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就餐後遇事故身亡 「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法院認定爲工傷

(來源:北京晚報)近日,本報一篇報道《下班就餐後遇事故身亡 算工傷嗎?》引起不少讀者的關注。雖然法院對於這個案件作出了判決,但“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為什麼企業不願給員工申請工傷?遇到這樣的公司,員工難道就只能自認倒黴嗎?

企業為何不願認定工傷?

案件當中的彭女士下班後與同事一起吃燒烤,飯後回家時路遇車禍,經搶救無效身亡。彭女士供職的某婚紗攝影公司因對東城區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不服,將兩級人社局起訴至法院。最終,西城法院駁回某婚紗攝影公司訴訟請求,支持了人社局的工傷認定。

很多人看到這條新聞會很疑惑——員工發生了工傷,不是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賠付嗎?企業應該很樂意為員工申請認定,可為什麼這家公司卻這麼堅決地拒絕認定自己的員工屬於工傷呢?

彭女士的情況不是個例。去年夏天,胡女士也遇到過這樣一件糟心事。那時候,她已經懷孕5個多月,卻因為工作任務繁重,不得不跟大家一起加班加點。連續加了一週班之後,她突然暈倒在辦公室裡,額頭磕到了桌角,縫了十幾針。按常理說,她的情況申請工傷理所應當。可她沒想到的是,人事經理推三阻四,不願給她申請工傷認定。他們給出的理由就是——認定工傷有三個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你這次暈倒到底是因為工作勞累還是因為你懷孕呢?這個很難說啊!胡女士怎麼也想不明白,公司作為自己的“孃家人”,為何不願幫她向社保申請工傷認定。

認定為工傷企業要擔責

勞動法專家、北京如佑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建波介紹,根據工傷保險的設立目的,可以清楚地看到,工傷保險制度對職工和企業是雙雙有利的。但實踐中,也經常看到企業拒絕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甚至不惜與職工、與人社局對簿公堂的現象。而企業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如果員工被認定為工傷,企業也是要承擔一部分費用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員工被認定工傷後,一方面工傷保險基金會支付一定的費用,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也將承擔不菲的費用,如停工留薪期待遇、護理費用、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這還是在企業合規繳納社保的情況下。在實踐中,還有不少小企業,並沒有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如果員工被認定為工傷,這些工傷保險的待遇就要由企業自己出錢了。

劉建波說,實踐中,基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有可能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職工一方可以自行行使權利進行救濟,即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上下班途中”重在“合理”

在某婚紗攝影公司與人社局的官司中,員工下班與同事就餐後發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在“上下班途中”發生工傷是爭議的焦點。

劉建波介紹,對於“上下班途中”應該如何界定的問題,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均發佈過細化意見,如人社部《關於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就明確規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解釋,以下情形均應認為“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規定是具體明確的,但現實生活是千變萬化的。對於如何才屬於“上下班途中”,通常認為應當重點關注“合理”二字,即合理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但不苛求具體時間、具體路線,司法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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