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2)

【內容導航】

一、銷售退回及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銷售商品的處理

二、房地產銷售的處理

三、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處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中級會計實務》科目第十四章收入

【知識點】銷售退回及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銷售商品的處理、房地產銷售的處理、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處理

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

(八)銷售退回及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銷售商品的處理

1.銷售退回

(1)對於未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

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若原發出商品時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生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

(2)對於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衝減退回當期銷售商品收入、銷售成本等。銷售退回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

2018年《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2)

(九)房地產銷售的處理

企業自行建造或通過分包商建造房地產,應當根據房地產建造協議條款和實際情況,判斷確認收入應適用的會計準則。房地產購買方在建造工程開始前能夠規定房地產設計的主要結構要素,或者能夠在建造過程中決定主要結構變動的,房地產建造協議符合建造合同定義,企業應當遵循建造合同收入的原則確認收入;房地產購買方影響房地產設計能力有限(如僅能對基本設計方案做微小變動)的,企業應當遵循收入準則中銷售商品收入的原則確認收入。

(十)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處理

企業銷售商品,有時會採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即商品已經交付,貨款分期收回。如果延期收取的貨款具有融資性質,其實質是企業向購貨方提供信貸,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企業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商品現銷價格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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