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鳴」PPP視線:54號文是示範項目標準,不宜作通用性解讀

作者簡介:楊茜顯,執業律師,高級經濟師,註冊造價師,註冊監理師,執業招標師,貴州產權市場PPP專家、貴州省庫專家


近日,財政部發布了財金〔2018〕54號文《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範項目規範管理的通知》(以下稱“54號文”),在業界引起不小震動。大家以此為標杆,積極進行“解讀”和“宣貫”,各種“查漏補缺”、“引以為戒”和“歸納反思”的聲音不絕於耳,有的甚至將文中定義提煉出來,作為通用標準進行解讀。

作為PPP的政策文件,學習和討論本無可厚非,不過,筆者認為,54號文更重要的意義,是構建了PPP的“雙重標準”,實現了PPP的“分數段”管理模式,這裡面,54號文是高級別的示範標準,並不是PPP的最新通用標準,不可簡單的進行通用性解讀。

首先,從適用範圍來看,54號文針對和調整的是示範性項目。

從54號文的標題和內容不難看出,文件是為了“進一步強化示範項目規範管理,更好發揮引領帶動作用”而出臺的,對於庫內的非示範項目,54號文並沒有要求強制性適用。文中涉及的173個示範項目,其中30個項目被調出示範名單並被退庫,54個項目從示範名單退至項目庫,89個項目需要整改。針對這些示範項目出現的問題,54號文是在對症下藥,以期得到良好的診療效果。54號文的出臺,是對PPP行業進行抬頭整頓,引導PPP健康發展,這個與近期的資管新規遙相呼應,為下一步資金注入打下強心針。所以,54號文作為一種示範性標準,對於非示範項目來說,雖然具有一定的借鑑和參考作用,但並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約束效力”。當前很多地方上的PPP項目,目的只是入庫,把建設和運營成本列入財政預算,其本身並無申報示範項目的想法和打算。

其次,從形式上來說,54號文是專門性文件,不具有普遍性。

54號文和財辦金〔2017〕92號文等其他文件不同,92號文針對的是PPP整個項目庫,是一種普遍適用的通用標準,而54號文是對示範項目做出的專門性補充。筆者認為,從立法角度來說,92號文與54號文在形式上並不是“下位法”和“上位法”的統領關係,而是一種“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遞延關係。“一般法”是PPP項目普遍適用的條件和要求,諸如合同指南、論證指引等,而“特別法”有特定的適用範圍和條件,它們是相輔相成的關係。所以,識別文件的性質和位階,有利於正確解讀文義和適用範圍,在此,不能將54號文以偏概全的等同於PPP的通用標準。

再者,從內容上來講,54號文的門檻更高,監管更嚴

PPP模式在發展初期畢竟帶有一定的歷史使命,是推動建設發展和緩解財政壓力的有效機制。結合當前國內PPP現狀,雖大同小異,但也形態萬千,不論是存量轉型,還是包裝升級,PPP都是打通瓶頸問題的優先通道,特別是一些老項目,專業性和嚴謹性要求並不高。所以54號文的“高標準”和“嚴要求”,在示範類項目中區別適用,是情有可原的。

比如在54號文中,要求政府方“不得向社會資本提供收益差額補足”,這從原則上基本拒絕了純政府付費類入選示範項目的可能性。但是也應該注意到,該要求實際上提高了入選門檻,特別是使用者付費數額的測算,一定要全面和精準,不能浮誇,否則使用者付費一旦不理想,政府方將不會提供收益差額補足,這對示範類項目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根據財金〔2015〕21號文《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對於一般的入庫項目來說,使用者付費數額可以是一個彈性數值,在合理範圍內,數值越小,政府支付的年度運營補貼就會越高。因此,一些並不算“優質”的PPP項目,還達不到示範性項目的要求。

「爭鳴」PPP視線:54號文是示範項目標準,不宜作通用性解讀

另外,54號文強調了多種監管和問責機制,擬對示範性項目進行全程把控。文中提到了專家和諮詢機構的問責機制,同時提到“定期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專家等,開展示範項目執行情況評估”,更加突顯了專家和諮詢方在PPP中的權利及義務,也把項目的中遠期監管擺上了桌面。文中也註明項目運營責任不得回包和外包;國企和平臺公司不得代表政府簽約,平臺公司更不得成為社會資本方;合同重大變更需要申報和調整,這些要求都比以往規定得更加清晰。54號文的信息公開、動態監管和長效機制等內容,重在預防示範類PPP項目“變形走樣”,避免出現“虎頭蛇尾”現象,這是在為資本流動、投資建設和運營監管市場樹立信心,作用和意義較為深遠。

其實,54號文體現了財政部當前重點監管示範類項目的態度和決心,起到了良好的引領帶頭作用,它猶如入庫項目和示範項目之間的一條分數線,線上還是線下,充分體現了PPP項目本身的“綜合實力”。所以本文認為,當前的54號文,區別對待了當前的PPP問題,是PPP在發展初期進行“分數段”管理的必然要求,它是在不同的標準劃分下,針對示範類項目作出的特別規定。現階段,54號文對非示範項目具有評價和指引作用,但不能作為整個PPP項目普遍適用的標準,在解讀文義時,要避免斷章取義和張冠李戴。不過,本文也相信,隨著制度的日漸完善和市場的日漸成熟,這些所謂的“高標準、嚴要求”,必將成為PPP普遍適用的基本門檻,這是發展的趨勢,業界要做好迎接的準備。


「爭鳴」PPP視線:54號文是示範項目標準,不宜作通用性解讀

如需轉載或引用該文章的任何內容,請私信明樹數據溝通授權事宜。關注明樹數據,領先獲取更多PPP行業資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