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二)工伤事故范围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一)(二)规定,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酗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的。

(三)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四)事故的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3、事故所在现场负责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五)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六)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1、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生产部组织人事、技术、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2、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劳动管理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6、安全生产管理部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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