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課|崑山男子被人追砍後奪刀反殺對方,屬正當防衛嗎?

8月27日晚,江蘇崑山一開寶馬的男子劉某和騎電動車男子於某發生爭執,劉某下車後對其一頓拳打腳踢,後又從車中拿出長刀砍向於某,沒想到長刀脫手被於某撿起,於某持刀還擊將劉某砍傷,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治課|崑山男子被人追砍後奪刀反殺對方,屬正當防衛嗎?

上述事件監控視頻流傳網絡後引發社會關注。8月28日,崑山市公安局通報了該起案件,目前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當晚,崑山市檢察院發佈通報,提前介入該案,犯罪嫌疑人於某已被控制。

於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刑法》條款中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如何適用?

觀點一:情況緊急,有無限防衛權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接受澎湃新聞採訪認為,就視頻而言,紋身男行兇在先,數刀砍向電動車男,幸而躲過,否則早已非死即傷。之後,電動車男撿刀反砍,使紋身男喪失攻擊能力,這個過程屬於正當防衛無疑,如果刀被紋身男撿到,必然危害。

有疑問的是,紋身男逃竄之後,電動車男還予以追砍,是否防衛過當?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於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紋身男逃竄之後,還可能反撲,譬如再去找武器或者糾集同夥,故危險尚未解除,電動車男繼續使其喪失作惡能力,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丁金坤認為,彼時情況緊迫,生死存亡,電動車男追砍之,確保自己安全,無可厚非,而要求電動車男應止則止,行動如機器,不合人性。所以本案應定性為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北京大悅律師事務所的梁宏剛律師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是否認定正當防衛,與時機條件和限度條件相關。

梁宏剛說,成立正當防衛,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否則屬於防衛不適時(包括事前加害行為與事後加害行為),可能成立故意或者過失犯罪。如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於防衛過當,防衛者僅對過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過失犯罪,但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梁宏剛認為,電動車男子事前無任何過錯,寶馬男違章壓線、過錯在先,毆打在先,持刀砍殺在先,騎車男子雖然撿到刀,但危險並未停止,防衛不當或停止防衛,將會再次受到侵害,騎車男子行為應該定性為正當防衛。

觀點二:不法侵害已結束,追砍屬防衛過當

8月28日晚,崑山市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經初步調查:當天21時許,犯罪嫌疑人於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丁金坤認為,按照崑山市檢察院的通報,檢方可能認為本案屬防衛過當,而非正當防衛。

在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鍾蘭安看來,這個案子是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教科書式經典案例”。鍾蘭安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認為,電動車男的行為前期屬於正當防衛,在寶馬男逃避時仍步步緊逼,揮刀傷害,已轉化為防衛過當。

不少觀點認為,如果寶馬男子逃竄後,再去找武器或者糾結同夥,可能會再次進行侵害,所以危險還未解除,不法侵害還在繼續,應當認為正當防衛。對此,鍾蘭安有不同看法,他表示,防衛過當有幾種,其中一種就是假想防衛。所謂的假想防衛,就在現實的危害性上沒有發生的時候,然後行為人就已經開始進行了防衛。“比如崑山事件,寶馬司機砍刀脫手後被追砍,有好幾種可能,第一種就是回車裡拿槍或刀,回來繼續實施攻擊;第二種就是把玻璃窗一關,駕車逃跑,或者就是關上窗戶後在車內打電話求救。”

“這種假想防衛,實際並未發生,如果認定為正當防衛,那就會出現無限假想,無限防衛的情況。”鍾蘭安認為。

鍾蘭安認為,不應該給各方行為人貼過多的標籤,“很多人說,這個劉某開寶馬,酒後違章駕駛,又是紋身,還拿到砍人,認為這種人簡直就是‘黑社會’,就應該被砍死。這種情緒化表達是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的。從實際情況來看,劉某不足以被防衛過當傷害致死,於某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正常情況下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鍾蘭安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的第20條的明確規定,正當防衛所產生的防衛過當的問題,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崑山案件嫌疑人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按照規定減輕處罰的話,就可以在法定刑十年以下,也有可能判處緩刑,甚至免於刑事處罰。

被指休眠的“無限防衛權”

1997年3月14日通過的《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此條此款,被稱為“無過當防衛權”或“無限防衛權”。

而從過往的新聞報道看,司法實踐中很少認定“無限防衛權”的判例,上述條款也被詬病稱“休眠條款”。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屈學武曾刊文稱,“實踐中,防衛人往往以致命暴力並致不法侵害人傷亡後果,因此自帶命案。傷亡者家屬則難免終日駐足司法機關,呼天搶地、爭鬧不已。基於命案難纏,無異令司法機關難辦案、辦難案、辦案難……”

轟動一時的湖北“鄧玉嬌刺死官員案”所涉及的“無限防衛權”爭論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2009年6月16日,該案在湖北巴東縣法院開庭。2009年5月10日,鄧玉嬌在遭受到政府工作人員黃德智、鄧貴大強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絕後又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的情況下,持刀將鄧貴大刺死、黃德智刺傷,檢方認為其致人死傷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該案在庭審中,鄧玉嬌辯護律師主要圍繞“無限防衛權”展開。鄧玉嬌的辯護律師認為,鄧玉嬌的防衛行為是適當的、適度的,並沒有超過必要限度,認為鄧玉嬌具有無限防衛權。

最終,法院認定,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當,且鄧玉嬌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

澎湃新聞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2010年至今,與“無限防衛權”相關的案件僅有38例,多個案例顯示,法院判決書中對辯護律師“無限防衛權”的意見不予認可。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餘超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介紹,在其律所的案例檢索庫中可以查到的“無限防衛權”的案例,一審和二審判決書加起來一共37個裁判文書,其中,一審作無罪辯護的只有7個,而這7個案子全部判決有罪,判決認定“無限防衛權”不成立。

“無限防衛權”或需統一適用標準

屈學武在刊文中介紹,無過當防衛權的適用條件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本人或他人可採取“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防衛行為,不發生防衛過當問題。

海南三亞中院2016年7月宣判的“妻子遭調戲丈夫刺死施暴者”案,是為數不多獲媒體公開報道、認定符合“無限防衛權”的案例。

據新華社報道,2014年3月12日,陳某傑和妻子孫某麗在商品街一巷港華市場工地上加班。同工地的木工周某烈、容某浪、容某烈、紀某練酒後滋事,調戲孫某麗,並辱罵圍毆陳某傑。陳某傑在反抗過程中,使用隨身攜帶的摺疊小刀,向周某烈、容某浪、紀某練等人揮去。混亂中,他的刀刺中了容某浪左腹股下方,造成後者左股動靜脈斷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還致周某烈輕傷,致紀某練、劉某榮輕微傷。

法院審理表明,無論從手段和強度上看,被告人陳某傑的行為都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宣判被告人陳某傑無罪。一審判決後,公訴機關不服判決,向三亞中院抗訴。三亞中院於2016年4月19日公開二審後,認定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不成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餘超說,關於“無限防衛權”,目前沒有與這個條款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經常造成輕傷重傷甚至死亡,法院如果認定被告人完全沒有責任,另外一方和家屬則多無法接受。一些法院採取的做法是折中處理,不採納“無限防衛權”辯護意見,在判刑時判輕一點。

山東於歡案也曾引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爭論。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就於歡故意傷害案做出二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於歡有期徒刑5年,推翻了一審關於本案不屬於“防衛過當”的認定。

於歡二審宣判兩天後,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發表署名文章,專門談“我們應當如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

文章稱,就個案而言,刑事審判法官通過綜合判斷全案事實、綜合考量案件前因後果,是確保正當防衛制度適用的基礎。從司法統一的角度來看,則需要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等方式最大程度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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