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反殺」案:正當防衛不能淪爲只保護惡人的制度

崑山“反殺”案:正當防衛不能淪為只保護惡人的制度

如果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嚴苛,讓正當防衛人“流血又流淚”,誰還敢同犯罪行為作鬥爭?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嚴苛,導致正當防衛制度成為“殭屍條文”!

崑山“反殺”案:正當防衛不能淪為只保護惡人的制度

隨著一段監控視頻廣泛傳播,江蘇崑山花臂男砍人不成反被殺案倍受輿論關注。8月29日,本案又有新的進展。有媒體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對於網傳劉某某(花臂男)僅用刀背砍向於某某(騎車男),只是為了“嚇唬他”的說法,並不可信,於某某脖子等多處被刀砍傷,但沒有生命危險。

崑山“反殺”案:正當防衛不能淪為只保護惡人的制度

此前,網絡輿論主要有正當防衛(無限防衛)、防衛過當、防衛不適時構成故意傷害罪三種觀點。最新進展更加佐證了我之前的觀點:騎車男屬正當防衛中的無限防衛,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崑山“反殺”案:正當防衛不能淪為只保護惡人的制度

構成正當防衛,要滿足防衛意圖、防衛起因、防衛對象、防衛時間、防衛限度五個方面的條件。本案之所以引發爭議,關鍵在防衛限度和防衛時間的分歧。

1997年《刑法》修訂,增加了“無限防衛權”(又稱特殊防衛、無過當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往往只要不法侵害人重傷或死亡,就認為超過了防衛限度,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辦案人員經常會說:對方沒有打傷你,你都把人打成這樣(或打死了),這怎麼還是正當防衛?

本案中,我們不能用最終騎車男沒有生命危險、花臂男死亡這一結果來反推責任。在當時情境下,當事人不是上帝,面對駕車壓實線、佔用非機動車道、剮蹭電動車、多人圍堵踢打、花臂男手持管制刀具揮砍,這種現實的、急迫的、嚴重的危險性明顯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網上流傳,花臂男用刀背砍人,故意讓刀脫手,意思是讓你認慫快跑,大哥也不會追你。這樣人沒事,大哥也沒丟面子。可是,普通人哪知道有這樣的江湖規矩?更何況騎車男被刀砍傷的結果也已經證偽了這種說法。

法條規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性質,而非實際結果。最高法院公佈的刑事指導案例第40號“葉永朝被控故意殺人案”裁判要旨中就明確表態:“傷輕傷重,並不影響其特殊防衛的成立。只要當時的情勢足以表明侵害人的侵害行為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質,就符合特殊防衛的條件。”

監控視頻顯示,騎車男的反擊分為兩部分,前半部分是搶在花臂男之前撿起刀,並刺向花臂男;後半部分是花臂男起身逃跑後,騎車男拿刀追砍。有人認為,後半部分屬於防衛不適時,即防衛行為發生時,不法侵害已經結束。這種事後防衛不屬正當防衛,需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從案件的整體性和連貫性而言,花臂男行兇在先,第一次回車中取出長刀攻擊,當花臂男第二次跑向寶馬車時,騎車男怎知花臂男是逃跑,還是回車(後備箱)取殺傷力更強的兇器,甚至開車撞人呢?因此,後半部分急迫的危險性並未消除。

法諺雲:“法律不強人所難。”在面對急迫的危險時,不可能要求受侵害者在幾秒鐘內作出上帝視角的判斷。如果事後證實車內並無其他兇器,這屬於“假想防衛”,但基於常理常情,騎車男當時主觀上根本不可能、不應當認識到實際上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法理,也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嚴苛,讓正當防衛人“流血又流淚”,誰還敢同犯罪行為作鬥爭?去年於歡案後,最高法院原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人民法院報》撰文指出:對於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仍趨保守,正當防衛制度尤其是無限防衛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成為殭屍條文。

從法律的規定和最高法院頒佈的指導案例來看,對於正當防衛的態度是明確的。法律要為人身權利受到嚴重侵害的人撐腰,而不是站在看似中正的視野上保護惡人。

但在實踐中,部分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上,往往受到一種寧枉勿縱的有罪推定思維影響,一定程度上違背了立法本意。

正當防衛制度的不當適用,其結果是懲治了好人,縱容了惡人。在社會影響上,會使得花臂男這類惡人愈加張揚跋扈,而普通人在受侵犯時則畏首畏尾,這與法律“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的作用背道而馳。

當然,惡人也有其合法權益,也受到法律保護,這是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原則的應有之義;但“正當防衛”是一個態度鮮明的制度,它是人身安全受侵犯者的護盾,不能偏向於保護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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