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辦事後,時任宜春市委常委與司機各自收了兩間商鋪

替人办事后,时任宜春市委常委与司机各自收了两间商铺

此前,江西政讀曾推送《反腐 | 給時任宜春市委常委開車的司機,收了99萬》(點擊可看此前報道),引起了大家的關注。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該案的判決書,對該案細節進行了披露。

替人办事后,时任宜春市委常委与司机各自收了两间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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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市委書記司機5年內,受賄9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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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地產商辦事,各自收受兩套商鋪

2006年7月,何永平開始擔任冷新生的司機。半年後,便嚐到了“甜頭”。

2007年1月,時任宜春市委常委、豐城市委書記冷新生告訴何永平,豐城市新城小區店面較好,想購買二間,同時建議何永平也購買二間作於投資。何永平遂找到豐城市水利水電工程建築有限公司股東謝某,將此事告知,謝某表示同意,同時決定自己也購買一間相鄰的商鋪。

2007年1月17日,謝某以其妻子的名義在豐城市新城小區預訂三間商鋪,以何永平提供的何某1、何某2的名義二間商鋪,並支付了10萬元定金。隨後,謝某又轉賬50萬元給房地產開發公司用用於支付五間商鋪的首付款。之後,謝某未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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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某遂找到何永平,請求何永平找冷新生幫忙,減免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並承諾將省下來的錢交商鋪的餘款。在冷新生的操作下,2010年11月29日,豐城市規劃局向豐城市政府常務會議提請減半收取豐城市恆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超容積率土地出讓金,並獲通過。隨後,豐城市恆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補交了減半後的土地出讓金1715490元。2011年3月28日,謝某向豐城市新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了預訂的五間商鋪店面的餘款1509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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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審批駕校提供幫助,收受20萬元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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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下半年,蔡某、羅某1、盧某、鄒某1、呂某等五人合夥在豐城市籌辦一所駕校,因駕校立項需豐城市運管所初步審核後、上報宜春市運管局審批,且通過審批較難,盧某提出可以請求其朋友何永平幫忙拿到立項批覆,並提出立項批覆折算一定的股份作為出資,邀請何永平參股駕校,其他四人表示同意。

2010年12月18日,蔡某以其名義向豐城市公路運輸管理所提交開辦豐城市春天駕校的申請。

經盧某請求,何永平向時任豐城市運管所所長熊某1打招呼,稱該駕校系其兄弟申辦,請熊某1予以關照,熊某1知道何永平系時任宜春市委常委、豐城市委書記冷新生的司機,對於春天駕校的立項申請在初步審核後即上報宜春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期間,何永平聯繫宜春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局長冷某1,請求冷某1幫忙辦理駕校事宜,冷某1答應幫忙。2011年1月12日,冷某1主持召開局長辦公會,會上討論通過了春天駕校的立項申請,於2011年1月19日正式下發同意立項批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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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首情節,一審獲刑一年半

法院審理認為,何永平在擔任時任宜春市委常委、豐城市委書記冷新生司機期間,通過冷新生職務上的行為,為謝某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謝某所送商鋪二間,價值人民幣793370.93元。利用冷新生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盧某等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春天駕校20萬元人民幣股份。何永平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993370.93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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