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取快递,警察上门来“签收”&药酒也是酒,酒驾能不查吗?

酒驾取快递,警察上门来“签收”

2018年08月27日17时10分许,王某驾驶海凌牌二轮摩托车,沿东胜区罕台镇罕刘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罕刘线2公里处道路时,因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

酒驾取快递,警察上门来“签收”&药酒也是酒,酒驾能不查吗?

经询问得知,王某于27日上午10时和同事在东胜区某餐厅吃自助餐时喝了一些白酒。喝完酒后打车回到工作的罕台镇色连一矿宿舍休息。下午17时许王某接到快递员打来的电话让自己去取快递,因为取快递的地方比较远王某就开上了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出去取快递。真是怕什么来什么就在取快递回来的路上王某遇到了巡逻的交警。警察发现王某驾驶摩托车的姿态有些“飘逸”就示意王某停车接受检查。心虚的王某趁警察不备猛轰一脚油门驾驶摩托车狂奔逃回色连一矿。就在王某对自己的“智勇双全”暗自得意时电话响了。民警根据拾到的快递上的电话和地址将王某的快递送货上门并请王某出来“签收”。

酒驾取快递,警察上门来“签收”&药酒也是酒,酒驾能不查吗?

随后王某因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带至东胜区交管大队办案中心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王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79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距离醉驾仅1mg之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罚款二千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合并执行罚款四千元,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示:上路行驶,安全第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遇到民警检查应当主动积极配合,仓皇逃窜很容易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得不偿失。

药酒也是酒,酒驾能不查吗?

2018年08月24日20时45分,东胜公安交管大队民警在东胜区伊克昭街立交桥下例行夜查时,看到前方驶来一辆蒙K牌照的松花江牌轻型普通货车。但该车在即将行驶至检查点时却放缓行驶速度,时走时停,突然该车在行车道停了下来,驾驶员打开驾驶室车门拔腿就跑。在跑了二十多米后,被执勤民警控制并查获。

后经对驾驶员白某提取血样,对其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3.86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酒驾取快递,警察上门来“签收”&药酒也是酒,酒驾能不查吗?

经对白某进行讯问:白某自称为了庆贺朋友的店面开业在朋友家痛饮数杯自制药酒。本打算就近找地方休息,结果却想到自己的车还在东联中学附近停放着。就鬼使神差的坚持要其中没有喝酒的朋友送他去找车。找到车后准备要回铁西自己家里,想着东胜交警日日夜查,但是绕一些偏僻道路应该能避开交警检查。于是白某自作聪明的驾车从赛台基的环湖公路绕行至华研超市北侧的伊克昭街。不料,突然发现前方警灯通明。白某意识到前方交警夜查,自己又喝了酒,恍惚间又回想起了2014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胜区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时的情景。不禁仰天长叹,实在不甘心再次束手就擒,还是三十六计走为上吧。打开车门下车就跑,结果却心有余力不足。刚跑出二十多米就被民警控制并查获。

因白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已于同日依法被东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并已于2018年08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至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等待白某的将是法律公正且严厉的判决。

酒驾取快递,警察上门来“签收”&药酒也是酒,酒驾能不查吗?

当办案民警告诉白某2014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的违法记录以及当天他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节是法院判决时依法从重的情节时,白某不禁为自己的不知悔改和自作聪明而懊悔不已。感叹是酒害了自己。但是真正的罪魁祸首是酒吗?其实是自己不能自律的心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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