毁了自己也毁了电动车主。

最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同行的人没有及时制止拿刀男的行为,本来这事可以小事化无的,却因鲁莽无知酿成悲剧。


电动车主的行为也不赞成,遇到这种事本应报警处理,不能一时气愤而以暴制暴。

宝马男在挨了几刀后并没有反抗动作,此时电车男应停止挥刀行为。


电车男因斗狠劈死宝马男,这已经不算自卫行为了,等待他的也将是严厉的刑罚。

由于视频没有语音,应该宝安男丢刀后有言语刺激电车男。


我推测,电车男死刑应该不会,过失杀人罪可能性会大些。


壹枝杨柳


俗话说恶人自有恶人收,这起案件就是这样发生的。

据报道,8月27日夜,江苏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想抢电动车道行驶,并压白线逼停正常行驶的电动车。随后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宝马车主一怒之下拿出砍刀向电瓶车主砍去。电瓶车主似乎是个武林高手,他在防御过程中竟然夺走了宝马车主的砍刀。形势反转以后电瓶车主持刀追砍宝马车主,最终将其砍死。


就因为一起轻微交通事故,最终造成一人魂归西天、一人惨遭收监的悲惨结局,也是令人不胜唏嘘。

这起案件大家都纷纷指责宝马车主欺人太甚,明明是他抢占车道别停电瓶车主,非但不主动道歉还拿刀威胁,最终被身怀绝技的电瓶车主反杀砍死,也算是活该了。
当然,大家最关心的还是电瓶车主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虽然电瓶车主的遭遇令人同情,他砍死恶人的壮举也算大快人心。但遗憾的是他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

从他夺走宝马车主的砍刀时起,宝马车主的危害行为就已经结束,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危害行为已经发生而尚未结束。因此,电瓶车主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

当然,法官会考虑到是宝马车主伤人在先、电瓶车主属于激情杀人,从而对他从轻处罚。不过,无论如何电瓶车主一时冲动之下犯下罪行,都要付出令他悔恨的惨痛代价的。


冰焰


骑车男遇上装逼男,装逼男凌驾宝马手握长刀,这时风云突起,骑车男在自家道遭遇装逼男的侵占,车上白衣男黑衣女下车指挥骑车男让行。

骑车男和车子停在了非正常道上,装逼男敞开车门上前理论,一时气不过,装逼男上车取下大刀冲向骑车男,砍了上去。骑车男镇定自若赤手空拳与装逼男搏斗,装逼男胆若寒蝉一看不妙,不小心将手中的刀掉了。这时骑车男捡起刀……一鼓作气。

从发生的视频看上去,装逼男这边人多势众,装备硬,装逼男依仗当时的嚣张气势毫无顾忌的砍骑车男。骑车男最后捡起刀没有给装逼男任何机会,此视频一传出好多人对此议论纷纷。

悲剧已经发生了,我很关心无辜遭遇飞来横祸、并顺势为民除害的电动哥。有人说他可能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 理由是,当他捡到刀的时候,他受到的生命威胁已经被解除,而他选择了继续追杀,因此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我有不同看法,我希望他是无罪的。因为对方有四个人,而自己只有一个,生命威胁并没有完全解除,并且当时他已经受伤,受伤比较严重。

最后奉劝一句再有钱也要学会低调,冲动是魔鬼!

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大话法律


本案伤者,也就是骑电动车的男子,其行为属防卫过当。

首先,是死者自己从车上拿出的一把长刀,并且多次用刀砍向伤者,此时,伤者的生命遭受到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具备实施防卫的条件。

第二,刀是在死者多次砍向伤者后掉落在地,伤者捡起来的,或者说是双方同时去捡刀,由伤者率先得到,也可以说是抢到的。因此,造成死者死亡的这把刀应是伤者用于自卫的武器而非凶器。

第三,死者砍人的刀掉了之后,如果其放弃进攻伤者,完全有时间离开现场或躲进车内,放弃继续对伤者施暴。但死者并未放弃,其也冲上去抢夺那把刀,也就说死者有继续施暴的意图,只不过没有夺到刀,导致其反而被伤者用刀砍了。

第四,死者被伤者砍了之后,还没有放弃对伤者的侵害。此时,如果死者双手抱头,蹲于地上,或将双手高举,不再具有进攻性,而伤者执意对其进行砍杀则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但死者跑向车辆试图拉开车门,注意,砍人的刀原先就是从车上拿的,其再去开车门,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车上有其他凶器,他要拿凶器继续施暴。二是有可能驾车撞向伤者。也就是说,伤者仍处于生命有危险的状态,因此,他用刀砍向试图开车门的死者仍属于防卫行为。

但是,伤者的防卫行为导致了人员的死亡,防卫的结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所以其行为构成了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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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视频内容来看,电动车男子第二次捡拾砍刀,纹身男已经准备逃离的行为来看,此时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进行时的条件,所以该案中电动车男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无疑。但是换位思考,彼时我们自己遭到侵害行为,想要保持十分的冷静态度,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时机点,确实有点困难。

换位思考我会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但从视频内容电车男第二次捡拾砍刀时已经不存在不法侵害进行时的条件,所以构成防卫过当无疑。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得出来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无限正当防卫的条件中都提到了“正在进行”,那么电动车男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就要看,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在进行中,也就是电动车男子的挥砍行为是否处在正当防卫的触发节点上。

目前看到电动车男子共计有两次挥砍行为:

第一次:纹身男挥砍电动车男时,掉落砍刀之后,两人曾经试图抢刀。此时可见侵害人身的暴力犯罪尚未结束,那么电动车男子抢到刀之后进行挥砍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疑;

第二次:但是第二次当中电动车男子看到掉落地面之后,纹身男并没有转身捡拾,而是转身准备逃离。电动车男子再次捡拾其砍刀,对纹身男进行砍杀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错过了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进行时”的条件。

但是即使电动车男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也应该考虑其涉案当中系纹身男先行对其进行不法侵害,而且案发之后电动车男子待在现场等待警方到来的行为也是自首的一种表现,而且加之防卫过当的,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诸多减轻情节来看,对电动车男子也应当减轻处罚。

最后换位思考,我个人之所以倾向于认定电动车男子无责的理由,还是因为事发突然,作为自然人,在行凶者砍杀自己之后,试图与自己抢刀继续侵害行为的情况下,迅速做出判断是否还属于正当防卫的条件,有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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