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山東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得利斯股份")於2016年9月26日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2號)。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事項已調查、審理終結,並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進行了相應處罰,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經查明,得利斯股份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1、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濰坊同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路食品")向山東得利斯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科技")和山東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畜牧科技")等關聯方臨時性劃轉非經營性資金累計44,550萬元,農業科技和畜牧科技向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同路食品劃轉非經營性資金累計44,550萬元。上述公司與關聯方發生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事項,得利斯股份未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且未按規定在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2015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

2、2014年1月2日,得利斯股份向關聯方得利斯集團有限公司預付5,000萬元,購買北京鵬達製衣有限公司股權,上述事項未及時進行會計確認和計量,導致公司2014年半年度報告列報的貨幣資金、其他應收款等項目存在虛假記載,且公司就該關聯交易事項未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未按規定在公司2014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

上述事實有公司財務資料、銀行對賬單、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工商登記資料以及公司自查報告、定期報告等證據為證,足以認定。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鄭和平,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楊松國。

二、處罰決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得利斯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0萬元;

對鄭和平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0萬元;

對楊松國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

三、公司說明:

1、公司接受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的行政處罰,不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2、公司及相關當事人誠懇地向全體投資者致歉,將以此為戒,今後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進一步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強化公司內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的相關規定,公司將不再披露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特此公告。

山東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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