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不當初!把女兒過繼給好兄弟,卻把孩子推進了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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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情經過

2001年12月21日,雲南省師宗縣的馮鵬(化名)夫妻生育女兒蔡瓊(化名)。

2002年開始,父親馮鵬把女兒蔡瓊交給朋友蔡其山撫養,並將蔡瓊的戶口落在蔡其山的戶口本上,但蔡其山未到相關部門辦理收養手續。

後蔡瓊與蔡其山關係惡化,蔡其山打罵蔡瓊,蔡瓊與蔡其山的矛盾日愈加深。

現馮鵬因蔡瓊的撫養問題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解除蔡其山與蔡瓊的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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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認為

1998年11月4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蔡其山對蔡瓊的撫養從2002年開始,且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過收養登記手續,故蔡其山與蔡瓊之間並未形成收養關係,原告馮鵬對蔡瓊的撫養權依然存在,故原告提出解除蔡其山與蔡瓊的收養關係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遂判決駁回馮鵬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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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踐意義

我國有不少收養關係並非簽訂書面收養協議,也不辦理收養登記手續,而是事實收養關係,如果收養事實發生在《收養法》頒佈之後,這樣的收養關係是否有效?

1999年實行的新修改收養法時已經將收養關係的成立限定在“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合法有效的收養關係應當是經過民政部門的登記。同樣,對於收養法施行前成立的收養關係也予以默認,《收養法》頒佈後沒有經過登記的收養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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