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被繼承人李青生育二個兒子一個女兒,長子曹元,本案原告張蘭的丈夫,次子曹金,女兒曹雪。李青於2001年去世,生前有責任田。2011年因南水北調工程向萬金鎮移民,李青生前分得的責任田被徵用給移民村,得到土地賠償款61746.7元。

李青生前的責任田與長子曹元分在一起,由曹元負責耕種。李青生前也一直與長子曹元一起生活。曹元於2000年去世後,李青與兒媳張蘭共同生活。李青去世時,由張蘭、曹金以及張蘭的子女們出資料理後事。曹金參軍轉業後在許昌工作,後又把家屬接到許昌生活。 曹元與張蘭夫婦共生育四男一女:長子曹政、次子曹田、三子曹海、四子曹巷、女兒曹妮。次子曹田於2004年去世,育有二子女:兒子曹輝、女兒曹傑。

李青的女兒曹雪表示放棄繼承。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繼承人李青61746.7元遺產的繼承分配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本案中,第一順序繼承人本為被繼承人李青的長子曹元、次子曹金和女兒曹雪。但因繼承人曹元先於被繼承人李青去世,被繼承人李青在生前最後兩年裡,又與曹元之妻也即大兒媳張蘭共同生活,張蘭對被繼承人李青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張蘭也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李青的女兒曹雪表示放棄繼承,屬於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處分,該院予以認可。因此,李青61746.7元遺產應當在曹元、曹金、張蘭三人之間進行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所以,曹元、曹金、張蘭三人每人應繼承數額為20582.23元。因曹元先於被繼承人李青去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曹元應得的20582.23元由其長子曹政,次子曹某田,三子曹海,四子曹巷,女兒曹妮五人均等繼繼承,每人4116.446元。因曹田於2005年去世,其應得份額由其子曹輝、其女曹傑共同繼承。

最終人民法院判決:張蘭繼承20582.23元;曹金繼承20582.23元;曹政繼承4116.446元;曹海繼承4116.446元;曹巷繼承4116.446元;曹妮繼繼承4116.446元;曹輝、曹傑共同繼承4116.446元。 本案涉及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問題。一般來說,喪偶兒媳或女婿對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的遺產是沒有繼承權的,其能否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應主要考慮他們在喪偶後有沒有盡到主要的贍養義務。只要他們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不論其是否改嫁或再娶,都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繼承權。本案中,原告張蘭作為喪偶的兒媳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且其繼繼承遺產後,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趙霞律師,離婚糾紛、遺產繼承訴訟首席律師,婚姻家庭業務部主任律師,朝陽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婚姻委員會委員,《中國商報法治週刊》特聘法律顧問,《法制日報》社《法律與新聞》雜誌社撰稿律師,《法律與生活》特聘法律顧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